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1-20
马天骥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信息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虚拟货币对于当今社会已经不再陌生。虚拟货币及其他衍生数字资产的价格不断走高,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整体繁荣,越来越多的人或为了投资、或基于兴趣,选择持有一些虚拟货币。然而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匿名化的特点使其难以被监管,从而吸引了部分犯罪分子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犯罪,导致近年来涉币刑事案件的高发。各地公安机关对此十分重视,但在打击涉币犯罪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偏差,部分涉币案件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出现了类似的“远洋捕捞”的情况,导致一些无辜的虚拟货币投资者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对此,本文着重于上述现象的成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
一、针对纯自然人的“远洋捕捞”
“远洋捕捞”本是指近年来部分司法机关以逐利为目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直接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情况。今年以来,社会各界对远洋捕捞行为的讨论与批评声此起彼伏,中央以及各地政府也开始有意整治这类行为。然而,在所有人的目光集中在民营企业家身上时,在虚拟货币圈也出现了远洋捕捞。并且这种执法行为几乎是无差别地针对币圈链条上的每一个主体,无论是普通的投资者,还是大体量的币商,只要有一丝线索能够被公安机关追踪到,都有可能被远洋捕捞。
在逐利动机的驱动下,执法机关在涉虚拟货币案件中的核心诉求是尽快掌握虚拟货币。但刑事案件中虚拟货币的处置至今仍是一个疑难问题。虚拟货币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难以控制。并且,即使执法机关通过一些手段控制了虚拟货币,其本身价值的保全又成为另一问题。虚拟货币的价格具有较高的波动性,而执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之前又难以提前将虚拟货币变现。即使可以变现,执法机关要如何合法地将虚拟货币变现?随着涉币案件越来越高发,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各地公安机关普遍选择委托第三方协助办案与处置涉案资产。具体而言,执法机关在控制了涉币案件当事人后会第一时间使用各种手段掌握当事人的全部钱包以及私钥,随后通过第三方机构将钱包内的虚拟货币进行划转,由第三方机构代为保管、处置。对于执法者而言,这种做法效率高,能在极短的时间内掌握涉案虚拟货币,防止被他人划转。
以上,针对虚拟货币投资者的远洋捕捞可以总结为两个部分,即“异地执法+委托第三方”。但在实践中,这整个过程都有可能存在大量的违规执法问题,笔者总结如下:
1.异地执法行为程序违法问题。异地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远离本单位,在立案、传唤/拘传、讯问、押解、拘留送看的各个过程中都可能出现程序违法。
2.第三方人员违规参与办案。如前文所述,涉币案件中公安机关依赖第三方协助办案,有时为了方便办案会把相关人员列入到办案队伍中,随同民警一起参与办案。但非侦查人员参与办案本身就是违规行为,还容易产生泄露办案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对当事人进行威胁、恐吓,借助办案身份私下向当事人索取利益等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情况。
3.违规划转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作为涉案流动资产,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本应是扣押。但虚拟货币究竟是财产还是电子数据,至今仍没有定论。若其不属于财产,就无法依法对其使用扣押程序。更重要的是,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会将虚拟货币先行转移到办案人个人或者第三方人员的虚拟币钱包中,且不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这一过程就更不能被称之为“扣押”,只能被称为“划转”,不是合法的涉案资金处置程序。而在此过程中也极易出现虚拟货币被办案人员或第三方人员截留,或者被两方共同瓜分的情况。在部分地区也曾出现过第三方机构将代为保管的虚拟货币挪用进行投资,最后血本无归的情形。
二、虚拟货币投资者成为远洋捕捞对象的成因
虚拟货币投资者之所以集中成为远洋捕捞的对象,除了执法机关的逐利目的外,其自身也存在容易被执法者攻击的弱点。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破解违规执法,投资者就要对自身的弱点以及执法者的诉求有所了解,方能得到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笔者认为,虚拟货币投资者成为远洋捕捞对象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虚拟货币投资者的风险抵御能力较差
执法部门费时费力远洋捕捞民营企业与企业家,实际盯上的“大鱼”是他们掌握的资产。而在普通公民中,能掌握相同量级资产的人并不多,部分虚拟货币投资者恰好是其中一员。虚拟货币以及其他衍生的数字资产近年来的价格持续攀升,成为了投资者的“怀璧其罪”。
虽然拥有相同量级资产,但虚拟货币投资者与民营企业家的风险抵抗能力却天差地别。民营企业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多多少少会具备一些法律常识,且规模较大的企业中基本都有法务部门与法律顾问,可以帮助预防和应对刑事风险。此外,在地方较有影响力的企业也会维系公共关系,在面对违规执法时可以请求当地政府部门予以协调,“营商环境”这项指标多多少少会给政府部门带来一些压力。即使无法影响执法结果,对后续案件的走向也能起到一些积极作用。与之相比,绝大多数虚拟货币投资者在剥去了资产后与普通人无异,他们日常不会刻意学习法律知识,社会关系也较为简单,也与营商环境无关,可以说几乎没有应对刑事诉讼的能力。大多数民营企业家在面对远洋捕捞时也只能束手无策,普通投资者在面对突如其来的上门执法时更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因此,如果是仅基于逐利目的,考量执法的投入产出比,虚拟货币投资者是天然的逐利性执法的对象。
(二)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模糊
虚拟货币在我国法律中的性质非常模糊。央行、中央网信办、两高、公安部等十个中央部门在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即我国并不承认虚拟货币是一种“货币”。不过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承认了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可个人持有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基于此,一些币圈媒体开始宣扬和鼓吹虚拟货币在国内开始“合法化”,这实际上是一种误判。
虽然我国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地位,但虚拟货币在网络空间中存在客观的货币属性。同时,虚拟货币作为价值载体,也具有相应的财产属性。笔者查阅了所谓承认虚拟货币合法性的相关判决,发现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可的均是个人持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如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7刑终193号判决中明确指出“虚拟货币虽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不能否定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符合刑法规定的公私财物属性的,依法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可见法律虽然承认虚拟货币的价值,但“虚拟货币不是货币”依然是必须要遵守的红线。笔者将虚拟货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总结为“部分承认财产属性,全面否定货币属性”。但在投资者具体使用虚拟货币的过程中,其货币属性与财产属性往往是混同的。如币商与个人进行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交换,即可以理解为购买虚拟货币,也可以理解为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此时对其合法性的判断就较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往往也会产生“心虚”的心态。从笔者提供的咨询来看,大多即将投资虚拟货币或者准备进行区块链创业都会先问一句“虚拟货币合法吗?”等到真正面临执法时,他们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不自信,不确定是否属于违法犯罪,从而对执法者言听计从,在沉默中丧失了许多诉讼权利。
(三)虚拟货币天然具有“灰色”属性
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点既是它受追捧的原因,同时也是滋生犯罪的温床。围绕虚拟货币发行、交易、使用等全过程可展开的犯罪活动非常多。如虚拟货币发行;以代币发行为由募集资金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的犯罪;代币发行后因造成投资人亏损的可能涉嫌诈骗罪;通过APP或微信群构建代币宣传销售团队可能涉嫌传销类犯罪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开发涉虚拟货币游戏,具有提现功能的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从事涉外汇的OTC交易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收到黑钱可能涉嫌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以虚拟货币为噱头实施的诈骗类、集资类犯罪,实际这些犯罪行为中并不涉及虚拟货币。
在以上两类犯罪共同作用下,整个虚拟货币行业都被蒙上了一层“灰产”的阴影。对于执法单位来说,其对虚拟货币的态度往往是天然的“低看一眼”。这意味着在涉虚拟货币的案件中,尤其是在帮信罪、掩隐罪中更容易推断当事人对上游犯罪的明知,更容易推导出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从而更容易对案件立案,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执法单位的力量是较为悬殊的,然而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力量悬殊在涉虚拟货币案件中更加极端,从而造成了远洋捕捞在币圈的频发。
三、虚拟货币投资刑事风险的直接来源
(一)“被害人”举报
被害人举报是执法机关获取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之一。通常情况下,被害人被骗取财物或者虚拟货币,第一时间就会反应过来报警。但在某些不存在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被害人”也可能会报警。
1.因投资失败进行的举报。虚拟货币的价格虽然持续走高,但价格波动非常大,又不少人入局,但最终投资失败,损失惨重。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可能会选择以被诈骗为由报警,如果投资人能够提供代币发行方或者投资中介人的线索,可能会引起警方重视。
2.真实被害人的举报。虚拟货币投资具有一定知识门槛。有部分投资人没有投资渠道,也没有互联网和区块链知识,往往会倾向于找人帮助投资甚至代理投资,此时就存在诈骗的空间。实践中有一些诈骗团伙会让被害人到第三方币商兑换虚拟货币,引导被害人让币商直接把币转入诈骗团伙的钱包,等拿到虚拟货币之后便销声匿迹。被害人报警后,不仅诈骗团伙会被追责,第三方商户也有可能被牵连。
(二)账户收到黑钱
币圈的资金流动极快,而来源鱼龙混杂,极易在交易过程中收到赃款,交易主体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了洗钱的一环。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其购买虚拟货币的商家很有可能是专门提供洗钱服务的地下钱庄。对于币商而言,其卖出虚拟货币收回的法币又可能是上游犯罪获得的赃款。一旦司法机关追踪到了上游钱款的走向,则很有可能对收款者采取强制措施。
(三)同行攀咬
虚拟货币虽然鼓吹去中心化以及匿名性,但虚拟货币项目的运营讲究发声,通过宣传造势吸引关注和购买是抬升币价的主要手段,在这个过程中有些投资者会选择不同程度的公开自己的真实身份,以建立信任。有些人会作为意见领袖全网公开自己的身份,有些人会在小范围内公开,有些人即使不公开自己的真实身份,但是会使用自己实名认证的社交媒体账号在网络社群中发声,实质上也不再是匿名。在虚拟货币刑事风险大范围暴雷的情形下,不排除有一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投资者或为了从宽、或受到利诱,攀咬其在币圈内部认识的其他同行。
(四)第三方机构提供
由于各地公安机关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为了有效掌控区块链领域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会与第三方公司进行合作。这类公司往往以“区块链科技公司”“互联网安全公司”为名,为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调查的服务。有些企业还会与公安机关的网安部门合作开发链上风险的查控平台,用于分析虚拟货币交易数据、追踪资金流向、锁定涉案资金信息及相关人员关系脉络,一旦有异常就会上报到公安机关。
(五)账户异常行为
大部分在国内的投资者涉及到法币与虚拟币交换时,仍然不可避免地会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但由于信息网络犯罪频发,近年来各大银行对于个人账户的风控管理愈发严格,一点轻微的账户异常行为很可能会导致冻卡,若在交易过曾在存在次数较多或严重程度较大的异常行为,银行风控就可能会将风控线索移交至公安部门。
四、应对措施
综合分析前述币圈远洋捕捞的成因,笔者提出如下应对措施:
(一)以不违法犯罪为前提
风险应对的前提是不存在既有的犯罪行为。如果本身就有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那么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强制措施都是具有实体法支撑的,不利于第一时间为自己的权利受损而申辩。因此在投资虚拟货币过程中,应当抵制高回报诱惑,远离犯罪红线。
(二)加强知识储备
在面对如此严峻环境的情况下,虚拟货币投资者就不得不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储备。一方面可以通过普法知识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若行为本身就不属于犯罪,只是与相关犯罪产生了联系,那么在面对强制措施的时候可以更加的坚定,避免因害怕或不确定导致了不真实的自认或非自愿处分财产。另一方面,对刑事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可以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明白应该关注哪些执法程序上的问题,明白自己的行为会有哪些法律后果。因此,在日常就应当对相关知识进行学习,必要时应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因虚拟货币进行法律咨询的投资者通常有两类,一类是在投资过程中被黑客钓鱼或是被诈骗,另一类是在投资过程中涉刑事案件,这两类在咨询过程中都会后悔自己警惕性不足,没有防备心。可见防范意识的重要性。以防范黑钱为例,在交易前完全可以要求对手方提供身份信息、核对收款账户与交易人的信息是否一致、要求检查对方账户的近期流水是否有异常。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对手方给出了不合理的高价或者强烈要求现金交易,就更应警惕,仔细识别资金来源。又或者在投资项目之前,要仔细辨别项目的募资与回报模式,警惕项目涉传销、非法集资以及诈骗。尤其是在当前司法机关将行为人应当明知的范围扩大化的情况下,投资者如果能像执法者一样思考,很多风险自然就能化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