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3-04
易文杰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学术研究部副主任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数罪并罚案件的量刑问题,《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据此,我国《刑法》对于数罪所判处的刑种均为有期徒刑的,采取的是限制加重原则,即“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1]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数罪并罚的量刑问题,未在《刑法》条文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笔者在办案中发现,部分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数罪并罚案件的量刑进行了严格限制,确立了一种“限制减轻原则”。从《实施细则》的内容来看,较为普遍的表述是“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从各省《实施细则》篇首的表述来看,上述规定旨在促进量刑规范化,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需要思考的是,部分省份通过《实施细则》对数罪并罚案件的量刑予以限制,该如何评价?这种量刑限制对刑事辩护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试图对以上问题展开初步探讨。
二、“限制减轻原则”的确立:地方司法文件对数罪并罚案件的量刑限制
本文对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台)的《实施细则》进行了梳理,发现共有20多个省级行政区对数罪并罚案件的量刑进行了限制,具体如下表。需指出的是,由于部分省份的《实施细则》未对社会公开,查询渠道相对困难,不排除下表中的部分规范内容陈旧或有错漏,但这并不影响本文对相关问题的讨论。
序号 |
地区 |
规范名称 |
具体规定 |
规范来源 |
1 |
河南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豫高法〔2024〕158号) |
3.4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3.4.4 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
法信 |
2 |
湖南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湘高法发〔2023〕4号) |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总和刑期满二十五年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
法信 |
3 |
重庆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渝高法〔20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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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
法信 |
4 |
四川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川高法〔2022〕178号) |
3.4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3.4.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总和刑期满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
法信 |
5 |
新疆 |
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4)一人犯数罪,总和刑期不满十年的,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总和刑期的15%;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总和刑期的20%;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总和刑期的25%;总和刑期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
法信 |
6 |
安徽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 (皖高法发〔2022〕1号) |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时,减少的刑期一般应低于数刑中的最低刑期。 |
北大法宝 |
7 |
福建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闽高法[202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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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4.一人犯数罪,总和刑期不满十年的,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总和刑期的15%;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总和刑期的 20%;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总和刑期的25%;总和刑期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
北大法宝 |
8 |
贵州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黔高法[2022]1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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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3.4.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能超过一年;总和刑期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能超过二年;总和刑期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能超过三年;总和刑期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能超过四年;总和刑期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能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
北大法宝 |
9 |
陕西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陕高法发[2023]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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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
北大法宝 |
10 |
江西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试行)》(赣高法〔2022〕115号) |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5.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
北大法宝 |
11 |
宁夏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2〕85号) |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 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 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 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
北大法宝 |
12 |
广西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桂高法会〔2021〕12号) |
3.4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3.4.4 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能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能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能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能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能超过五年;总和刑期满二十五年不满三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能超过六年,决定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
Alpha |
13 |
云南 |
2018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
Alpha |
14 |
湖北 |
2017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
Alpha |
15 |
天津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津高法发〔20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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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
Alpha |
16 |
青海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青高法发〔2024〕7号) |
3.4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3.4.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
非官方来源 |
17 |
内蒙古 |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时,减少的刑期一般应低于数刑中的最低刑期。
|
非官方来源 |
18 |
北京 |
202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
3.4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3.4.4被告人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5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1年;总和刑期满5年不满10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2年;总和刑期满10年不满15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3年;总和刑期满15年不满20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4年;总和刑期满20年不满25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5年;总和刑期在25年以上不满35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至25年。 |
非官方来源 |
19 |
吉林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吉高法〔2023〕154号) |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4.被告人犯数罪,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 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
非官方来源 |
20 |
黑龙江 |
2021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4)被告人犯数罪,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超过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超过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超过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四年;总和刑期超过二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减少后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减少后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
非官方来源 |
21 |
海南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琼高法联[2021] 10 号) |
第十四条 被告人犯数罪,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超过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超过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超过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四年;总和刑期超过二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减少后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减少后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
非官方来源 |
22 |
西藏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藏高法发〔2022〕14号) |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4.被告人犯数罪,进行数罪并罚确定拟宣告刑时应从严掌握,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最高刑期至总和刑期幅度数额的一半。 …… 7.对数罪进行并罚时,拟宣告刑在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直接作为宣告刑;拟宣告刑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在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十年范围内决定宣告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在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范围内决定宣告刑。 |
非官方来源 |
23 |
甘肃 |
2022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
(三)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
非官方来源 |
24 |
上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沪高法〔2022〕425号) |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5.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在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在十五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四年;总和刑期在二十年以上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
非官方来源 |
25 |
山东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鲁高法〔2017〕110号) |
无相关规定 |
法信 |
26 |
广东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7〕6号) |
无相关规定 |
法信 |
27 |
浙江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浙高法审〔2022〕1号) |
无相关规定 |
Alpha |
28 |
河北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冀高法〔2023〕49号) |
无相关规定 |
非官方来源 |
29 |
山西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晋高法〔2023〕23号) |
无相关规定 |
非官方来源 |
30 |
辽宁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意见〉实施细则(试行)》(辽高法〔2024〕79号) |
无相关规定 |
非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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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江苏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苏高法[2023]114号) |
无相关规定 |
非官方来源 |
从上表来看,部分省份对数罪并罚案件的量刑限制大致分为四种情形:
第一,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江西、宁夏、广西、云南、湖北、天津、上海等地的规定为: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省份的旧《实施细则》存在上述规定,但新《实施细则》予以删除。例如,辽宁省2014年《实施细则》、2017年《实施细则》(辽高法[2017]54号)存在上述规定,但2024年的《实施细则》(辽高法〔2024〕79号)对上述内容予以删除。河北省2014年《实施细则》、2018年《实施细则》(冀高法〔2018〕48号)亦有上述规定,但2023年的《实施细则》(冀高法〔2023〕49号)予以删除。
第二,安徽、内蒙古(非官方来源)在上述省份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时,减少的刑期一般应低于数刑中的最低刑期。需指出的是,安徽省2014年《实施细则》(皖高法〔2014〕202号)、2017年《实施细则》的规定为“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时,减少的刑期一般应低于数刑中的最低刑期,但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最低刑为六个月的除外”,然而,2022年《实施细则》删除了“但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最低刑为六个月的除外”。
第三,福建和新疆的规定为:一人犯数罪,总和刑期不满十年的,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总和刑期的15%;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总和刑期的20%;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总和刑期的25%;总和刑期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第四,西藏的规定为(非官方来源):被告人犯数罪,进行数罪并罚确定拟宣告刑时应从严掌握,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最高刑期至总和刑期幅度数额的一半。
在这里,以孙某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2]为例进行说明:
2016年6月29日,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孙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七年、八年,按照《刑法》第69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即数罪并罚后的量刑应为“8年以上19年以下”,具体执行的刑期则由法官酌情决定。但如若按照各省现行的《实施细则》进行量刑,情况则大为不同。
1.按照河南、湖南等地的《实施细则》,“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而孙某的总和刑期为19年,故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4年,数罪并罚后的量刑应为“15年以上19年以下”,一般需在该区间内决定执行的刑期。由于辽宁省2014年的旧《实施细则》存在该规定(2024年的新《实施细则》已删除),故法院决定对孙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2.按照安徽、内蒙古(非官方来源)的《实施细则》,“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时,减少的刑期一般应低于数刑中的最低刑期”,而孙某数刑中的最低刑期为4年有期徒刑,故减少的刑期一般应低于4年,数罪并罚后的量刑应为“15年以上19年以下”,一般需在该区间内决定执行的刑期。需注意的是,如若孙某数刑中的最低刑期为1年有期徒刑,则减少的刑期一般应低于1年,数罪并罚后量刑幅度的下线将进一步提高。
3.按照福建和新疆的《实施细则》,“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总和刑期的20%”,故对孙某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少幅度一般不能超过3.8年,约3年10个月(四舍五入),数罪并罚后的量刑应为“15年2个月以上19年以下”,一般需在该区间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4.按照西藏的《实施细则》(非官方来源),“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最高刑期至总和刑期幅度数额的一半”,故对孙某决定执行的刑期减少幅度一般不得超过5年6个月(计算公式:(19-8)÷2),数罪并罚后的量刑应为“13年6个月以上19年以下”,一般需在该区间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本文认为,部分省份通过《实施细则》对数罪并罚案件的量刑进行限制,实际上确立了一种“限制减轻原则”,即“减少的刑期”受到“总和刑期”限制,量刑幅度的下线被拔高,从《刑法》规定的“数刑中最高刑期”变为“总和刑期”减去“减少的刑期”。
三、实证考察:检察机关根据《实施细则》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
为了解各省《实施细则》在数罪并罚案件中的适用情况,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实施细则”“数罪并罚”“减少的刑期”为关键词,共检索到8个案例。其中,有4个案例与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有关,且涉及的均是检察机关根据《实施细则》之规定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需指出的是,虽然仅检索到8个案例,但并不意味着《实施细则》在数罪并罚案件中的适用率低。这是因为,司法实践中,无论法院的量刑是否基于《实施细则》,法院一般都不会在判决书中通过引用《实施细则》的内容来解释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而是会在“判决如下”部分列出各罪刑期后,直接载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因此,判决书中记载《实施细则》具体内容的情形,大多是检法双方对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存在分歧,其中一方引用《实施细则》的内容作为论证依据,这便是案例检索结果较少的原因。以下是4个案例的具体情况。
案例一:姜某某聚众斗殴案[3]
一审判决:被告人姜玖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故意伤害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姜玖林于2015年8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姜玖林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聚众斗殴罪,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观点:关于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及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提出原判对姜玖林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不当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二审判决:被告人姜玖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故意伤害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二:王某某行贿案[4]
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钦弘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检察机关抗诉理由:
1.行贿罪适用法律错误,重罪轻判。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行贿数额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法院仅认定王钦弘行贿罪“情节严重”,系适用法律错误。王钦弘虽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如有数个量刑档次,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即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原审判决对其行贿罪仅判处二年六个月属于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2.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的刑期明显不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被告人犯数罪,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数罪并罚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本案王钦弘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原审判决判处的合并刑期为六年,违反了上述细则的规定。
二审法院观点:
1.抗诉机关认为原审判决对被告人王钦弘的行贿罪适用法律错误,重罪轻判。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王钦弘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在十年以上量刑。王钦弘虽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只能减少一个量刑幅度,即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故原审判决对其行贿罪仅判处二年六个月属于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2.抗诉机关还提出原审判决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的刑期明显不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被告人犯数罪,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数罪并罚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原审判决判处王钦弘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合并刑期为六年,违反了上述细则的规定。上述抗诉理由亦能成立,应予支持。
二审判决:原审被告人王钦弘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该案中,由于检察机关在抗诉时提出行贿罪适用法律错误,重罪轻判,故二审法院将行贿罪的量刑变更为六年。二审法院在行贿罪、贪污罪量刑分别为五年、六年的基础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显然是遵循了湖南省《实施细则》之规定,即“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案例三:胡某某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5]
一审判决:被告人胡宗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宣告刑的方法的规定,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胡宗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如按照该实施细则对其数罪并罚,应在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一年之间量刑。而一审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明显属量刑畸轻。
二审法院观点:关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一审对胡宗亚数罪并罚减少刑期过多的抗诉意见,本院认为,胡宗亚犯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一审对其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虽突破了本省量刑指导意见关于数罪并罚的一般性规定,但未违背刑法的相关规定,且综合考量胡宗亚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一审法院的量刑基本适当。
该案中,虽然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但从二审法院的说理可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中关于数罪并罚案件的量刑限制,确属适用于该省的一般性规定。
案例四:赵某某合同诈骗、诈骗案[6]
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素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被告人犯数罪,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并罚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五年。对赵素中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刑期应在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原判对赵素中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被告人犯数罪,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并罚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五年。原判对赵素中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判决:赵素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该案中,检察机关、二审法院引用的规范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应属讹误。首先,该案的裁判日期为2017年9月27日,当时生效的司法解释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而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从未发布过针对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最后,该案二审法院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的《实施细则》存在数罪并罚的量刑限制规定,因此,检察机关、二审法院引用的规范应为2014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从上述案例可知,部分省份《实施细则》中关于数罪并罚案件的量刑限制,确实对法院量刑产生了一定影响。一旦法院在量刑时突破《实施细则》的规定,便可能招致检察机关的抗诉。
四、“限制减轻原则”之评价及其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一)“限制减轻原则”之评价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部分省份的《实施细则》对数罪并罚案件的量刑限制较为明显。从《实施细则》篇首的表述来看,上述规定旨在促进量刑规范化,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实施细则》并未增设新的刑罚种类或突破《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案件的量刑上线(总和刑期以下)、下线(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限制,仅仅是细化裁量标准,似乎并未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未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部分省份直接通过出台《实施细则》(效力上属于地方司法文件)对数罪并罚案件的量刑予以限制,拔高对被告人的量刑下线,导致被告人可能获得的量刑优惠减少,属于对被告人实体权利的不当限制,合法性恐值得商榷。
另需指出的是,四川省《实施细则》【川高法〔2022〕178号】存在对数罪并罚案件的量刑限制规定,且《实施细则》载明“《实施细则》已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第73次审判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13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二)“限制减轻原则”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本文认为,“限制减轻原则”将导致多罪名案件的辩护难度增大。具体表现为:
第一,辩护律师量刑协商的空间变小。
由于《实施细则》系法院量刑的规范依据,且多为检法联合出台,故检察官在出具量刑建议时亦需考虑《实施细则》之规定。如前所述,以孙某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为例,按照《刑法》第69条第1款之规定,数罪并罚后的量刑为“8年以上19年以下”,故辩护人可以在“8年以上19年以下”的范围内和检察官开展量刑协商,协商的空间较大。但按照河南、湖南等地的《实施细则》,数罪并罚后的量刑一般为“15年以上19年以下”,由于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时的裁量权受到压缩,必然导致辩护律师量刑协商的空间变小。
此外,量刑协商的空间变小,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认罪认罚在刑法上属于从宽量刑情节,只能从轻处罚。受制于部分省份《实施细则》对数罪并罚案件的量刑限制,在多罪名的案件中,即便被告人认罪认罚,最终所能获得的量刑减让可能相对有限,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考虑是否认罪认罚时会更为慎重。
第二,辩护律师的关注点需从“重罪”转为全案罪名。
依照《刑法》第69条第1款之规定,只要被告人“数刑中最高刑期”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刑期就有可能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对于多罪名的案件,辩护律师一般会更为关注被告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通过将重罪打掉,从而降低“数刑中最高刑期”,是诸多律师的辩护目标。但通过前述分析可知,按照河南、湖南等地的《实施细则》,由于“减少的刑期”受到“总和刑期”限制,量刑幅度的下线被拔高,从《刑法》规定的“数刑中最高刑期”变为“总和刑期”减去“减少的刑期”,故“数刑中最高刑期”对最终执行刑期的影响将大为降低。这就意味着,在多罪名的案件中,律师的辩护重心需从打掉重罪或降低重罪刑期,转向为全案所有罪名倾力辩护,尽可能打掉多个罪名,进而降低总和刑期。
注释:
[1]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774页。
[2]参见孙泽、李佳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二审刑事判决书,(2016)辽05刑终39号。
[3]参见姜玖林、秦旺聚众斗殴二审刑事判决书,(2018)陕09刑抗3号。
[4]参见王钦弘行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5)娄中刑二终字第121号。
[5]参见胡宗亚、杨建国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鄂05刑终140号。
[6]参见赵素中合同诈骗、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2017)冀01刑终7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