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学习SHANGQUAN LEARNING

学习回顾丨牟卫鹏主讲:《新涉税犯罪司法解释下虚开案件的辩护路径》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4-09

2025年4月7日晚,尚权周学习如期进行。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深圳分所、厦门分所、合肥分所多位律师、律师助理参与了本次学习。同时,本次周学习对外开放报名,六十余位律师同行在线一同参与。

 

本次学习的主题为《新涉税犯罪司法解释下虚开案件的辩护路径》,由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牟卫鹏律师担任主讲人。

牟卫鹏律师将“新涉税犯罪司法解释下虚开案件的辩护路径”分为了十个部分进行分享。

 

第一部分为前言。介绍了税额和价税合计的转换的基本概念,对虚开发票相关的刑事法律规范进行了梳理和解读。

 

第二部分为虚开定义。将常见的虚开情形分为无货型虚开,掺假型虚开,如实代开,虚构交易主体型虚开,结合法律规范与案例对各类型虚开行为进行了定义阐释。

 

第三部分为犯罪属性。将虚开行为分为1.进项的如实代开;2.销项的如实代开;3.撮合;4.挂靠;5.对开、环开;6.特殊目的的虚开。并分别对每一种虚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定性和争议进行了理论与案例结合的详细讲解,指出实践中大部分有争议的虚开案件系票货分离的虚开和主观并非为了偷逃增值税的虚开。过程中又针对“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需要具备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目的”的问题,进行了详尽分析,指出最高法和最高检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中对该问题截然不同的意见,并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在辩护路径方面,牟律师认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中,需着重审查国家增值税税款总体上有无实际损失、主观目的是否为了骗取抵增值税、有无抵扣的权利三个方面,由此判断是否能够出罪。

 

第四部分为定罪量刑标准。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介绍,并对“虚进虚出”数额认定问题提出自己的理解。

 

第五部分为关联犯罪。提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其他关联犯罪,如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罪之间的差别,并展现司法实践对相似罪名间的判断考量。

 

第六部分为“四流”辩护法。牟律师高度凝练自身丰富经验,提出了面对虚开类案件的“四流”辩护法,包括第一,票流最客观,根据票流为指引进行辩护;第二,没有货流≠虚开;第三,资金流,最棘手,尤其对回流资金须有合理解释;第四,重视被告人的辩解及合理性。

 

第七部分为坚持传统。牟律师提出在辩护路径上也需坚持传统的观点,指出可从证据“反常”与“合理辩解”之间的界限、“暴力”虚开的特殊性、重视分案审理、虚开链条的完整性、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的挖掘与判例、政策八个方面对虚开类案件进行辩护的路径。

 

第八部分为单位与自然人责任区分。分别提出辩护为单位犯罪对自然人不处罚金和能够适用保护非公经济政策的好处、辩护自然人犯罪则能够保全单位,避免企业上市等重要进程遭受影响的优势。

 

第九部分为行民刑之间的衔接。指出需注意证据转化方面问题并提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入罪的理由,但可以作为出罪依据的观点。

 

第十部分为合规。牟律师分享了预防找制度、苗头找税务、爆发找铺垫、追责找不诉的四项原则。

 

最后,牟律师提出在两高的理解与适用频繁“打架”的大背景下,新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尚不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但这正是辩护人能够展现能力的舞台。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凯律师进行了与谈。张晓凯律师首先对牟律师的精彩分享进行了简要总结,他指出,牟律师从法理之变、行为之变、罪名之变、责任之变、政策之变等多个维度,结合典型案例、最新司法解释及两高解读,系统梳理了涉税犯罪辩护的核心逻辑。其次提出了自己的两点思考,阐释了对不同司法解释间规定差异的理解和对虚开类案件精细化辩护策略的学习感悟。最后,他针对牟律师的发言进行了补充,分享了虚开类案件中,“富裕票”虚开行为在销售环节当中以及向下游开具发票的环节中不同行为的定性。

 

本次学习持续近两小时,通过牟卫鹏律师的精彩分享及张晓凯律师的梳理与补充,参会人员对新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出台后虚开类案件的辩护实务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受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