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2-05
于天淼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
尚权电子证据研究中心副主任
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环节,而刑事风险的防控则是确保企业稳健发展的关键。在当前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面临的财务刑事风险日益复杂多变,因此,构建一个全面、动态的财务刑事风险防控框架显得尤为重要。以下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现象和企业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对企业财务问题刑事风险排查路径进行深入分析。
一、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1、对财务制度的审查
(1)设立统一账户
企业应设立统一的银行账户体系,确保所有财务活动均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资金体外循环,减少偷税漏税和洗钱等违法行为的风险。
(2)业务合同、银行流水、发票内容一致
企业应确保业务合同、银行流水和发票内容的一致性,这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企业入账应当及时开票,避免滞后开票或不开票,以防被认定为逃脱税款或着虚开发票。
2、对账簿的审查
(1)账簿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查:
企业应确保所有经济业务均已正确、完整地记录在会计账簿中,无遗漏、无重复。同时,要检查账簿的启用、设置、登记、结账等各个环节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从而避免洗钱、诈骗、妨害清算、虚假破产等刑事法律风险。
(2)账簿的真实性和即时性审查:
核对会计账簿中的记录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相符,是防止虚假记录或篡改记录的关键。企业可以通过对比银行流水、发票、合同等外部证据,验证账簿记录的真实性。此外,账簿应当根据业务进展实时更新,避免财务记账遗漏或记账与业务不符导致的财务漏洞,从而导致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法律风险。
(3)账簿的合规性审查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会计账簿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账簿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同时,要配合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防范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刑事法律风险。
3、 对发票的审查
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严格审查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虚开发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导致税务风险,涉及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非法出售发票、非法购买发票、伪造、变造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刑事法律风险,还可能涉及洗钱、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刑事犯罪。
4、 对税务风险的审查
结合税务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审查企业是否存在潜在的偷税、漏税等税务风险以及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刑事法律风险。
二、对财务账簿中经济业务的审查
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刑事风险多发于经济业务过程中,对经济业务的审查尤为重要。
1、对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审查
(1)排查洗钱风险:
o 对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进行细致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o 对相对方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其经营状况、信誉和涉诉情况,以防洗钱风险。
o 监督业务的真实性,确保每一笔收入都有真实的业务背景支撑。
(2)排查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的风险:
o 审查业务是否超出经营范围或企业能力范围,避免因超能力承接业务而陷入合同诈骗或非法经营的泥潭。
o 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避免陷入合同陷阱。
2、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费用的审查
(1)相对方是企业的审查:
o 对合作企业的资质、能力和实力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合作方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o 对企业与内部员工的关联性进行审查,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合同诈骗或职务侵占。
o 要求合作相对方提供廉洁性承诺函,履行亲属关系回避义务等。
(2)相对方是个人的审查:
o 对与大额支出相关的个体户进行业务匹配性审查,确保业务真实发生。
o 对小额支出频繁流向某一个体户的情况进行监控,防止资金被挪用或贪污。
o 通过实地考察、询问等方式验证业务的真实性。
(3)薪资和报销的审查:
企业应建立健全薪资和报销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流程,加强内部控制。薪资必须有合同依据,且员工必须真实上班,避免职务侵占和骗取社会保险等刑事法律风险。对股东的薪资和报销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避免股东本人的职务侵占风险。
(4)对特定人员往来款、借款的审查
企业对股东、员工及其亲属的往来款、借款等应当注重审查款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否则易产生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风险以及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刑事法律风险。
(5)对财务人员的取现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企业应建立健全取现管理制度,规范取现流程,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对大额取现进行特别审批和监控,防止财务人员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防范企业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刑事法律风险。
三、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审查
1、资产、负债类项目的审查应当注重员工职务侵占的风险
· 固定资产、存货: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和清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避免资产被设定抵押或担保而未经企业同意,防止资产被变卖或处置。
· 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定期核对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确保债权债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防止职务侵占风险。
· 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和收益预测,避免投资损失和资金被挪用。
2、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审查应当注重股东的刑事风险
(1)避免实缴资本不足引起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法律风险
o 虚报注册资本罪
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中,故意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具体标准:
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o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7%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2)避免公司资产流向股东后,再以投资款形式返回公司可能存在职务侵占风险
在很多股东人数较少的企业,作为经营管理的股东、大股东或者家族企业中的股东往往将企业视为己有,没有注重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不同属性,发生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同的情况。从公司银行账户的数额来看,公司资产流向股东后,再以投资款形式返回公司,看似公司账面金额没有发生变化,实则已经发生了公司资产转变为个人资产的重大变化,有可能存在职务侵占的刑事法律风险。
1、数字化与技术支持:
现代企业越来越依赖ERP系统、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来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可以探讨如何利用这些技术来自动检测异常交易、预测潜在风险,并提高风险排查的效率。
2、跨部门协作:
财务风险防控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责任,还需要法律、内部审计、业务等部门紧密合作。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对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尤为重要,通过定期会议、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促进这种合作,可以更有效地识别和应对风险。
3、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对:
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如税法变动、经济政策调整、国际贸易形势变化等,都可能对财务风险产生影响。企业应当建立灵活的应对机制,及时调整财务策略,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
4、员工教育与文化:
企业应当建立一种风险意识强、合规为先的企业文化。这包括从高层领导到基层员工的全面培训,通过激励机制鼓励员工主动识别和报告潜在风险。
5、应急响应计划:
企业应当制定应急响应计划,包括明确责任分工、沟通机制、危机公关策略等,以减轻风险事件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6、持续监测与评估:
持续监测和定期评估财务风险防控体系的有效性,包括设置关键风险指标(KRIs),定期进行风险自评估,以及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风险防控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