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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龙:让技能成为本能——庭审发问的道与术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3-26

 

 

高文龙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合伙人

 

 

 

2025年2月28日,尚权律师事务所举办第109期刑辩沙龙。国浩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张旭涛律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资深美国高级执业律师、美国乔治亚州立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Juris Doctor)胡冰子联袂奉献精彩演讲,共同解读交叉询问的功能与规则。

 

这次尚权刑辩沙龙,让我想起一件往事。2016年11月,在吴宏耀教授的推动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邀请香港资深出庭大律师张耀良以及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公诉之神”张熙怀,做了两天专题讲座,主题是“交叉询问的方法与技能”。讲座的模式,是讲授与模拟演练、互动相结合,与尚权刑辩学院推行的青年刑辩律师培训模式基本相同。

 

在这次讲座中,张耀良引导参加培训的律师,讲述他们比较成功的庭审发问案例,并带领大家对出庭证人进行发问的模拟演练。参加培训的都是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有的甚至还是知名刑辩律师。在模拟演练中,大家都绞尽脑汁想办法把证人问倒,但证人的扮演者也是诉讼经验非常丰富的律师,十分清楚发问的套路,所以演练结果大都差强人意。

 

在点评总结阶段,张耀良大律师讲了一句话,让人记忆犹新: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永远不要想着在法庭上让对方证人当庭承认撒谎。你要做的,就是尽可能让对方证人变得可疑,进而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这就足够了。

 

这句话完全颠覆了我对庭审发问的认知。在此之前,每每遇到对方证人(包括控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我都会竭尽全力设计问题,想方设法调整逻辑,期待着给对方一击致命,让他当庭向法官承认:对不起,我错了,我撒谎了,现在我重新作证。

 

但这其实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司法实践中,没人会当庭承认自己撒谎。如果辩护律师执着的以此作为庭审发问目的,就很有可能将庭审发问变成吵架:“你撒谎了”、“我没撒谎”;“你肯定撒谎了”、“我绝对没撒谎”。这样的吵架无休无止,永无定论,法官也会打断,效果不好。

 

如果辩护律师学会调整目标,不再刻意追求当庭问倒对方证人,而是想办法让他们的证言变得可疑,这样就容易很多,也更加务实。而交叉询问就是专门解决这个问题的制度。美国著名法学家威格摩尔认为,交叉询问是人类迄今为止所发明的“发现事实的最伟大的法律引擎”。

 

交叉询问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揭露对方证人证言中的矛盾、错误和不实之处,以此否定或者削弱对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这个过程,有的学者称为“弹劾”,胡冰子教授独辟蹊径,将之叫做“掰谎”。“掰谎”一词,语出《红楼梦》,胡冰子教授用在这里,应该是“有条理、有逻辑的戳穿对方证人谎言”之意。我觉得,从交叉询问的功能看,胡冰子教授的比喻更为形象。

 

作为美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制度,交叉询问有其特定的原理、逻辑和规则。对于这些内容,张旭涛律师和胡冰子教授在尚权刑辩沙龙上,做了深入解读,本文不再赘述。我要说的是,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很少出庭,缺少交叉询问的机会,但作为追求极致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还是应该熟练掌握交叉询问技能,并将这项技能变为本能,确保自己在任何时候,都能迅速反应,脱口而出,从容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交叉询问是一门高深的学问,类似于金庸武学中的九阴真经。郭靖学会了九阴真经,也不是每次打架都需要从头到尾使用一遍。同样的道理,交叉询问有很多规则、逻辑和技能,律师开庭时,也不需要每次都试演一遍。只要能够因地制宜,熟练运用其中的某项技能,基本就能做到降维打击,获得自己想要的效果。

 

在我国的刑事庭审中,经常出现这样的场景:辩护人发问时,公诉人提出反对,理由是辩护人涉嫌诱导式发问。对此,有的律师缺少准备,只能勉强回应:我不是诱导式发问!公诉人反驳:你就是诱导式发问。我不是……,你就是……。如此辩解,十分苍白无力,很难获得法官支持。有经验的律师,会立即反驳:所谓的诱导式发问是……,我刚才说的是……,所以我不是诱导式发问。这种包含司法三段论的反驳,更有说服力,更能获得法官的支持。也有律师别出心裁。当公诉人以其涉嫌诱导式发问提出反对时,律师当即反驳:请你讲清楚,我哪句话是诱导式发问,如果你说不出来,就是损毁我的职业声誉!

 

司法实践中,有的证人反复不定,证言内容前后矛盾,几乎每次作证,都会说出不同版本。有经验的律师,会在发问时,做一些精妙设计,比如每隔几个问题,问一个相同问题,看证人是否每次都能回答一致。以此检验证人证言的稳定性,揭露证言内容的前后矛盾之处。

 

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出庭,要格外当心,因为他们都是各自领域的专业人士。如果律师在发问时,和他们比拼专业知识,难免落入下风。有经验的律师,会提前准备,将卷宗材料倒背如流,相关规则烂熟于心。庭审发问,虽有千条妙计,但归根结底,还是要依赖卷宗材料,并将发问结论落脚于法律规定。离开这些,痴迷于炫耀技巧,比拼音量,终究是昙花一现,迟早会成为笑柄。

 

日本学者浜田寿美男教授在《自白的心理学》一书中,提到一个名词,叫做“场”。其中,“审讯的场”“蕴含着把嫌疑人吸引到有罪方向的强大力量”。这里的“场”,可以解读为时间、地点、人物、语气、方式、内容、态度等要素的总和。有经验、有能力的律师,会在庭审发问中建立自己的“场”,以便争取主动,避免被动。这样的“场”,在发问时显得尤为重要。前面提到的那位律师,通过指责公诉人损毁自己的职业声誉,确立了属于自己的“场”,在以后的发问中,就再也没有被打断过。

 

交叉询问的对象,是对方证人。但其规则弥足珍贵。有时候,将这些规则运用于己方证人或者被告人,一样会有良好效果。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被告人都是第一次受审,在法庭上难免紧张,甚至会在庭审中犯下弥天大错,将本来用于施工的工具说成预先准备好的聚众斗殴的凶器。遇到这种情况,有经验的律师,会从最基本的事实开始,从最底层的规则出发,使用封闭性问题,循循善诱,引导被告人纠正错误,说出案件真相。这样一来,即便公诉人当庭抱怨,甚至指责律师涉嫌引诱被告人翻供,也无济于事。因为律师的发问是当众进行的,并且最终的结果,是让被告人还原了事实真相,而非另外捏造一个虚假的事实。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既要学习理论,还要俯身实践,道术结合,融会贯通,才能达成所愿,在庭审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