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1-13
刘书硕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尚权信息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来临,当前信息时代正加快进入智能计算的发展阶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仍然保持高发态势,呈现出帮助行为认定难、行为以提供“两卡”为主、各地量刑幅度差异性大等现状,司法实务中存在降低入罪门槛、多地交叉管辖、机械套用构成要件等问题。从有效推进缓解甚至破除规则适用困境的角度出发,对帮信罪的适用,应当在突出打击重点的同时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其避免成为口袋罪。本文将以真实经办案件切入,从立案与管辖、讯问与会见、认罪认罚与无罪推定等多角度,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辩护难点进行梳理与分析。
一、犯罪行为存在多地、多次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辩护
(一)多角度分析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一个综合的概念,这里所指的犯罪行为涵盖犯罪学、行为学、心理学及法学等部门学科,犯罪行为在辩护工作中的价值:了解犯罪行为特征、通过犯罪行为还原案件事实、总结行为规律排除非犯罪行为、作为入罪构成进行出罪分析等。如若把犯罪行为狭义的理解为犯罪适用的问题,会限制辩护内容、角度与效果。
犯罪行为的多地、多次情况,简要来说就是一行为触发多地和多行为触发多地有管辖权的办案机关,有时候这两种情形相互交叉,辩护遇到这种情况应把握各地的司法尺度,适时提交对管辖的异议,争取对有利犯罪嫌疑人的管辖。
(二)犯罪行为触发多地该如何管辖
根据刑诉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涉及多个环节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有多个犯罪地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条文内容太绕,关键点归纳总结如下: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非特殊刑事案件,由公安立案侦查(一般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管辖)
2、一般情况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地,传统观点认为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经过地、结果地,现实情况是触网就算,笔者认为可称之为信息载体接触地,这条在实务运作中存在较大的适用空间)
3、特殊情况下,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特殊情况,一般还以犯罪地为管辖地)
4、犯罪地:与犯罪载体信息网络相关就可以认定(触网就算)
5、涉及多个犯罪环节的犯罪地扩大至被帮助对象的所在地(相当于增加一类犯罪结果地)
6、有多个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公安机关优先管辖(一般优先原则,避免各地办案机关的管辖争议)
7、存在管辖争议,上报至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兜底条款,原则上可逐级请示到公安部)
二、办理案件中存在的难点
2023年3月安徽某地对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立案侦查
2023年5月山东某地对王某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
2023年6月广东某地对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立案侦查
……
笔者作为辩护人介入之后,向多地立案的公安机关反映,申请对基于同一事实的案件进行并案处理,各地公安机关结束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轮番立案行为,由最初受理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
(一)存在多地交叉管辖的问题
首先,多地警方对王某同时进行刑事追责。以本案为例,在案证据显示,指控犯罪嫌疑人帮信罪犯罪行为的主要内容,是其出借了银行卡与手机卡,后银行卡账户出现转账流水上百万元。经过公安机关调取相关书证、电子数据显示,上百万元的流水分布于全国七省市,除了上述三地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仍有四地警方正在进行立案前的调查工作,继续对王某进行刑事追责。
第二,最初立案地安徽并不是最初的犯罪行为发生地。按照犯罪行为的时间排序,可分解为犯罪时间段和犯罪时间点,转账的行为多发生在一个时间段,比如本案是2个小时内,在这个区间又存在七次转账行为时间点,假设按照时间点的方式,最初的立案地不是安徽,反之按照时间段,这七地均有最初案发的管辖权。
第三,本案的管辖,是在各地并案之后相互协调的结果,这里有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安徽作为最初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在当地被拘留,从节约司法资源、办理案件的时效性、各地案多人少的情况下,综合考虑的结果。
最后,从辩护的角度来看,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框架下如何选择管辖地,只有一个选项: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这里不再展开,后续文章针对不同地域的司法裁判尺度,结合本案再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犯罪行为存在部分与整体、上游与下游等情况,影响管辖
结合上文,笔者发现案件发生之后,王某在整个犯罪的过程中处于地位的水平、起到的作用和涉嫌犯罪的罪名,不同办案机关存在不同的看法。比如:安徽认为王某涉嫌帮信罪,山东认为王某涉嫌诈骗罪。笔者介入本案之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阅卷宗,分析了案件证据及相关被指控事实,做出以下分析:
首先,排除王某与上下游犯罪之间的关系,把本案单独作为帮信罪进行处理,对出借银行卡及手机卡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结合在案证据,客观上王某实施的行为仅有出借的行为,没有实施诈骗或其他犯罪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证据显示王某明知上下游犯罪的情况,对其行为的评价仅限于帮信罪。
第二,排除王某作为诈骗罪的部分组成行为。本案证据中缺失的重要一环是实施诈骗的主体人员并未到案,结合在案证据指向境外电信诈骗组织,对于王某是否明知,在现有证据的情形下无法进行认定,本案的管辖不属于山东警方立案的诈骗罪,但可以与安徽警方并案侦查、变更罪名侦查或继续侦查寻找相关证据。
第三,王某可以作为相关案件的证人出现。如上述的诈骗罪,在本案中笔者在查阅相关证据之后,不能排除王某存在被骗出借银行卡与手机卡的可能,相关辩护依据:一是王某没有获利或被承诺获利的行为,没有提供银行卡进行结算的动;二是王某在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出现异常后,第一时间采取冻结、挂失的措施;三是存在相关有利证据并未调取,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建议检察机关退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2021年开始爆发式增长,在过去的几年里,相关部门相继出台规范文件,也是在试图收紧对该罪名的适用,提高入罪门槛。但各地办案机关办案尺度存在差异化,笔者在和本案的公诉人当面交流意见时能感受到,公诉机关内部对该类案件的办理同样存在争议,作为案件的辩护人,基于案件的证据及事实,找到立案与管辖中对于当事人有利的观点,通过犯罪行为还原案件事实,选择有利于当事人的管辖地点,合理进行出罪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