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3-11
2025年3月10日晚,尚权周学习如期进行。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深圳分所、厦门分所、合肥分所、西宁分所多位律师、律师助理参与了本次学习。同时,本次周学习对外开放报名,四十余位律师同行在线一同参与。
本次学习的主题是《实体刑民行交叉的规范目的辩护——刑法谦抑性如何具体可见》,由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新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燕大法学教室》刑事法编辑、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研究员郝赟律师担任主讲人。
郝赟律师首先由王力军案、陆勇案等经典案例切入,洞悉司法实践在处理法定犯案件时,对刑法规范的解释适用往往不是由某种理论选择出发,从而推理得出唯一结论的理想化教义学裁判论证过程,而是由社会效果、刑事政策、规范目的的权衡出发,反过来寻找与解释理论根据的现实衡平裁判思路。在这一过程中,规范目的、法益侵害的分析权衡是刑事违法性的相对独立判断与刑法谦抑性观念的具体裁判适用的核心论证根据。
随后,郝赟律师以其办理的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秩序犯罪等领域的若干实体刑民行交叉案例为脉络,详细阐述了其在实践中总结出的运用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进行辩护的若干具体思维。譬如,如何运用法益发现与法益权衡的双层限定解释与厘定刑法保护法益,如何以刑法与民商、行政前置法的不同规范逻辑与跨法域违法性权衡判断对刑事犯罪与民事违法、行政违法作出界分,如何识别刑法解释中的前置法渊源并作溯源性检视,如何以要件事实属性与法益侵害关联性准确甄别类案类判的适用,如何就民行前置法的变动通过规范目的的明确性限缩与融贯性延申进行规范目的辩护与刑事风险的合规融贯性预测,等等。
郝赟律师指出,辩护律师可以将法秩序统一性作为刑法谦抑性的论证根据,运用实体刑民行交叉的思维在刑法不够明确之处向民商、行政前置法规范中寻找规范明确性,参考前置法关于一般违法性的规定,没有理由认为那些足够轻微以致其他法域不予保护的具体“法益”反而值得动用刑法规范予以保护,即刑法定罪范围不应大于前置法禁止范围,由此使刑法谦抑性从抽象观念落地为具体规范,从而为其找到具体可见可说服的论证方案。为应对司法实践中过分苛责市场主体负担风险防控任务的现实可能,郝赟律师提出作为犯辩护思路的不作为犯辩护化,即将不作为犯罪的出罪认定思路延申至对作为犯罪的出罪认定,不停留于对侵害行为的否定,进一步论证风险控制隐性义务的积极履行。
关于规范目的辩护效果,郝赟律师认为,考虑到司法过程的复杂性,为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应当对辩护方案进行首位-备位的梯度化安排:当规范目的、构成要件要素被依法严格认定,则以该最优认定作为首位辩护方案;当规范目的、构成要件要素在实践中被扩张认定,则亦应就该现实情况安排备位辩护方案以实现辩护阻击。就具体的辩护目标而言,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司法过程、当事人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与变更层次性的辩护主张,拓宽辩护纵深:刑事实体规范目的辩护可分层主张法益要件不符-法益侵害较轻;刑事程序规范目的辩护可分层主张程序权利确认-折中方案处理;刑事证据规范目的辩护可分层主张:裁判素材非法-素材效力软化。亦即,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取乎其下,则无所得矣。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宇鹏律师进行了与谈。张宇鹏律师通过对王力军案和陆勇案的分析,强调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会高度重视案件的社会影响。他指出,司法机关之所以考虑社会效果、刑事政策及规范目的,是因为法律法规与社会实践产生了脱节,违背了公众的一般认知,所以会出现法律法规在相关案件判决后发生变化的情况。同时,张宇鹏律师还强调在案件本身存在实体或程序问题时,要通过抓住痛点甚至无罪辩护的方式来获得较轻的量刑结果。最后,张宇鹏以目前代理的案件为例,分享了在非法经营案件中进行规范目的辩护的经验。
本次学习持续了2.5小时,通过郝赟律师的详尽分享和张宇鹏律师的精彩与谈,与会人员对于实体刑民行交叉的规范目的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受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