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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研究丨邵心语:论刑事涉案财物执行中案外人异议权之困境——以《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4、15条为视角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1-09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财产的形式及权属关系愈加复杂。从当前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对刑事案件案外人异议如何审查处理,一直是执行中的难 点、重点问题。“异议—复议”路径未赋予执行机构实体审查机能,再审程序又难以启动,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执行中案外人异议权缺乏充分保障,面临诸多现实困境,极大影响了案外人的权益保护。因而,需进一步完善案外人权利保障制度,切实维护案外人的财产权益。

 

关键词:刑事涉案财物;执行;案外人;财产保护

 

 

邵心语

北京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刑民行交叉案件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尚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业务部副主任

 

 

一、厘清概念

 

刑事涉案财物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依法应当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没收的财产与孳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将当事人以外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主体称为“案外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我国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中,除当事人以外对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主体统称为“刑事诉讼案外人”。刑事诉讼案外人有权向处理涉案财物的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对处理不服的案件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21年《刑诉法解释》首次规定了案外人异议制度,并把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纳入申诉理由当中。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是一个外延比较宽泛的概念,它包括了涉案财物的审前查控、审前处分、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以及违法所得的特别没收程序。现行法律体系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案外人实体权利的救济分为诉讼程序中的救济和执行程序中的救济两个阶段。诉讼程序中的救济包含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救济,执行中救济仅包括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中的救济途径。执行是实现裁判内容的必由之路,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对财产权产生的争议往往会在执行阶段显现出来。鉴于篇幅限制,本文聚焦于前述的“执行程序”,即着重探讨刑事涉案财物执行(特指判决生效后对刑事裁判涉财物的执行)中案外人异议制度。

 

二、案外人异议制度之解构

 

(一)“异议—复议”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尝试对刑事裁判涉财产案件的执行提供更加具体、细致的操作依据,并借鉴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异议制度,允许案外人在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或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异议。

 

(二)申请裁定补正或申诉

 

《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5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并无对涉案财产性质的实质审查权。经初查认为存在争议的,执行机构应移送刑事审判部门通过补正裁定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还需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三、案外人权利救济之实践困境

 

我国司法素有重自由刑、轻财产刑,重惩罚、轻救济之倾向,对刑事诉讼案外人财产权利未能予以充分保障。案外人异议救济立法的简略与实际诉求的繁杂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案外人财产权救济渠道不畅、救济途径不完善,极大增加了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对案外人权利侵害的可能。

 

(一)案外人异议权难以实现

 

《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虽赋予了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但能够提出异议、受案的范围十分有限。如对异议结果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方式仅是执行复议,无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机构在执行刑事判决已经处置的赃款赃物,案外人只有通过裁定补正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换言之,案外人在执行阶段提出的执行异议,绝大多数会被指向到程序更为复杂、耗时更为持久的再审救济路径。但“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标准,并无明确依据;执行裁定驳回异议是否是继续裁定补正、启动审监程序的前置条件,也并未明确。由此可见,在执行程序中,刑事诉讼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无法发挥实质作用,再审程序事实上也难以为权益遭受侵害的刑事诉讼案外人提供有效的救济。

 

(二)救济渠道不完善

 

《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4条对刑事涉案财产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异议,设计了不再区分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的处理程序,一律依《民事诉讼法》执行行为异议程序,但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效果并不理想。

 

《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在实际执行中,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应给予保护的案外人财产,没有纳入到保护范围;二是与案件无关联的案外人财产,被错误纳入执行。这两种情况均涉及实体性的评判问题。但如果刑事裁判主文确定,严格遵循“审执分离”原则,执行机关无权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裁判。除申诉外,案外人是否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呢? 答案是否定的。案外人难以在判决生效后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从实体正义的角度来看,现行规范框架下,刑事诉讼案外人仅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该程序启动之困难更是加剧了案外人财产权益保障的难度,难以保障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案件的处理会进入到一个无解的循环中:执行机构无权主动纠正,补正裁定缺乏明确规定,启动再审又极为困难。案外人的请求将会长期处于悬而不决的状态,问题由前端流转到后端,最终难以得到解决。

 

四、结语

 

刑事诉讼案外人权利保护与救济问题,仍需在理论与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财产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其他权利最终实现的基础。若要从根本上较好的解决刑事诉讼案外人的涉案财物权属问题,除了要回归保障案外人权益的价值理念,还必须优化诉讼构造,实现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诉讼化改造,使得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行为成为司法裁判以及庭审能够审查的对象之一。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乔宇:《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

[2]李奋飞:《刑事诉讼案外人异议制度的规范阐释与困境反思》,载《华东政法大学报》2021年第6期。

[3]蔡颖慧:《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案外人实体权益的救济—以集资类刑事案件“刑民交叉”问题为中心》,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4期。 

[4]张元鹏:《论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案外人的权利保障》,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5期。 

[5]韩波:《论涉案财物审理程序中案外人的参与权保障》,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8期。

[6]何姣:《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案外人权益保障—以审执阶段案外人异议权保护为重点》,载《人民司法》2021年第19期。

[7]纪格非:《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案外人权利保护》,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8期。

[8]王静,徐欣:《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案外人财产权利保护的实践困境及其纾解—以执行异议之诉为视角》,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

[9]陈瑞华《刑事对物之诉的初步研究》,《中国法学》2019年第1期。

[10]袁楠:《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案外人异议之法条适用》,《人民司法》2015年第10期。

[11]温小洁《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之完善—以公民财产权保障为视角》,《法律适用》2017年第13期。

[12]刘贵祥、闫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5年第1期。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