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研究SHANGQUAN RESEARCH

尚权研究丨刘书硕:以经办案件解析重婚罪刑事控告的难点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2-24

摘要

 

“一夫一妻” 制是作为现代婚姻制度的基石,在这一制度框架下,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如何,在一段婚姻关系中,不允许同时拥有两个或以上配偶。该制度为个人提供了稳定的情感和生活伴侣关系,满足了人们在情感、经济、生活等多方面的需求,保障了家庭关系的稳定和有序,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扶持、共同成长,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减少了因婚姻关系混乱引发的社会问题。然而,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重婚现象屡禁不止,尤其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大城市,重婚问题更为突出。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和多元化的社交环境,增加了人们与异性接触的机会,而城市中相对宽松的社会氛围以及相对淡薄的邻里关系,使得重婚行为更容易隐匿,难以被察觉和揭露。部分情节严重的重婚行为触犯了重婚罪,依法应受到刑事制裁。但由于重婚罪涉及个人隐私,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极大困难,无论是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阶段,还是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常常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案件难以推进,诉求无法实现。笔者将结合经办案件,深入剖析重婚罪刑事控告的困境与解决路径。

 

关键词:重婚;证据;控告;立案

 

刘书硕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一、案情简介

 

经办案例简述:2010年李某(男)在乘坐公共交通时认识吴某(女),李某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向吴某展开追求,2011年二人确立男女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10月吴某怀孕,提出要结婚并举办婚礼,2015年初,二人在吴某的老家举办婚宴,吴某的家属数十人参加。李某称自己的父母嫌弃吴某为外乡人,不同意二人结婚,不愿来现场参加婚礼,之后二人回到某市居住,孩子出生后,因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孩子无法正常上户口,2018年,吴某多次催促无果后心存疑虑,托人打听发现了李某在与自己交往之前已婚的事实,在吴某的逼问下,李某承认自己已婚并育有一子的事实。之后,吴某委托律师,形成证据材料,并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举报李某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刑事控告的难点分析

 

多数重婚案件的被害人,可能由于在经济生活上依赖于对方,或者自身具有软弱性,以及缺乏法律知识等原因,大都会保持沉默或者选择忍受,不愿或不敢提起刑事控告,重婚罪刑事控告的案件本身也面临着法律认定难、程序操作难和证据收集难等问题,笔者结合经办案件,做出如下分析:

 

难点一:重婚罪的情形如何确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规定的重婚罪的构成形式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行为主体分为以下两种人:

 

第一种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经过合法的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

 

第二种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后一种主体就其本身而言,并没有“重婚”,但从重婚关系的整体来看,这种主体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质上与重婚者的行为完全相同,故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这种主体构成重婚罪。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总结重婚罪的具体情形为:

 

1、已经结婚且尚未办理离婚登记,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已经结婚且尚未办理离婚登记,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

4、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结合本案,李某涉嫌重婚罪属于重婚着的主体,属于已经结婚,尚未办理离婚登记,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

 

难点二:同居行为与重婚罪的认定界限

 

同居行为在不同的文化、社会背景下,受到的认可程度和评价有所不同。在法律层面,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如在财产分配、继承、抚养等方面,法律对同居关系的保护相对较弱,更多地依赖双方之间的约定和具体的法律事实。回到重婚罪的认定,结合笔者经办案件:“2010年李某(男)在乘坐公共交通时认识吴某(女),李某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向吴某展开追求,2011年二人确立男女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那是否可以认定重婚罪是从同居开始的,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例如两个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原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该地的短期内,以通奸关系同居,离开该地后,就彼此不相问闻,在同居期间亦彼此了解只是临时姘居,这种同居就只能认为是临时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非法同居不一定属于构成重婚罪的行为,出罪理由简要总结如下:

 

1、时间短,短时间或临时同居

2、两人之间没有以夫妻名义相待,无长期计划

3、没有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

 

按照一般人的想法,非法同居属于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在司法实务认定重婚罪时,非法同居可以是一种前提形式,配合其他行为才能构成重婚罪。结合本案,李某和吴某在2011年便开始同居生活,最终法院认定构成重婚罪的生活区间是在2014年开始,并不是在开始同居的时间。

 

难点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标准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重婚罪认定的关键要素之一。社会生活的样态无数且日新月异,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笔者结合经办案件及相关判例总结如下:

 

1、举行结婚仪式。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由于结婚仪式本身具有公开性,向外界传达出双方结为夫妻的意思表示,这种行为符合“以夫妻名义” 的特征。笔者经办案件,双方在吴某的老家举办婚宴,吴某的家属数十人参加,对外以夫妻的名义举办婚宴,属于这种情形,也是判决书认定本案构成重婚的理由。

 

2、对外以夫妻相称。即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但有配偶的人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相称,比如在日常生活中,甲对外介绍乙是自己的 “妻子” 或者 “丈夫”,在社交场合、工作环境等各种场合都以夫妻身份示人,这种行为也会被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相关判例,(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2403号认定刑事判决书:“2012年年底,被告人高某认识了刘某梅,二人不久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后两人于2013年3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XXX花园10栋32B房同居生活”;(2019)粤0307刑初2206号认定刑事判决书:“2017年9月19日,陈某与被害人陈某雪在安徽省颍上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小孩陈某鹏”。

 

3、日常生活中的夫妻行为表现。如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行为,也都可以作为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相关判例,(2021)粤0307刑初26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某对外宣称刘某为自己的妻子,并在填写申请贷款、信用卡等资料时配偶一栏时填写刘某的名字及个人情况”。 

 

尽管司法判例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认定提供了一定参考,但无法涵盖所有生活场景。随着社会发展,新的生活模式和人际关系不断涌现,如网络虚拟婚姻关系下的现实伴侣行为、因经济利益形成的表面夫妻关系等,这些情况在传统司法判例中难以找到完全对应的案例。在某些偏远地区,可能存在基于当地习俗形成的特殊婚姻生活形式,与城市中的婚姻观念和行为模式大相径庭,导致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认定上存在争议。

 

难点四:民刑交叉中的重婚问题

 

重婚一词,分别出现在民事重婚行为与刑事重婚罪的法律规定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重婚,同时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规定主要侧重于解决婚姻效力、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等民事权益问题,旨在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其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国家实行的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制度,通过对重婚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维护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和婚姻秩序。虽然民事重婚行为与刑事重婚罪都围绕 “重婚” 展开,但在多个关键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具体如下:

 

1、证据证明标准不同。民事诉讼通常采用“高度盖然性”,也就是“优势证据”标准。这意味着,只要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表明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高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就算达到了证明要求。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这是一种极高的证明要求。公诉机关必须拿出确凿、充分的证据,使法官对被告人有罪的认定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在处理重婚行为和重婚罪的案件时,民事和刑事律师会有不一样的理解,这就要求律师对重婚罪进行刑事控告的律师必须达到较高的证据证明标准。

 

2、证明责任不用。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公诉机关需要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作为刑事控告的律师,证明责任是帮助当事人整理证据材料,达到办案机关刑事立案的标准。

 

3、取证权限不同,刑事控告存在取证难的困境。民事诉讼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相对宽松。一般而言,只要证据不是通过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还可以申请调取。刑事案件的取证一般是在刑事立案之后的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刑事控告没有相应的条件,同时刑事诉讼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极为严格,重婚罪的证据多涉及个人隐私,加剧了证据收集难度。

 

综上所述,重婚行为在当今社会客观存在,部分重婚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律,涉嫌构成重婚罪。由于重婚行为具有隐蔽性、多样性以及危害的多重性,在对重婚罪进行刑事控告时,面临着证据收集困难、司法认定标准高以及民事与刑事法律适用混淆等现实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提前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能够帮助控告人做好充分准备,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提高刑事控告的成功率,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