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3-26
编者按
2018年11月29日,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应邀做客西南政法大学“证据·刑辩讲堂”,作了题为《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的主题演讲。该次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潘金贵主持,时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吉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蒋林,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曾庆云,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飞等担任与谈人。
该演讲整理成文后,刊发在潘金贵教授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22年出版的《证据·刑辩散思集(第二辑)》一书。现重新整理、配图刊发,以飨读者。
谢谢潘金贵教授的邀请和刚才的介绍,也感谢与会的各位与谈嘉宾、各位同学。今天讲的题目是《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刚才潘老师已经说了,错案问题全世界都有,而且中国应该说也不是最严重的。2018年10月份我和李昌盛教授在美国纽约大学访学,参加一个为期一个月的错案研究项目,考察了美国的错案情况,感觉到美国这方面也挺严重,所以各国各有各的问题,但是有些东西是共性的。我今天主要通过自己经办的一些案件,总结归纳一下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主要是帮助大家了解一下目前刑事程序和刑事证据方面的不足和短板,更好地帮助大家研究学习。
这些案件,是我们近年来参与平反的一些冤错案件。可能有部分同学知道,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是2006年成立的全国第一家刑事专业所,创始人就是西政的校友张青松律师。尚权所和西政有很深的渊源,我们律所的主要创始成员和部分业务骨干是西政校友。尚权所从2015年开始,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合作创设了一个公益项目,叫“蒙冤者援助计划”,美国有一个“无辜者计划(Innocence Project)”,我们的模式是学习借鉴了他们的,就是以专业律师为主体、以大学的志愿者为依托,以一些刑事技术方面和法学方面的专家为支撑,推动平反一些重大的冤假错案。
接下来我给大家展示的,就是2015年来我们参与推动平反的几起重大案件。福建福清陈夏影等三人的绑架杀人案是2015年平反的,是我参与平反的第一起,是福建高院平反的。2016年平反的许金龙案,2017年平反的缪新华案,也是福建的。那几年我一直和福建高院打交道,在时任院长马新岚任职期间,该院连续5年每年平反一起重大冤错案件,大家知道的念斌案等等,都是在此期间纠正的。
我们推动平反的第二起案件,是在2016年2月份平反的福建莆田许金龙等四人抢劫杀人案。这是一个1994年发生在福建莆田的案件,当地有个66岁的老人,家里挺有钱的,一个人独居。一伙犯罪分子(从足迹、指纹认定是多人作案)撬开他家的五道房门,进卧室看到了这个老人,用面粉袋勒老人脖子,然后用胶带缠绕,最后导致老人机械性窒息而死。这个案件当时认定了许金龙、张美来、许玉森、蔡金森四个人作案,莆田中院一审判处三人死刑、一人死缓,福建高院二审改判四人均为死缓。四个人被判刑之后,在监狱里一直喊冤,前后喊了二十年,一直到2014年我们几位律师介入,一年多后2015年12月福建高院启动再审,2016年2月在春节前几天宣告无罪。
刘忠林案件是2018年4月的时候,吉林高院平反的,这个案件也特别曲折,前面的申诉过程就不介绍了,后面是2012年的时候吉林高院就决定再审了,但是拖了4年才开庭,说明公检法之间意见很不一致,尤其是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意见不一致,所以吉林高院虽然决定再审了,但是一直拖着没开庭,2016年4月开完庭,之后又等了2年,2018年4月才宣判,这说明中间的过程肯定是很不容易的,幸好最终还是宣告无罪了。(作者注:本次讲座后第二年,“蒙冤者援助计划”援助的河南鄢陵曹红彬故意伤害案,2019年5月再审宣告无罪。)
现在我重点要讲的,是福建宁德的缪新华案件,这个案件应该是我们做得比较完美的、比较典型的一起平反案件,而且这个案件很值得从证据的角度分析和研究。缪新华案件发生在2003年,前面说的陈夏影、许金龙、刘忠林几个案件都是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在我的印象中,中国已经平反的冤案高发期一般是20世纪80、90年代,进入2000年之后发生的冤错案件,相对是很少的。大家知道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1996年进行了一次大的修改,很多方面应该说有明显的进步,包括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但是没想到2003年还会发生这样的冤错案件。
2003年4月6日,被害人杨某辉在家里吃完晚饭跟她父母、哥哥说要出去一下,晚上9点多的时候出去就再也没回来,第二天就报失踪了,当地派出所也进行了初步调查。约2个星期之后,4月19日,在离县城约6-7公里远的一个山沟里,大家看这个现场,这张是当年现场勘查的照片,另一张是我2016年去现场的时候拍的照片。当年抛尸现场的废弃房子,我2016年、2017年去看的时候,这个房子还在,大家看这是2003年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的照片,和我后来去拍的照片,房子基本上没有变化,唯一的变化就是房顶没了,房顶的石棉瓦没了,房里已经长满了荒草。2003年4月19日,在这个废弃简易房里面,分别装着8个尸块的8个塑料袋被发现了,被害人被“大卸八块”。尸体经过辨认、检验,确认就是那名失踪的年轻女性,叫杨某辉。
其实4月7日公安在接到失踪报警,还没进入正式侦查的时候,就已经开始调查了,当时就找了这个被告人缪新华谈话,由于没确认失踪的人到底是死了还是怎么回事,谈过话就让他走了。4月19日一发现尸块,又把缪新华抓了起来,抓起来以后他的说法和原来说的一样,说他当天没有见到她。此后经过四天四夜的突审,4月23日缪新华就开始供认说他杀了她,尸体是他一个人分解的。
其实,公安机关在侦查初期,也怀疑过、调查了很多人,为什么最终把怀疑的焦点落在缪新华身上呢?因为非常不巧,有很多因素涉及他。
第一个,缪新华和被害人以前曾是很多年的男女朋友关系,两个人关系已经发展到曾经同居的程度,后来又分手,女的远嫁到福建政和县(属于福建省南平市)。柘荣县是一个非常小的地方,全县总共就10万多人口,而且主要居住在县城里面,所以这个案件一发生,几乎全县都知道了。这个女的远嫁后,缪新华也结了婚,案发时他的小孩已经几岁了,这是一个因素。
第二个因素,是4月6日案发前,被害人(长期在外面做发廊生意)从江西南昌回来,想在她的家乡带几个女孩子和她一起出去打工,缪新华并不知道她回来,他和这个女的的哥哥杨某仕关系非常好(直到2017年冤案平反的时候,他和杨某仕才重新握手言和),缪新华那天中午去杨某仕家找他玩,结果在他家门口碰到了被害人,就问她“你怎么回来了?”这个女的说,我“昨天回来了,明天就要走,我现在要出去办事,没时间和你说话了,有什么话晚上再说”。两人说了几句话就走了,女的乘坐她表哥的摩托车去乡下找女孩子去了,缪新华就去玩了,这是一个最主要的因素。因为他俩当天中午见了面,而且好像是说好了晚上再约见面,所以公安就难免会怀疑被害人晚上吃完饭出去了,找谁去了呢,首先的怀疑对象就是缪新华,想的是你俩不是约了晚上去见面嘛,这就是这个案件的起因。
4月19日在山沟里废弃屋发现尸体后,公安就抓了缪新华,因为是一个杀人分尸的案件,先问他怎么杀人的,最后把他的口供固定在说她案发当晚到他家去,晚上10点多到他家(缪新华家)。
这是他家的一个格局:家门面向一条河,河的旁边这是他家,地址在柘荣县城关镇忠门路41号。2016 年我去他家时,墙上还能看到大大的“冤”字被涂掉的痕迹。缪新华被判刑,包括他父亲、叔叔、两个弟弟在内的全家五个男丁全军覆没,除了缪新华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之外,其他人都是因为参与分尸抛尸、以包庇罪被判了3~8年有期徒刑,出来之后他们就到处喊冤,在他们家的墙壁上写满了“冤”字,后来是当地派出所把这些字都涂掉了,墙壁外面全部涂掉了,但是院子里面的派出所管不了,就还留着。院子里面的格局,是一个两层的楼,一个小院,院子的墙壁上有一个很大很大的“冤”,还有一大段喊冤的文字,上面写着“天大杀人冤案,缪家含冤于此。清明三月阴风起,英山杨氏恶人害!天悬命案,何其遭灾?万般糟蹋,无辜重家替罪以待!……公元二○○三年四月十九日至今未平反”等文字。
他家的房屋格局,二楼中间拐角处这是缪新华的房间,左边这是他父亲的房间,右边这是他二弟缪新容的房间,一楼是他小弟缪新光住的房间。缪新华当时供认说,在他的房间里他用右手掐住被害人的脖子抵在墙上,导致她窒息死亡,然后把尸体背下楼来,在一楼分尸。这是他家一楼的院子,一个小院,小院里这是洗澡间,旁边这是厕所,说在哪里分尸呢,一开始他说在院子里面,后来说在厕所,再后来口供就固定下来,说是在很小的这个洗澡间分尸。供认这个洗澡间是分尸现场,可能警察是欠考虑的,尸体是一个身高1米6的女人,3个男人在洗澡间分别按着头、脚,一起分解尸体,在那个空间(洗澡间)根本蹲不下,法官也去现场做了侦查实验,确实根本容不下一具尸体、三个男人。这张照片里是缪新光,缪新华最小的弟弟,我让他蹲进洗澡间试试看,结果他一个人蹲下就差不多占满了,所以这个分尸地点,虽然几个人的口供最终都是固定在这里分尸,但其实是明显不真实的。
犯罪的过程,涉及三个犯罪现场,杀人现场、分尸现场、抛尸现场。抛尸现场就是我刚才展示给大家看的离县城6-7公里之外的那个山沟里的废弃房子,这个房子是干什么呢?据说,是当地农民赌博用的,赌博怕被人发现、被警察查到,所以就在山沟里盖了几间简易屋,晚上在这里聚赌不会被发现,这就是抛尸现场。三个现场中,只有这个抛尸现场,确凿无疑是客观真实的,是发现尸体的地方,是一个真实的现场。前面2个现场,是不是在缪新华的房间里掐死被害人的,是不是在他家洗澡间里分尸的,都缺乏证据来认定。
同案被告人中,缪德树是缪新华的父亲,住在缪新华隔壁,因为前面两个现场是在他家里,所以认定家里其他人都参与分尸了,不可能只有缪新华一个人分解尸体其他人在睡觉不知情,所以认定他父亲、两个弟弟都参与了分解尸体。但是如此认定还不够,因为尸体不可能自己跑到6公里之外的山沟里去,还必须有交通工具,恰恰他叔叔缪进加有一辆农用拖拉机,所以他叔叔就不可避免地成了第五个犯罪嫌疑人,缪进加家住的离缪新华家挺远,完全是被无端牵扯进来的。
这个案件,一开始找到我的时候是在2016年1月,找我的是缪新华的二弟缪新容,他发了一个邮件给我。因为经常都会收到各种各样喊冤的求助信件,一般来说我们还不太重视。缪新容发邮件给我的同时,后来听他说他向北京很多的知名律师都发了求助信,因为网上能找到他们的邮箱,但最终只有我回复了他;他同时还发给了很多知名的法学教授,能找到信箱的都发了个遍,但是也只有一个教授回复他并关注了这个案件,就是中国政法大学的顾永忠教授,我俩几乎同时关注到了这个案件。
我向缪新容要相关材料,因为此案诉讼过程曲折,一审缪新华被判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其他四人被判包庇罪处有期徒刑,然后上诉到二审,二审福建高院发回重审,宁德中院重审后再次判缪新华死刑并对其余四个人以包庇罪全部加重了处罚;再次上诉后,第二次二审福建高院把缪新华的死刑改成了死缓,对其他四个人裁定维持原判。我说需要你把所有的一二审裁判文书都发给我看,同时尽量把一二审辩护意见找给我看。缪新华的一审辩护人是浙江温州的吴敬楚律师,我后来专门联系了他,他本来是很少做刑事案件,就是很多年前做了缪新华这一起,我看到他的辩护词写得非常认真精当,基本上能找出来的问题他当年也找得差不多了,我就问他这个案子你还做不做呢,他说从那以后就再也不做刑事案件了,伤心了。这个案件他当年的辩护力度是相当大的,费了很多的功夫,可惜法院没有采纳。
我研究完材料之后,发现这个案件有重大问题,问题在什么地方呢?三个现场,我们一个一个去分析。做证据分析,首先要看证据的生成,证据来源于犯罪过程,犯罪是一种剧烈的物质运动,尤其是暴力犯罪,一定会产生痕迹物证,尤其像这种杀人、分尸、抛尸案件,物质运动过程是比较剧烈的。
这个案件里面,第一现场就是杀人现场,发生在缪新华住的这间房子。这张照片是2003年时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拍的照片,后面这张照片是我2016年去的时候拍的,房里的摆设格局和当年几乎完全一样,甚至连墙都没有重新刷过,白粉墙,原来是缪新华住的,后来他父亲缪德树服刑回来了,缪德树就住在这个房间。从我2016年拍的照片和2003年公安现场勘查时拍的照片看,十几年过去了,包括床的位置等格局几乎没有变化,电视机还是当年的黑白电视机,穷得家徒四壁,什么都没有。
第一现场具体在哪里,缪新华供述说就是在床头这个墙的位置,两个人先是吵架,然后缪新华用右手掐住被害人脖子,顶在墙壁上5~6分钟,掐死了被害人。因为这是故意杀人案,还得问为什么杀人,给他找个杀人动机,缪新华就编了个动机,说她要到南昌去做发廊生意,他想入股她不带他一起,所以两人发生争吵,他就上来把她掐死了。这个动机本身就很牵强,他俩以前感情很好,各自结婚之后虽然没有联系了,但是没有什么仇恨,而且这个女的在外面做什么生意,缪新华是从来不参与也不了解的,他根本没兴趣去做这类生意。缪新华之所以被怀疑,除了因为他俩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也和他当时的状态有关系,没什么正当职业,一天到晚在网吧混。很多案件中被冤及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当地的名声不太好,所以警察在侦查阶段很容易怀疑这些人。
除了动机,接下来说掐死这个环节,这里面有几个问题。第一个,这个墙是白粉墙,被害人的衣服在抛尸现场是提取了的,把被害人顶在墙上用力去掐死,却没有在被害人的衣服上发现任何和第一现场颜色一致的白灰。第二个,按照缪新华的供述,他掐被害人的时候,她是有挣扎有搏斗的,起码会用手抓缪新华几把,但是没看到她的指甲缝内的嵌入物,到底有没有提取,都没有记录。正常情况下,如果按照缪新华所供,被害人的指甲内应该嵌有缪新华的皮屑组织。只要是这种暴力犯罪,比如杭州的张氏叔侄案,被害人指甲内都是会发现嵌入物的。那是一起强奸案,尸体泡在水里,精液已经提取不了,但是被害人指甲内的嵌入物是有的,是搏斗中留下来的真凶的皮屑组织等DNA物质。但这个案件到底有没有,不清楚,因为尸体检验的时候就没记录,可能有,但经检验不是他的DNA,或者根本就没有提取。第三个,缪新华最后供认说他是用右手掐死被害人,但问题是警察并不知道缪新华的右手是半残废,缪新华虽然不是天然的左撇子,但他小时候右手受过伤,是使不了大劲的,平时干活都用左手。这几个因素分析下来,第一现场——杀人现场就成问题了。
更不用说,案发当晚,他们家里面不只是这几个被告人住宿,缪德树的房间里有她继母和缪德树一起住,缪新容的房间是他和女朋友一起居住在里面。缪新华的老婆和孩子是不在这里住的,所以才会怀疑在他的房间发生了这个事情。他的继母后来也被关了8个月,但是始终没有说一句假话,挺下来没有作虚假供述,后来检察院未起诉她,还给了她国家赔偿。她就说那晚什么都没发生,什么都没听到,她一直坚持说了真话。缪新容的女朋友也作证说那晚什么都没有发生,她倒没被采取什么措施,但她的证言最后也没有被采信。他家其实是有这两个女人可以作为证人,证明在当晚都没有听到任何声音,当然警察和司法机关可能觉得她俩和被告人之间有利益关系,证言不足以采信,不足以否定犯罪事实发生过。
接下来最关键的是第二现场——分尸现场。第二现场就是一楼这个洗澡间,洗澡间被认定为分尸现场,不知道警察当时是怎么考虑的。警察讯问这几个人时,他们供不出来就难免乱供,一会儿说分尸是在家的院子里,一会儿说在厕所,后来又说是在洗澡间,最后口供统一到洗澡间来。问题是,洗澡间是最不可能用于分尸的一个地方,首先空间就不够,这间房是他们家空间最狭小的一个。这个洗澡间,从案发之后一直到我2016去看,一直用钉子钉上门板封闭着,封了十几年。
前面这张是2003年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的照片,是在还没有挖开下水道的时候拍摄的;后面两张是我2016年打开了这个封闭的门之后拍的,反映的是2003年时公安挖完下水道之后的样子,这个样子被原封不动地封存下来了。为什么要封存下来?这是缪新华弟弟缪新容的主意,缪新容初中毕业,是他们家最有文化的人,他们家如果没有他,这个冤案有可能永远都平反不了,因为有冤却无人能喊出去。缪新华自己在监狱里写了很多的申冤信往外寄,但没有一个地方有回应,也没有哪个法院立案审查过,甚至连记录都无从查找,均石沉大海。这个房子封存下来,缪新容是怎么考虑的?他认为,这里被认定成分尸现场,其实是个假现场,留着这个现场,他们才有可能沉冤得雪。
这个现场的问题,也是很明显的。第一,虽然这个现场发现有人血的痕迹,但这是很正常的,不管是厕所还是厨房,只要是有人住的地方,尤其是这种洗澡间,发现有人血的痕迹是很正常的。警察并没有进一步发现和确认哪一点血迹是被害人的,只要没有发现被害人的血迹,就不能认定这是个分尸现场。第二,如果说地面和墙面上没有被害人的血迹还可以解释,因为根据缪新华等人的供述,他们是一边拿刀分尸、一边拿着水管用水冲。大家想一想,这种情况下,在哪里能找到物证?下水道。如果洗澡间是分尸现场,下水道里边是一定会发现有物证的,所以警察就挖地三尺,把下水道弯口全部挖出来提取了。这就是下水道弯口处提取的一堆混合物,混合物就是有泥巴、头发等各种各样东西,但是很奇怪,混合物中居然没有发现被害人的血迹,甚至没有查到明显的人血痕迹,如果解释为用水冲刷了所以没有留下血迹,也很牵强,因为即使用水冲,弯口处也会有少量血迹留下来,不可能连微量的血迹也没有。最关键的是,居然没有发现被害人的骨头渣子和肉末,没有被害人的人体组织,这怎么解释?有一个可能的解释,就是说在弯口处留不住东西,能不能这样解释?不能,警察也不能这样解释,因为他们认为在弯口处提取的混合物里,发现了被害人的毛发。所以,警察陷入了逻辑上的两难困境,从逻辑上说,如果弯口处能够留有毛发等混合物、沉淀物,那么一定会有分尸产生的骨头渣子和肉末,必须有,才说得通。
下水道弯口处提取的这堆混合物,根据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后来送到华西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辽宁省公安厅刑科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等处进行反复检验,由于检材污染严重等原因,均未有检验结果。一直到2004年3月时,都是说检验不出来任何与被害人相关的物质。这一堆混合物,主要是什么?除了泥土,还有应该是类似于毛发的物质,头发或者腋毛、阴毛之类的,洗澡容易掉下来,这是唯一在分尸现场发现的物证,如果在这里面也找不出被害人的物质,那就说明洗澡间不可能是分尸现场。所以,当时公安、检察院、法院都很着急,法院认为如果这个分尸现场找不到任何与被害人相关的物证,不敢下判。此案平反后,澎湃新闻记者去采访当年一审的一位合议庭成员,他说当时他是坚决反对定罪的,但后来经过审判委员会,还是定罪了。为什么敢定,为什么法院最后态度转变了,就是因为这一份毛发鉴定。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是从下水道那堆混合物里面,经仔细检查,提取到三根毛发送辽宁省公安厅刑科所鉴定,鉴定结论是“其中两根毛发是杨某辉的毛发的可能性为99.999%”,按照这个结论,就是可以做同一认定了,这两根毛发就是被害人的,所以2004年10月8日作出了这个鉴定,10月18日一审就宣判定罪了。如果没这个鉴定结论,可能宁德中院也不敢判,有了这个结论,意味着定案还是有物证支持的,所以这三根毛发就成了本案中唯一的指向缪家几名被告人的物证。除此之外,在缪新华家里,没有搜寻到任何与被害人相关的痕迹物证。
但是,经过认真分析,这三根毛发及其鉴定是有很大问题的。第一个,物证首先要考虑其来源,它是从哪里来的?警方的情况说明,称这些毛发是从下水道弯口处的混合物中提取的,但问题是,并没有提取笔录,更没有提取过程的录像等,来源其实不清楚。而且,该混合物以前多次送检过,检测机构都说因为污染严重等原因检测不出来,为什么在2014年10月,一审判决前的10天,就突然检测出来了呢?毛发来源是哪里?而且送检毛发的颜色和被害人头发的颜色对不上,送检的是黑色,而从被害人的尸检报告来看,她是染成棕红色头发的。这是一个物证来源问题,没有明确的证据记载其来源,我们不好说是警察有意作假,但是理论上说,只要是没有明确来源的物证,都有作假的可能,就像辛普森案件中的手套和袜子一样,如果没有证据链来显示它来源于现场,那么警察作假就是完全有可能的。
第二个,鉴定意见这个99.999%的结论可靠吗?鉴定做的是mtDNA,mtDNA就是线粒体DNA,反映的是母系遗传基因,只要有母系亲缘的人,都可能有同样的mtDNA基因,而且是跨代遗传的,因此,查一下法医学的著作和教材就可以知道,mtDNA是不能做同一认定的,只能做种属认定,侦查实践中主要用于排除嫌疑,它跟血型的作用是一个道理。即使mtDNA序列相同,怎么能得出这个毛发就是被害人杨某辉的毛发呢?所以这个鉴定结论,很显然是有问题的,是量身定做的一个鉴定结论。从证据的角度分析这个鉴定结论,鉴定所依据的科学原理和知识本身就错了,它不能做同一认定,法院也不应该把它视为一个同一认定的鉴定结论。既然只能做种属认定,那么鉴定意见所谓99.999%的结论也是错的。再说,即使这三根毛发是被害人的,这里就一定是分尸现场吗?也未必。因为,被害人和缪新华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曾在他家居住过一段时间,也使用过洗澡间,下水道弯口处留下她的毛发,可能性是有的,至少这个排除不了。还有一个问题是最可疑的,就是这个下水道弯口处的混合物中,只检验出三根毛发,为什么都是被害人的呢?这个洗澡间,缪家人用了很多年,难道其他人洗澡时,都不掉毛发吗?实际上这根本不可能,逻辑上根本不能成立,除非说残留物中根本没有人类毛发,如果要有的话,怎么可能都是被害人一个人的呢?所以这个物证来源是有问题的,鉴定结论当然本身就是错误的。
分尸环节,还有什么其他证据?我们再看分尸使用的工具,照片里的这把菜刀,你们看到了,觉得像不像分尸工具呢?尸体检验报告说得很清楚,被害人尸体被大卸八块,所有分解的地方都是锐器分解,分解手法相当专业、熟练,不是他们交代的用菜刀乱砍乱剁的,所有的分解点都没有砍痕和切割痕迹,这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只有两种人有可能。哪两种人?学医的人和长期从事宰杀的屠夫。像他们这几个被告人是做不到的。分尸的工具,警察在缪新华家厨房里找到这把菜刀。这把菜刀看起来很钝,并不锋利,而且有这么大一个豁口,当然警方也可以解释为就是因为砍了尸体才有了豁口。但问题是,警方的尸检报告里说的是锐器分解,而且几名被告人口供里面说的是好多刀,柴刀剁,还有菜刀砍。最后在缪新华家,只找到了这把菜刀,而且这把刀是在案发15天以后,4月24日才在缪家厨房提取的,当时还在用于日常切菜做饭。如果是分尸用的菜刀,案发后缪家居然还用于日常做饭,根据常识和经验,你觉得可能吗?4月6日晚发案,第二天警察就传唤、调查了他,然后在4月19日发现尸体之后就抓人,先抓缪新华,后来陆陆续续抓了缪家其他人。如果菜刀是分尸工具,为什么他们不扔掉它,还在日常使用?这不符合经验、常识。
然后,还有更奇特的是那块砧板,他们家唯一的一个砧板,根据几人的供述,说当时就是在这个砧板上剁的尸体。这个砧板你们看,中间有一个很大的缝,当时提取的时候,从提取笔录上看就是他家厨房正在使用的砧板。如果说菜刀上没有发现血迹,还是可以解释的,过了半个月,可能被水冲洗掉了。那这个砧板是木质的,而且有个明显的缝,彻底洗干净是不容易的,为什么没有检验出人血的痕迹?
接下来,如果是在缪家分尸,几名被告人穿的鞋子和衣服,可以想象,在血肉横飞的情况下,必然会沾上被害人血迹、肉末等物质。除非是精心清洗处理过,不然一定会检验出一些被害人的血迹。问题是,从缪家提取的缪新华等人的几件衣服、鞋子全部没有清洗过,而且都是案发当天穿的衣服、鞋子,居然没有提取到被害人的任何血迹,这在逻辑上根本解释不了。
接下来我们说一下分尸现场。先看运尸环节,前面说到缪新华的叔叔缪进加,这个现场勘查照片显示的是缪进加当年的那辆拖拉机。按照起诉书的指控,或者说是按照他们的供述,在凌晨时分,缪新光去缪进加家里喊他,然后缪进加开着拖拉机到缪新华家,大概得开半小时左右,离的还有点距离。这是他叔叔家,是我2016年去时拍的,他叔叔在2003年时就有这么一辆农用拖拉机跑运输,在当时家境条件算是很好的,当时就盖了这个楼房。拖拉机就停在楼旁边这里,这是一个密集的居民区,楼这边当时是空地,再右边就是民居了。他要把拖拉机从停放的空地开到街道,再沿着河边开过去,一直开到缪新华家门口。把拖拉机停放在这个有神坛的地方,这是一个古迹,还有一小段旧城墙。这个地方有一个小卖部,是个日用品小店,开了很多年,我2016年去的时候这个小店还在,左右两边都是居民区。在这里停放拖拉机,然后他们把尸体一袋一袋地往外拎,拎到这个拖拉机上,再开出县城,往山沟里开。当年上山这个路全是土石路,你们看这个2003年时现场勘查的照片,路况非常差,坑坑洼洼的,所以他们供述说是开了大概一个小时的时间,才开到这个山沟里面去。当天晚上是下雨天,路上完全漆黑,没有一点光,开了一个多小时开到山沟里这个抛尸现场。拖拉机首先要穿越县城城区,往山沟里开,中间还必经一个村庄。
当时我们找了一辆比较接近的拖拉机,做了一个侦查实验,录制了视频,这种农用拖拉机一旦发动起来,声音可谓惊天动地、震耳欲聋,我们用的这个还是新版的柴油机,改进过的,原版拖拉机的声音更大。当天晚上凌晨时分,夜深人静,他们开着这个农用拖拉机,从缪新华家门口出发,先穿过县城,然后开进山区,还要经过一个村庄,从逻辑上说,必然会有证人听到拖拉机的声音,但是警方却找不到一个证人证称听到过拖拉机的声音。首先,缪进加及缪新华家门口的邻居,没有一个人证称听到;其次,他们这个拖拉机开到山沟里去必经一个村庄,这个村庄有一个人作证,因为他是拉货的,半夜没有睡觉等着天亮去拉货,凌晨时分他是听到了一个声音,但不是拖拉机的声音,而是桑塔纳汽车的声音。这是唯一一份证言证称当晚听到了声音,但听到是桑塔纳的声音。这说明了什么,只能说明这个拖拉机,并非运送尸体的交通工具。
然后接下来看这个拖拉机,当年这个拖拉机被公安机关给查扣了。但问题是,在拖拉机上居然没有提取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拖拉机开到抛尸点附近之后,停在山路边,从路边到这个抛尸的废弃屋,大概有五六十米的路,全是土路、泥巴路,他们把八个袋子从车上拎到废弃屋里,抛尸后离开。在这些环节,按说应该会留有痕迹物证:首先,拖拉机如果开到靠土的路边的话,应该发现有车辙痕迹,人走过应该留下脚印、鞋印,但却都没有发现;然后,他们把装尸体的八个黑色塑料袋,总共有一百多斤,徒手拎过去,塑料袋上居然没有发现任何指纹痕迹?是警察没有发现,还是没有提取?还是提取了,不是这几个人的,所以没有告诉我们?不知道,没有任何记载。至少,所有的被告人的供述中,都没有说过戴手套抛尸,如果真没有在塑料袋上发现指纹,只能说明真凶是戴手套作案,另有其人。
抛尸现场,没有车辙,没有鞋印,没有指纹,怎么和被告人之间建立关联性呢?在没有任何痕迹物质的情况下,警方就只剩最后一个方法,什么方法?就是让被告人供述和辨认。五名被告人中,其中有三个人被拉去指认现场,另外两个人因为根本不配合就没有被拉去指认。最后,是靠供述和指认,来认定五人来过抛尸现场,靠口供和指认来建立了抛尸现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联性。这就是抛尸现场的情况。
关于分尸、抛尸,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考虑。第一个就是他们为什么分尸?学侦查学的同学应该知道,分尸肯定是有动机的,为什么会有分尸案件发生?除了单纯的泄愤,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方便搬运尸体。缪新华等人有必要分尸吗?完全没有必要,因为他家院子是一个完全封闭的区域,门口就是河边和路,可以直接把尸体搬出去,而不会被人发现。分尸之所以发生,除了泄愤的心理外,往往还因为凶手居住在人群密集的区域,必须分解尸体,一块一块往外搬,这样才能不被人发现。问题是,此案中,却把装有尸块的塑料袋,往废弃屋里一扔就走了。虽然这里很偏僻,但是附近就是农民的茶园,农民每天都有人在附近劳动,扔在这里还是很容易被发现。然后你再想一想,途中有6、7公里的路全是山路、山沟、山涧,他可以随便扔下去,或者深埋在某个地方,为什么在废弃房扔下尸块就走了呢?从犯罪侦查学的角度分析,真凶这个人要么是单人作案,因为单人作案很难搬走整具尸体;要么就是住在人群密集的区域,他没有机会搬运整具尸体,只能分解后运出;而且抛尸时很匆忙,可能是天快亮了,需要抛掉就离开,来不及做进一步处理。但是,如果是这五个人抛尸,他们这么做的逻辑在哪里?没办法解释。
然后说泄愤,被害人尸体上确实是有这个迹象。第一个,尸检的时候这个女的怀孕两个多月了,子宫里有个8周的胎儿。警察提取了这个胎儿的绒毛组织,但没有下文了,有没有检验,是谁的孩子?到现在都不知道。可能是检验了,但相关材料没有入卷,反正我们是看不到下文了。这个孩子是谁的,对破案很重要,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当时警方未关注和查明这个。第二个,除了尸体被大卸八块之外,被害人尸体下腹部被垂直切开,子宫外显,刀口直到会阴部,这是为什么?这一刀对于分尸而言,完全是多余的动作。只有两种解释:第一,这个人很恨她,出于泄愤;第二,可能跟胎儿有关系,或者跟强奸有关系,因为会阴部被切开了,可能有精液物质被处理掉了。总而言之,这五个人供述中从来没有涉及这一刀。
除了现场,在这个案件中,还有一个谜底没有揭开,这个被害人那天晚上出去时,带了一串钥匙,一个通讯本,然后身上佩戴有金耳环、金戒指、白金项链等首饰,这些物品到哪儿去了?刑讯逼供、诱供指供,可以让无辜者供认杀人分尸,但如果他们不是真凶,有些事情他们根本不知道,警察也不知道,就无论如何也供不出来,编也编不对。
在冤案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例如福清陈夏影绑架杀人案件中,有一封给被害人亲属的勒索信,究竟是谁写的?一开始三个嫌疑人都供认说是他们写的,警察说不可能,肯定是其中一个人写的,最后经过文检鉴定,却不是三个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写的,而是另有其人。警察最后也没办法,最后让犯罪嫌疑人供述说“是找街上摆摊算卦的人写的”,这就没办法查实了。还有那个交通工具,他们供述是用“柳州牌”小面包把被害人拉走的,但是这个车始终找不到,因为是他们编造的,所以不可能找到那个车!这样的未解之谜,只有真凶才知道真相,被冤枉的人是无法交代出来的。
2016年平反的福建莆田许金龙冤案,四个人入室盗窃转化成抢劫,把老人杀掉,现场丢失的物品,除了现金外,还有六枚金戒指。现金好说,花掉就花掉了,种类物找不到物证也好解释,但是6枚金戒指去哪里了,必须要有个交代。四个人6枚金戒指怎么分?最后他们只能交代说,6枚金戒指一切为二,总共12块,四个人一人3块。这还不行,因为金戒指即使分给每个人了,最终到哪里去了,还要找到其下落。否则的话,这个案件法院也不敢判。最后,其中两个人供述说是赌博时输给隔壁村一个叫“吓太”的人。结果隔壁村果然有一个叫“陈国太”的人,警察就把这个人抓起来。这个“陈国太”也很硬气的,无论如何也不承认拿过金戒指。第一次问他话他不承认,把他父亲抓起来威胁他也不承认,问题是在卷里面,第二天警察又做了一份同样的询问笔录,内容是他承认收了6块金戒指。这份证据对于法院认定此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问题是,1994年9月2日陈国太的第二份证言,我们审查的时候就发现有问题,因为我们团队里面有一位曾经在承德市公安局做过指纹检验工程师的王耀刚律师,他一看就说有问题,说9月2日笔录上的这个指纹、签名和9月1日的根本就不是一个人。后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把陈国太的这份笔录上的13枚指纹及签名,送去检验,结果证实第二份证言上的指纹确实不是陈国太的,签名也不是他的。很明显,这份证据是警察伪造的。冤案平反之后,也没有听说有哪个警察被问责,严格地说这种行为已经算是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了。
类似这样的问题,在这些冤错案件中都会有出现。为什么,因为嫌疑人并非真凶,并不知道真相,警察也不知道答案,所以警察没办法诱供指供,无辜的人无论如何也供不出来。谁知道答案?只有真凶才知道。
大家知道云南昆明的杜培武案件,非常有名,杜培武自己是警察,遭受到办案警察的刑讯逼供,最终被迫承认持枪杀人。但是杀人用的枪到哪里去了?这个他没办法供述出来,因为不是他干的,胡乱交代了很多扔枪的地方,警察去找,均一无所获。两年后,真凶落网,才交代了枪的去向,警察根据真凶的交代,在一个保险柜里,一下子就找到了那把杀人用的“七七”式手枪。
缪新华案件中,对于被告人的随身物品到哪里去了,缪新华一开始供称扔到门口那个溪里去了,警察就去溪里打捞,打捞力度还很大,但一无所获。还请潜水的专业人员去水里打捞,最后甚至把溪流两边堵上,把水抽干,派人去挖,结果还是没有。后来说埋在土里了,警方派人把所有可能的地方都挖了,也没有。然后又说是给他继母收起来了,就是和他父亲居住在一起的那个女的,然后警察就找到他继母,他继母不承认,警察把她抓起来关押,她还是不承认。因为缪新华继母的女儿在案发后来过他家一次,于是她女儿的家也被搜查了一遍,她女儿也被牵连,关押了一个月,所有的金银首饰全部被扣押,拿过来比对,最后发现都不是。根据案卷记载,警方还在周边的几个县,把所有的金银首饰店全都布控,他们以为会有人去出售这些东西,但同样是一无所获。所以这个案件,不到抓到真凶的那一天,都不知道被害人的这些物品到底到哪里去了,只有真凶才知道。
这是再审开庭之后,双方握手言和的场景,之所以说这个案件办得非常好,就是我们律师和检、法之间的配合非常好,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非常好。这个案件我是2016年1月份开始介入,之后才算是有律师正式介入申诉,顾永忠教授也亲自参与。五个当事人,共计有10名律师参与代理,其中我们尚权所的律师是8人,然后再加上当年给他一审提供法律援助的福州詹晚春律师,还有顾永忠教授,所以这个案子就是10个律师帮他们做申诉和再审辩护。我去过几趟柘荣县去看案发现场,缪新华服刑关押的地点是福建省建阳监狱,我也去了几次,会见了缪新华,这是监狱的照片。福建省建阳监狱,就在武夷山风景区,南平市下属建阳区。建阳这个地方,不仅风景优美,还是宋代法医学家宋慈的老家,很多纪念宋慈的会议都是在建阳召开的。
2016年4月第一次去建阳监狱会见缪新华,一见他我就问了他几个问题。第一个,这个案件是不是你干的?他说绝对不是!我再问他:那你那天晚上干什么去了?他说那天晚上和谁谁一起在网吧上网。我接着问:最初公安找你问话,你为什么没有说清楚案发当晚的活动情况?他说当时确实是记不清楚,把前后几天的活动搞混淆了,后来想起来,案发4月6日晚上他确实是和几个朋友一起在网吧打游戏,而不是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他晚上和朋友一起跳舞,八点多就回家了。
这就涉及到他有没有作案时间的问题,这个案件里有个好的条件,就是他4月6日那天晚上上网的网吧有个记录本,当年被公安机关完整提取入卷了,当年用的那种很土很旧的作业本,一笔一笔把上网人员和持续时间、收费多少记得很清楚,但有一点,他当晚上网不是用他自己的名字登记,而是他的一个朋友林某登记的,而且用的是林某的乳名“铁金”。所以去看这个网吧记录本,没有记录他来上网、更没有记录他离开网吧的时间,但可以根据这个记录本去分析推断,当晚和他一起上网的有三个人,其中有一个人是陈某林,中途9点左右他的母亲打电话催他,他就回去了,缪新华是第二个走的,离开的时间应该是晚上十点半左右,剩下两个人是一直通宵玩到凌晨。再结合那天和他一起上网的几位证人的证言,最后我们就分析发现4月6日那天晚上他肯定不是去跳舞,而是在网吧和朋友一起上网,晚上十点半左右回到家。一审判决认定他那晚的活动情况,肯定是认定错的,错了一天,案发那天晚上他肯定是在网吧。而且从时间推断出来,应该是在十点半之后回到家,因为中间有个人提前走了,那个人的母亲来喊他回去是在九点以后了。所以缪新华有没有作案时间,确实是一个问题。
刚才讲的许金龙案件,也存在这个问题,他们很幸运的,确实找到了证据证明他们没有作案时间。什么证据呢?就是那天(1993年1月13日,腊月初二)发案当晚正好有当地农村的一个活动,叫“做牙”,就是祭拜土地公,这是他们那个地区非常重要的一个习俗和活动,要很隆重地举行,准备很多祭品,搞一些仪式之类的。所以所有的证人对那一天的印象都很深刻,许玉森、许金龙和一个朋友当晚在一起喝酒、看电影、打扑克,然后晚上他们就住在那个朋友家里,第二天上午才离开。张美来当晚和陈某明一起在一个朋友阿某家里,吃完晚饭后和阿某去镇里玩,然后一起看电影、吃夜宵、洗头,下半夜一点和陈某明回到阿某家睡觉,第二天上午离开。而且,这个联防队员记得很清楚,就在第二天,被害人家属来派出所报案。公安不相信联防队员的证言,就做他的工作,他怕被公安开除,就按照警察说的重新作证,说记不清那晚的事情了。但是后来再审开庭的时候,这几个人,包括那个联防队员和其他证人都出具了证言,那天晚上确实是他们几个住在别人家里,第二天早上才走。正好是赶上“做牙”这个节日,所以这些证人记得非常清楚、准确,不然的话,当晚的活动行踪可能就无从查考了。陈夏影那个案件,他们也是比较幸运,有大量的证人证明陈夏影、黄兴当时根本就不在福建,而是都在深圳打工。警察其实也知道他们当时在深圳打工,后来在口供里面,他们就被迫供认说先潜回到福清作案,再潜回深圳,所以这些证人证言没有发挥出作用。
缪新华案件申诉过程中,我们除了对所有用于定案的33项证据进行了专项分析外,我还根据在案的证据和线索,写了一份很长的分析报告,分析了可能是真凶的相关嫌疑对象及依据,提交给福建省的司法机关参阅,一方面是希望能够破案、抓到真凶,另一方面也是告诉法院,此案另有真凶,缪新华一家确实是被冤枉的。
现在我来总结一下,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概括起来说,普遍有三个共性问题。
第一,现场没有发现能够指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物证据。就像缪新华案件,那么多的现场,杀人、分尸、运尸、抛尸现场,居然都找不到任何的痕迹物证,能够指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建立关联性,这一定是不符合逻辑的。尤其是像这种传统的刑事犯罪、暴力犯罪,它这个物质运动过程是很剧烈的,一定是会有痕迹物证产生,如果没有的话,一定要去反思,案子可能就是办错了。
第二是主要靠口供定案,但口供的合法性、真实性均存在严重问题。当然不是说类似错案完全没有物证,尸体、包裹尸体的塑料袋等都是物证,但无法指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当事人没有关联性。这种情况下,警方只能凭借口供和指认,在嫌疑人与物证之间建立关联性。指认其实也算是口供的一种,和口供一样不可靠。此类案件中,用于定案的口供经过分析,就会被发现问题很多,合法性、真实性都有明显问题。
缪新华这个案件,我们是把所有的讯问笔录和证人证言,全部都录成word电子版,尤其是所有供述,一份不少地按照时间顺序全部录成电子版,然后来做表格进行比对。日本学者浜田寿美男有一本书叫《自白的心理学》,写得非常好,书里有写到,被诱供指供出来的虚假供述,是能够被分析看出来的,我们基本上也是用的这个方法。我们做表,把所有人的口供,按时间顺序排列出来,表格形成之后我们就发现一个规律,所有人的供述是同步波动的。
比如一开始大家说的都是院子里面分尸,那就逐渐统一口径,陆续都说是在院子里面;第二天有一个人改口说不是院子里面是在卫生间分尸,于是大家的口供就都逐渐改成在卫生间分尸了;过几天又有人改口说是在洗澡间分尸,大家再陆续改供成在洗澡间分尸。分尸用的刀也是这样的,一开始说的有菜刀、柴刀、尖刀等,结果发现他们家没有那么多刀,只有一把菜刀,于是大家都把供述集中到菜刀。至于谁把尸体从楼上背下来的,一开始说缪新华自己背的,后来说他父亲看到了,他父亲说你出去吧我来处理,是他父亲一个人把尸体背下来然后分解掉的,这是最早的口供。警察可能觉得这样说不行呀,分尸的事,必须要把缪新华加上,口供就变成了父子两个人分尸。后来觉得还是不行,其他人在家不可能不知情、不参与,口供最后就都改成四个人全部参与分尸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同步波动。
公诉人和一审判决书中有一个理由,说是这五个人分别被关押在五个县的看守所,一个看守所关一个,说在分别关押、分别讯问的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诱供、指供,因而他们的供述是可信的。但是我们审查发现,事实并非如此,我们把所有的讯问笔录、讯问人员列出来之后,发现讯问人员存在交叉,有几个侦查人员多次在不同的审讯地点出现,主要的讯问活动都是他们进行的,只不过是今天去问了缪新华,明天去问缪新容,后天再去问缪新光,这就有了诱供、指供的条件和嫌疑,就驳倒了一审判决书所讲的采信理由。
对于口供,我这里就不多说它的合法性问题,因为对于申诉案件而言,单纯地说存在刑讯逼供,往往没有用。原因在于:第一,刑讯逼供往往很难查证属实;第二,如果真是他作的案,即使存在刑讯逼供也根本不能解决冤案的平反。所以我们就重点说口供的虚假性,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方面的问题,来佐证供述的虚假性。他们虽然供了,但他们的供述前后不一,且存在反复,所有人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都全面翻供,这个口供的变化,肯定是侦查人员逼供、诱供、指供导致的,不然它不可能出现同步波动。然后口供和现场、物证之间,虽然经过了逼供、诱供、指供,大体上貌似一致,但其实仍有大量不一致之处,漏洞和疑点很多。口供里边有一些内容,如果嫌疑人不是真凶就永远供不出来,比如前面说到的被害人的物品,嫌疑人始终供不出来,就是个问题。从逻辑上讲,既然嫌疑人都承认杀人分尸抛尸了,何必隐瞒被害人物品的下落呢?如果始终供不出,说明这个口供一定有问题,之所以供不出来,说明不是他们作的案,他们根本不知道,案件搞错了。
第三,都有一些无罪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等。我刚才讲到的这四起冤错案件,都有证人,而且不止一个证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没有作案时间,但是这些证言都没有被采信。没被采信的原因,就是这些作证的人,往往都是他们的亲属,警察当然地认为这些证言可能存在虚假。当然也有一些证人不是当事人的亲属,但是警察一旦先入为主,就会排斥有利于当事人的证言。这种情况不在少数,佘祥林案件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被害人也就是佘祥林他老婆根本就没死,她跑到隔壁一个县去另外成家生活了,有人作证说她并没有死,但警察根本就是不相信,还把证人抓起来了。这些无罪的证据都完全被忽视了,等案件平反了,事实证明其实这些证人说的都是真的。
时间到了,就讲这么多吧,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