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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回顾丨胡冰子:美国法律实务中的交叉询问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3-13

编者按

 

2025年2月28日下午,第109期尚权刑辩沙龙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期沙龙研讨的主题为“交叉询问的功能与规则”。沙龙邀请到国浩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张旭涛律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资深美国高级执业律师、美国乔治亚州立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Juris Doctor)胡冰子担任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吴宏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彭逸轩,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担任与谈人。

 

以下是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胡冰子在沙龙上的分享,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胡冰子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尊敬的毛主任、吴教授、现场的同仁以及在线的各位,大家下午好!这是我第一次来到尚权律师事务所,非常荣幸能够和各位刑事辩护律师一起来探讨“交叉询问”这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

 

首先,我放上了一张照片,这张照片是我和尚权律师事务所的缘起。2019年疫情之前,我们中国一个特别高层次的全市法律精英代表团访问美国,去了美国的很多城市。最后来到亚特兰大这一站的时候,我有幸作为当地的代表进行了接待。当时的代表团成员说,对美国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特别感兴趣,想到我们律所去参观一下。于是我们就在律所门口的小门厅这块儿留下了一个珍贵的合影,里面有毛主任和张律师,从照片可以看到两位大律师都是风采不减当年。除此之外还有袁律师、吴律师,他们都是刑辩界的精英代表。这就是我和尚权律师事务所的缘起。

 

这张照片底下我写了一句话“Wolves run in packs(狼行成群)”。为什么用这句话呢?一共有两个原因。第一,毛主任、张律师、吴教授可能对我们律所当时的办公室还有印象,当时我们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姓郎,我们办公室里随处可见各种狼的雕塑和狼的画像,因此狼可以作为我们当时聚会的一个意象。第二,在座的都是刑事辩护律师,刑辩律师都是具有狼性的,我们胸怀正义不怕冲突,能够给我们的客户抗住事儿。而且正所谓“狼行成群”,狼就是要合作起来才能够发挥1加1大于2的作用。

 

我就今天分享的内容做了一个简单的目录:第一部分是交叉询问的概念,第二部分是交叉询问的策略选择,第三部分是交叉询问的规则和技巧,第四部分是交叉询问的风格。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具体的内容。

 

第一部分是交叉询问的概念。同样再插播介绍一下右边的这幅画。这是当时在美国律所的时候悬挂在我办公室的一幅画,它的名字叫做“辩护人”。大家可以看到这个画像上有三个角色,这是可怜的被告抱着这一位辩护人的大腿,辩护人挺拔伟岸,用手护在这个被告的头上,很鲜明地展示了刑事辩护律师对抗强势力量的形象。在他们之上还有一位正义之神,持着剑与天枰。交叉询问作为我们的工具,为我们提供为客户服务的力量。这也正是我选取这幅画的原因。

 

回到交叉询问的概念。这里有一个问题——当我们在讨论交叉询问的时候,我们在讨论些什么?这个问题是一个“知乎味”很浓的问题,但同时它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当我们探索每一个法律议题或者进行辩论的时候,首先要理清一个问题:我们讨论的对象到底是什么?

 

刚才张律师讲的时候也提到了,其实关于交叉询问的概念至少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另一种是狭义的。广义的交叉询问是指,针对同一个证人,检察官这一方问一遍,辩护律师这一方再问一遍,这样就对证人形成了一个交叉质询。但是在美国法律实务的语境下,谈到交叉询问的时候,我们更多的是指狭义的交叉询问,当我们向我们自己请来的证人提问的时候,这个叫做“direct examination(主询问)”。当检察官问我们辩方请来的证人的时候,这个叫做“cross examination(反询问)”。反过来,对于检方提供的证人,狭义的交叉询问就是指我们辩护律师向检方证人的提问、发问。这个是相对应的交叉询问,也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应当训练的一个重点技能。

 

一般来讲在美国的法庭上,你有direct examination,然后有cross examination。接下来你还可以有re-direct examination和re-cross examination,双方可以各自再问一些问题。甚至情况允许的条件下,还可能会再次的re-direct和re-cross。当然也不是没完没了的,法官出于整个程序控制的考虑,也会要求双方尽量地速战速决。

 

这里还要提一个点,就是在英美法系这种对抗式的庭审模式下,所有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都是通过双方利用律师的发问及证人的回答来建立的,一般不会存在证人自己陈述整个案件事实的情况。比如作为一个目击证人,证人并不会主动说“我看见谁在哪拿刀捅了哪个被害人,然后被害人倒下了”,一定是双方的律师通过提问的形式来引导、建立出案件事实。所以律师的重要性和主导性在这里可见一斑。

 

那另一个问题,这时候法官在干什么呢?法官宣布请法警带证人上庭之后,双方的律师就开始询问了。一般来讲,法官这个时候并不会介入,就和陪审团一样。但是法官也有介入的时候,我相信喜欢看美国律政剧或者律政电影的同仁们肯定会注意到,一般法官会在一方律师说“objection(我反对)”的时候介入。为什么呢?因为在律师提出反对的时候,他通常会有一个理由,比如hearsay(传闻证据)、irrelevant(与本案无关)或者其他更复杂的原因,如违反了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b款的证据。那此时法官就要请双方各自陈述自己的理由,法官会在听取双方的理由之后给出一个裁断,即这个反对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如果反对有效的话,法官会说sustained,无效的话法官会说overruled。这些词对于爱看律政剧的同仁们而言可能觉得相当的熟悉。总体来讲,刚才张律师也比较过,在中美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就交叉询问而言,法官的主导性是有很大区别的。刚才张律师比较详细地介绍了我国法庭上的交叉询问制度,那么我的讲述就主要集中于美国实务中的交叉询问的情况。

 

这里还有两个小的前置性的问题。第一,交叉询问什么时候使用。很多人说那当然是在有陪审团参加的大庭审的时候使用,但实际上使用交叉询问的场合包括但不限于有陪审团参加的大庭审。首先,在一些诉前的,如排除非法证据的场合,也完全可能用到交叉询问的技巧。排非的听证程序是,双方各自提交排非的动议,之后法官召开听证,警察作为证人被传唤到庭,然后由辩护律师对警察展开询问,这个时候就会需要用到交叉询问技巧。其次,在量刑的程序中也会用到交叉询问,这一点可能和我国的区别比较大。美国的量刑程序与前面的定罪阶段之间可能隔着比较长的时间,甚至好几个月都有可能,而且这中间要走很多个程序,比如probation officer(保释官)需要提交有关被告各方面情况的一个pre-sentence report(量刑前报告),然后双方要对这个report提出反对意见,最后可能还要形成sentencing memorandum(量刑备忘录)。在进行完这么多程序之后,才召开量刑的听证程序。那这个时候,也可能会有一些证人出庭。比如在白领经济案件中,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的规定,案件所造成的损失金额大小能够直接决定被告最后的刑期,所以通常会请一些专家证人来证明该案所造成的损失金额大小的计算是否正确,这也要用到交叉询问,而且是大用场。

 

第二,刚才张律师在讲的时候也提到了很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规定,如禁止传闻证据等规定,像这些可能跟我国在庭审上解决一揽子问题的风格有所不同。在美国的诉讼实务中,他通常会在诉前通过一些程序来解决这些问题,这个时候双方会需要提交一些根据联邦证据规则形成的动议,如hearsay statement,双方可能根据这个在正式陪审团庭审之前会打上一轮。所以当真正的陪审团评审的时候,理论上来讲,大部分涉及联邦政府规则的问题基本上已经解决完了。但当然也不排除在正式庭审时可能还会出现一些涉及联邦证据规则的问题。

 

那以上是关于交叉询问是什么这个比较基础性的问题的讲述,接下来看一下交叉询问的策略,这里实际上涉及到我们在进入真正的交叉询问前要回答的三个问题。第一,为什么要问?第二,问些什么?第三,问还是不问?这里配的照片就是在我当时办公室的柜子顶上的一个狼的雕像,它天天在那里狼视眈眈地看着我工作。

 

首先我们看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要问?为什么要进行交叉询问?这里给大家总结出两个关键词来回答这个问题。第一个叫做挖掘事实,第二个叫做讲好己方的故事。

 

关于第一个关键词,这里有两句名言,第一句名言是:“The very nature of a trial is a search for truth(庭审的根本就是探寻真相)”。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86年在“Nix. v. Whiteside”案子的最终判决书里面所写的一句话。第二句名言是“Cross-examination is the greatest legal engine ever invented for the discovery of truth(交叉询问是有史以来发明的用来探索真相的最伟大的法律武器)”。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99年在“Lilly v. Virginia”案子里引用的著名法学家威格莫尔(John Henry Wigmore)的一句话。这句话我在毛主任的朋友圈里边也看到过,所以这句名言是非常深入人心的。但是我们想一想,真相真的那么容易发觉吗?虽然柯南不断地告诉我们说真相只有一个,但是真相是真的那么容易被发掘出来的吗?大家举个例子想一想,就比如说两口子冲突吵架的时候,可能会出现这样的对话:“你上个星期说要跟我去哪儿,你要干什么事儿,你又没有做到。”“我说了吗?我没说。”“你说了你还不承认。”“我没说我怎么承认。”这样的对话在生活中比比皆是,双方都很委屈,都觉得自己说的才是真话。但是这个时候“清官难断家务事”,有办法把这个真正的唯一的真相挖掘出来吗?可能已经没有了。

 

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看到交叉询问的第二个关键词,讲好己方故事。我们都想探寻真相,但是我们不一定能做到。著名的诗人弗罗斯特写道:我望不了多远,也望不了多深,但这并不能阻止,我们向大海凝神。我们可以利用交叉询问这个有力的武器来探寻真相,但是当我们发现不一定能够完美做到的时候,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从客户的利益出发,利用好交叉询问这个工具来讲好己方的故事。关于这一个观点,这里引用了传奇的诉讼律师Gerry Spence在他《Win Your Case》这本书里写到的一句话:“It makes little difference whether the witness answers yes or no. Question by question,our story is being told.(证人对你的问题回答是或否,实际上已经不重要。随着你一个一个的问题问出去,你这一方的故事就已经被讲出来了。) ”这个背后是一个很深刻的关于人性的原因。这里我诚邀各位跟我一起做一个探索人性的小实验。

 

这是一个杯子、一支笔。好,我刚才敲响了这个杯子,在这个会议室里的各位都能够听到这个声音。现在我对大家提一个要求,我要求你们完全忘记刚才听到的声音,就当没听过一样,可能做到吗?不能做到。这就叫做“你无法撤销已经响起过的铃声”。

 

在我们交叉询问的场景中同样如此。当你一个问题问出去的时候,对方可能说“objection(我反对)”来打断你,或者法官可能打断你,或者证人给出的答案不一定如你所愿。但是当你问出这个问题后,没有人能够撤销这一道已经响过的铃声。所以这就是为什么Gerry Spence作为一名传奇大律师,他说“Question by question,our story is being told.(一个问题接一个问题,你的故事就讲出来。”尤其是在美国的这个法律体系下,这一招会特别的有用。因为它是陪审团制度,大家都很清楚陪审团是一些来自各行各业的普通人坐在那儿听你问这些问题,他们的想法更容易被操控。但相对于中国法庭上的听众法官来说,由于法官他是受过职业训练的,他的思维是从法律出发,他相对没有那么容易被操控。但是人同此心,这一点对我们来讲同样也会有启发。

 

当你进行交叉询问、当你在进入法庭的时候,你要讲好自己的故事。不光是通过你所问出来的问题,你的身体语言、表情、动作时刻都在讲一个故事。我当时在美国的时候,有一次参加培训的时候遇到了一位非常资深的诉讼律师,他跟我谈论到他在很年轻的时候第一次去开庭的一个经历。当时他是要做一个开场陈词,但是他作为新手特别紧张,什么都忘了,大脑一片空白。所以在听到法官说请你开始做开场陈词的时候,他站起来,一句话都说不出来,唯有死一般的、令人尴尬的沉默。而且比沉默更可怕的是,他不自觉地把自己的心里话说出来了——他说我现在很害怕。这还得了,一名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说我很害怕。但还好就在那一两秒钟之间,他聪明的智商又占领了高地,他接着这句话的话茬儿继续说道,我很害怕,我害怕的是如果今天陪审团的先生们、女士们,你们没有做出正确的判断的话,将有一个无辜的人蒙受不白之冤,我们的司法正义将要蒙上灰尘。圆回来了。这就是他的一言一行都在写自己的故事。所以法庭上的每一个细节都很重要,尤其是在交叉询问这种对每个人的观察力和反应力要求非常高的场合。

 

刚才我上来的时候,我拿了一个手机,拿了这个杯子,拿了一支笔。我不知道有没有人注意到了这个细节。其实这个细节有点反常,刚才张律师讲的时候,我一直坐在那儿在听,这杯水就在我前面,我有的是机会喝水,我至于那么渴吗,渴到我还非得要把这杯水带上来?其实带上来我是有用意的,就是刚才的那个实验,那个你无法撤销已经响起的铃声的那个实验。所以在法庭上,我们作为律师同样应当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对于任何的蛛丝马迹,尤其是反常的迹象,都要刻在自己的心里。也许有机会,它会成为你交叉询问时一个意外的武器。

 

我们再来看一下交叉询问的时候问些什么?这个其实是最重要的一部分——问什么?怎么样提问才是有效的提问?

 

我们先想一想自己的定位,我们是刑事辩护律师,对方是什么?对方是检察官。实际上就刑事辩护而言,检察官他们是通过主询问来建立一个故事,他们要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整个故事框架建立起来。而我们作为辩护律师,指导我们行动的一个原则就是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我们实际上是在通过合理怀疑去攻击检方已经建立好的故事。所以任何有可能引起合理怀疑的地方,就是我们要进行交叉询问的重中之重。

 

具体来讲,首先我们要分析本案事实,对本案的事实要熟悉到了如指掌的程度。第二个,我们需要对犯罪构成的elements(要素)非常熟悉,当然这一点我相信每一位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都能做到。第三,在这些基础上创建合理怀疑,再把所创建的合理怀疑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明晃晃地放到法官和陪审团的面前,让这个合理怀疑走进法庭,大摇大摆地从法庭的门里边儿走进来,然后一直待在这,站到法官和陪审团的面前。这是我们的一个指导原则。

 

举一个美国的例子,一个谋杀案,这个谋杀案的被告是一个rapper(说唱歌手)。案件的情况是在一个演唱会结束之后,大家聚在一起庆功喝酒,然后大家都喝多了,就不知道怎么回事吵起来了,而后就有人开枪了,中枪的被害人当场死亡。后来调查的时候,作为凶器的这把枪没有被找到,但是警方根据现场的各种情况,包括弹道分析、子弹和枪型号的对比、每个人所处的方位,最后指控是这个歌手开的枪。这个歌手坚决不同意做辩诉交易。最后进入了陪审团庭审阶段,就要确定交叉询问的提纲和内容。其中有这么一个问题,枪没有找到,根据专家的分析,这个子弹有可能是A型号或者B型号的枪打出来的。这个歌手保证他没有过这种枪。那我们就要判断在交叉询问的时候,我们要不要把重点放在枪的型号上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先是查阅这个案件里所有的证据,包括各种报告、各种专家的鉴定,认定将重点放在枪型号上对辩方是有利的。但是当你额外多搜一下,直接在搜索引擎搜了一下这个歌手以及枪可能的型号,结果发现他自己写的一句说唱歌词里提到说我有一把某型号的枪。这个交叉询问的点还能用吗?肯定不能再用了,不能够再把交叉询问的焦点聚焦在枪的型号上了,否则也许别人刚好就听过这个歌词,直接在法庭上提交这个歌词作为证据那怎么办?也许可以说这个歌词是艺术创作,但是陪审团又会怎么想?所以这就是要结合本案事实构建合理怀疑。

 

那再举个例子,比如纵火案,纵火案最最关键的证据是一位目击证人。目击证人说,火灾发生前的大概半小时左右,自己看到被告出现在了起火的房子附近。那在创建合理怀疑的时候,比如说,交叉询问的内容就是:“当你看见他的时候是下午五点,对吗?”“对。”“你看见他的那一天是2月8号,对吗?”“对,2月8号五点。”拿出当时天气预报的具体数据,“这里显示太阳已经落山了,对吗?”“对。”“您的视力好吗?”“一般。”“您开车要戴眼镜吗?”“要。”“您当时看见他的时候戴眼镜了吗?”“没有。”“从你家阳台看他,那中间有树木阻挡吗?”“有。”“火灾发生到现在已经过去两年半了,您对于看见这个人的印象还保证跟当时一样清晰吗?”“也不一定。”等等,通过这些问题来构建一个合理怀疑。除此之外,在一些白领经济案件里,多数的合理怀疑的点来自于主观要件,比如白领并没有侵占的故意,或者说他只是做了他认为正确的事。因为在很多白领经济案件里,实际上这些被告是游走在灰色地带的,灰色地带里到底是罪还是非罪,很多时候学理上都会有一些比较大的分歧。

 

第三个问题,问还是不问。有的朋友可能会想说,当然要问了,如果不问的话,我们今天在这里听讲座是为什么?这就是询问的诱惑,尤其是对于年轻律师来说,当你代表你的客户参与庭审的时候,你肯定是要面临压力。压力主要来自两个方向,一个来自于你的客户,因为你想让他知道你是很懂法律的,你对他的案子是进行了深入研究的,你是值得他信任的。你可能会觉得如果你不怎么问问题的话,他会怎么想,他会不会换人或者扣钱。另一处压力是来自于法官、陪审团,你可能会觉得,如果我不问的话法官会不会觉得我没用,觉得我这个新手啥都不懂,连问问题的勇气都没有。会有这样的一些压力把你推向进行交叉询问的诱惑与忐忑,但是你要抵制它,你的原则是当证人不损害己方的case,或者对己方case作用不大的时候,没有必要做太过多余的询问。

 

我举个例子你们就明白了。一个很大规模的医疗保险欺诈案。他的被告是一家医院几乎所有的董事会成员、一部分的中层管理人员、一部分的直接办事人员和一些医疗检测的实验人员,总共有28个被告,涉及的金额也非常大。那如果说这个时候你代理的是医院里某一个直接办事人员,那你想其他被告是不是各个人都很有钱,可能都请了更好的律师,在评审团评审的时候,都各显神通问得飞起。而每当其他人问完一个证人后,法官问你:“还有问题吗?”“No questions(没有问题)。”再下一个证人,“你有问题吗?”“No questions。”几乎一直如此,直到评审即将结束,你获得了一个总结陈词的机会,这个时候你前面所有的没有问题的回答就要发挥作用了:陪审团的陪审员们,请看我的这名客户,他真的就是一个小角色,只是听命于他的领导,和整个案件所谓的阴谋没有太多直接的相关,以这个办事员的层级也涉及不到与他们共谋的程度。那在前面你没有提出任何问题的基础上,这些陪审员是不是都觉得,我都快把这个人给忘了,这个人在这个案件里面干了什么事儿,好像想不起来了。这个时候你获得一个无罪判决的可能性会比你一直发言而获得无罪判决的可能性要更大一些,这就是一种策略。

 

问还是不问,他是根据具体事实来选择的,并不一定说要为了显出我有多能而去问。所以在面对询问的诱惑时,我们要时刻记住,要以客户的利益为优先。哪怕这个时候,你的法学素养、法学基因在涌动,你觉得这个时候我可以问一个很好的问题,没必要的时候也不要去问。

 

以上是在正式进入交叉质询之前的策略选择,我们通过为什么问、问些什么,问还是不问这三个问题来进行了探讨。接下来第三部分是关于交叉询问的规则和技巧。“青天有月来几时,我今停杯一问之。”终于还是来到了“问”,我们来具体看一看怎么问。下面是关于“问”的几个规则。

 

第一条规则,在直接询问的范围内发问。我们作为辩护律师,检察官询问检方的证人属于直接询问,我们问是属于交叉询问,那我们交叉询问的范围是在检察官问出来的这些事项里再去追问,这是一般的规则,但也有例外情况。

 

比如,从辩护方的角度来看,假设是一个合谋贩毒案,你代理了其中一个被告,另一个共同被告他反水了,成为了检方的合作证人,要在法庭上提出对你的客户不利的证词。那他为什么要这么做?他为了跟检察官达成对他有利的辩诉交易协议。那这个时候,检察官在对他直接询问时,他一般是不会直接说出我与检察官达成辩诉交易了,获得了减刑,交易的要求之一就是我要在法庭上对其他的几个被告作出不利的陈述。但等你有机会交叉询问这一名反水的共同被告的时候,你应当对这个辩诉交易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尽管这一点并不在一开始直接询问的范围内。一般可以这样问,“Mr XXX,你是共谋贩毒案被告之一,对吗?”“对。”“根据法律,你可能面临的最高刑期是20年,对吧?”“是的。”“你已经跟检方达成了辩诉交易协议,对吗?”“对。”“根据你和检方达成的辩诉交易协议,检方将建议你的刑期为两年监禁,对吗?”“是。”“达成辩诉交易协议的条件之一,是不是要你在法庭上做出对这些被告不利的证词?”这个时候他可能不一定回答是的,他可能说“I just told the truth(我就只是在说真话)”,这个时候你可以再补一句,“但是是不是只有对检方有用的真话,才能把你的刑期从20年减到两年?”这个时候不管他答还是不答都没有关系了,因为你已经敲响了这个杯子,已经把这个故事传达出去了。这是超出直接询问范围的一种例外情况。

 

另一种情况是检察官在对被告进行交叉询问的时候,超出直接询问的范围去询问被告过往的劣迹。当然这里有程序限制,这是属于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第B款所规制的other act evidence。对于这些既往的劣迹证据,正当的程序应该是检察官要先提交一个动议来说明他们想在庭审的时候询问被告过往的某某劣迹,而辩护方肯定会要打回去,说你不能够根据一个人过往所做的事情来对他形成一个坏印象,对他进行类似的有罪推定。那假如法官看了双方的动议后,允许了检察官交叉询问被告的过往情况的话,因为辩护方不会没事找事去问自己的客户是不是之前也犯过这样的罪,那么检察官在交叉询问被告过往情况时必然是超过了辩护方直接询问的范围的。

 

第二条规则是引导式发问。大家都知道咱们刑诉法解释第261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美国所有的法学院在教交叉询问的时候,也都会说一定要用引导式发问,一定要用引导式发问,一定要用引导式发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但其实引导和诱导仅一字之差,这其中存在着很大的运作空间,我们不能诱导证人去做一些不符合事实的陈述,但是我们完全可以使用技巧来引导他一步一步走向我们的故事。

 

引导式发问是一个封闭式的问题,从语法角度上来讲,它是一个一般疑问句。跟一般疑问句相对应的是特殊疑问句,也就是以W或者H开头的单词所引导的开放式问题,比如who、what、when、where、how、why。这样的问题不要放到交叉询问里面,我们应当用的是一般疑问句,一般疑问句的回答一般只能有三个:是或者否或者是不知道。我们用封闭式问题进行引导式提问的目的在于控制故事走向,所以我们的一般疑问句通常会是一个强化的一般疑问句。张律师,我还拿你举个例子,比如说我想引导的事实是,张律师穿了西装。如果我问:“张律师您穿的是什么?”马上警报响起,因为这是一个以“什么”引导的特殊疑问句。那我改进一下,我这么问,我说:“张律师您穿的是西装吗?”这比刚才强点儿,但是控制力还不够。如果张律师这个时候,以他非常活跃的性格,他有可能会回答:“我不光穿了西装,我还穿了衬衫,你没看见吗?”那就把我尬在那里了,所以我还需要再加强一点,“您上半身穿了一件西装,对吗?”像这个程度,一般来讲是很难否定的。这就是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一再强调形式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它背后的目的,封闭式问题的目的在于控制故事的走向,这才是最重要的。

 

第三个规则是一个事实一个问题。这是一个看上去很简单的规则,但实际上也可以说道说道。我们要注意简洁为王,不要在一个问题里面涉及多个事实。

 

我还拿张律师举例行吗?我现在记住了刚才的教训,我不会再问开放式的问题了,我直接问封闭式的引导性的问题,比如我问:“张律师,您系了一条深蓝色桑蚕丝的领带,对吗?”这个问题里面其实我涉及了至少两个事实,一个颜色,一个材质。这两个里边只要有一个出错,他就可以回答不对,那我也就无法建立起我想建立的事实。而且,不要问你不知道答案的问题。我肉眼看过去,我能知道他的里带是深蓝色的,但那是不是桑蚕丝的呢?不确定,所以我不要给自己挖坑,不要问我不知道答案的问题。再比如说我要建立一个事实是,这个被告是具有赚钱能力的。但如果我直接问证人说,“请问被告有赚钱的能力吗?”那证人就很可能说:“赚多少是算有赚钱能力的呢?一天赚十块也是赚钱,年薪百万也是赚钱,一年一个小目标也是赚钱。”由于这个问题问的很含糊,给对方的空间太大了,所以达不到我想要的效果,那这个时候我就需要把它分解成具体的问题。我可以这么问,“请问他是硕士学历吗?”“是。”“他是工商管理硕士的学历吗?”“是。”“他在某某大公司工作五年了,对吗?”“对。”“这五年里他的这个职位一直是物流主管。对吗?”“对。”“在过去的2023年里面,他每年的年薪是30万美元,对吗?”“对。”“2024年他的年薪升到了38万美元,对吗?”“对。”像这样分解之后,这个被告的赚钱能力就出来了,那之后如果检察官想说被告是出于被钱诱惑才犯下了欺诈罪的,但我们辩护方就可以建立一个他本身的收入就很好,不需要再额外地冒法律风险来做这个事儿的事实。

 

第四个规则是善用impeachment。很多词典里会把它翻译成弹劾,我给他换了一个翻译,叫做掰谎。这不是我自己瞎说的,这是有典故的。

 

好像是在红楼梦第54回,贾府的众人过元宵节,请来了一个说书人,说书人讲了一段凤求凰的才子佳人故事,就是一个落魄才子如何受到一个富家小姐的青睐的故事。听完之后,贾母就对这个故事进行了掰谎,她说这个故事写得不对,因为大户人家的小姐不管去哪儿都是至少三五个丫鬟跟着,怎么有机会去遇见这个落魄才子,并且两个人还多次私下幽会,这个故事都是这个说书人虚构出来引大家兴趣的。从这个典故受到启发,我就把impeachment译成了掰谎。

 

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警察,他在检察官对他主询问的时候进行了一个对检方有利的陈述,但是你作为辩方律师,你发现这个陈述与警察在事发当天写的报告并不一致。不一致的地方可大可小,有的时候可能是一个很关键的事实,这种情况我们的辩护律师肯定要用起来,把它发挥最大作用,有时甚至可以直接一举攻破对方的事实,但也有可能是很小的一个细节,那还有没有用?也是有用的。因为你把这个哪怕是比较小的前后不一致的细节直接戳穿的话,会对这个警察整个人的可信度产生一个很好的攻击效果,毕竟再小的谎言也是谎言,尤其是在每一个证人都事先发过誓保证说真话的前提下。

 

掰谎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remind(提醒),第二个accredit(重现),第三个confront(对质)。第一步,提醒他在主询问的时候是怎么说的,“您刚才direct examination的时候说您当时看到了被告把一个包扔到路边的草丛里了,对吗?”“对的。”他也只能回答对的,因为他刚才就是这么当着所有人的面说的。然后进入第二个步骤,说“我手里有一份警察出的事故报告,这个报告是您写的吗?”“是。”“这个报告是您在案发当天下午5点36分写的吗?”“是的。”“您作为警察的职责是对所处理过的刑事案件,每一个都要形成准确的报告,对吗?”“那请您看一下报告第三自然段第一句话,请告诉我们这句话说了什么,这句话你念出来就可以。”“我看见被告逃跑的时候,他手里没有拿任何东西。”好,那我们接下来就可以进行对质了:“那手里没有拿任何东西的这个描述跟你说看到他拿着包的这个描述一致吗?”这个时候不用在乎他怎么回答了,你的杯子已经敲响了,陪审团已经记住了这个前后不一致,你的掰谎的三个步骤也已经实现了。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小例子。

 

当然还有很多的其他规则,比如不与证人争辩,争辩不光是让我们失去风度,更让我们失去了可信度,因为法官以及陪审团会觉得你义气用事,那从你嘴里讲出来的故事就不再客观了。还有就是不能够侮辱、威胁证人,不能虚构事实等等,这些都是耳熟能详的一些规则,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再展开这些规则。

 

第六点叫做objection(我反对)。我们前面讲的这么多交叉询问的规则,都是在说你在作为提问方时应该怎么做,那反过来你作为听对方交叉询问的这个人时,你又应该怎么做?这就是你的行为准则——“Objection!(我反对)。”

 

有一部很早很老的一个美剧,叫《Boston legal》,里面有一个主角叫Danny,是一位非常资深的行业律师。他当时陷入了一个困境——他随着年纪越来越大,体力等各方面都有点跟不上,同时又面临着后起之秀的大力追击,他常常感到身心俱疲。有一次在开庭庭审之前,为了构思他的总结陈词,他熬了一个通宵,结果第二天在对方进行交叉询问的时候,他一不小心在法庭睡着了,法官发现后怒不可遏,叫了他很多声,终于Danny从睡梦里面醒来了,醒来的第一句话就是“Objection!(我反对)”。这个故事就告诉我们,在美国的诉讼制度下,当你在法庭上不知道该说什么的时候,你最好的选择就是说我反对,先把这个反对说出去。

 

我再跟大家说一个真实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叫做Bruce,是一位著名的大律师,他跟我以前律所的老板David是很好的朋友。这个故事是他俩第一次认识时候的故事,那一天是David去一个郡法院出庭。它这种郡法院跟美国联邦法院的区别之一就是,它可能会有把不同的案子、不同的律师、不同的当事人排在一块儿,轮着讲一个人的事儿。那一天上午法官进来了,坐下跟大家说:“Good morning。”话音刚落,Bruce就说:“Objection!”。当时所有人都懵了,不知道是怎么了。法官尽量地保持淡定,说:“Bruce,你为什么要打反对?”Bruce就说:“今天是我的客户要进行量刑的日子,他即将要失去自由之身被投进监狱,这对他来讲怎么是一个good morning,怎么是一个好的早上呢?所以我反对。”David一听,觉得这哥们儿有点意思,就开始刮目相看了。后来那天上午的庭审,Bruce就一直在objection,基本上法官说一句,他就反对一句,法官再好的风度也忍不住了,给他判了一个藐视法庭罪,将他投进了看守所过夜。然后David就在想,这哥们肯定在看守所里吃不好,我要买点东西去看望他。那个看望的窗口和咱们这种银行的窗口很像,就是只有一个小小的洞能够递点东西进去,而且比银行的那个窗口还要薄,就是你不能够放任何除了文件资料之外的东西进去。David就想了一个办法,他去美国超市买那种切得特别薄的火腿片,从小窗口里给Bruce塞进去,让他在那天晚上好歹吃了点好吃的肉。两个人的友谊也就这样建立起来了。

 

可能有的朋友就在想,听了这两个故事,我觉得我反对是非说不可了,不管什么时候我就一定要说我反对。但是是这样吗?并不是。到底什么时候说这个我反对呢?可能有的同学就在想说,我有理由反对的时候我就说,我没有理由反对的时候就不说。这个回答也不准确,其实是要根据当时的现实情况。比如说,一个证人正在说出对你的客户非常不利的证词,马上就要说出来了,已经开始说到一半儿了,那这个时候你就算没有理由反对也要说我反对。你反对的目的是什么?就是打断他的话,打断他势如破竹的气势,不要让陪审团轻易地对你的被告建立起深刻的差印象。你可以用objection来打岔,你再胡搅蛮缠一会儿,等再回到这个话题上的时候,法官可能已经走神了,这是一种灵活的运用。那还有的时候是可以回到我们一开始说到的医疗保险欺诈的案子里,这个时候由于你的策略是隐藏自己,就好像咱们《三体》里边儿说的,藏好自己,做好清理,隐藏好自己。即使你也有充分的理由反对,在技术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但由于你的整个策略是做一个不引人注目的背景板,你就没有必要跳出来说我反对。别人在交叉询问的时候,你要不要说我反对以及要怎么说出口都是非常有意思的,也非常考验大家的应变力和创造力。

 

前面我们通过讲一些例子和规则,把交叉询问的一些具体的规则和技巧说了说。第四个也是我们的最后一个板块,即交叉询问的风格,这里一共有三点。

 

第一个是Be yourself(做你自己)。刚才我讲的故事里边提到的,比如David、Bruce这些美国著名的大律师,他们是典型的电视电影里的美国精英律师的风格,身材高大,极具领导力。有多高呢?两个人都是一米95的个儿,非常高大。我当时在美国的一个男同事1米8,他经常觉得自己不够高,他跟我说如果自己还能再长高10厘米的话,他的胜诉率还要往上提10%。

 

但现在我站在大家面前,其实在美国陪审团的眼里我未必符合那种传统精英律师的形象。首先我们是亚洲面孔,然后我是女性,而且我这个身高也是比较小土豆的。但是这种情况能不能为我所用呢?还真可以。因为有时候这种美国传统精英的形象大家都看惯了,在他们精英的背后,很多美国的普罗大众可能会觉得这帮人善于操控人心、老奸巨猾,嘴里没一句实话。好,那我现在突然来一个反其道而行之,来一个好人的形象,就是那种你在路上被交警逮了,交警都会和颜悦色地放你走的形象。这样子的好人,她为之辩护的客户怎么可能会是坏人呢?实际上我利用这个点也是非常有效果的。有一名美国的女律师,她跟我身高差不多,有一次她就找我,她说你要不要考虑跟我合作,咱俩专门办谋杀罪。光看咱俩这形象,陪审团至少就更相信我们。当然了,这也是在她了解我的专业水平,了解我的过往记录的基础上才会找我合作的。

 

包括交叉询问的时候,可能我们每个人心里都有向往的风格,但是如果你勉强自己往那个行为模式里面套的话,其实不一定自然,这也会让你的效果大大折扣。所以交叉询问风格rule number one:Be yourself, 做你自己,在做自己的基础上,找到最适合自己的交叉询问的风格。

 

第二条叫做Soft cross软询问,也有人写成passive aggressive(被动的侵略性)。有时我们作为律师在进行交叉询问时,就会要求我们采用相对比较软的一个提问方式。比如在一个共谋的贩毒案里,其中一个被告反水了,她是一名女性,是三个孩子的母亲,她说自己是生活所迫、逼于无奈才做了这些事情。在检察官对她进行主询问的时候,她已经获得了陪审团的同情。这个时候如果你对他非常aggressive,别人可能会觉得你这人不是个东西,一点同情心都没有。所以当你想要引出她是出于辩护交易可以获得好处才反水的话,你可以非常温和地问她说,“您是三个孩子的母亲对吗?”“是。”“我也是一位母亲,您现在是处于被监禁的状态,是吗?”“是。”“那您现在没有办法跟你的孩子待在一起,对吗?”“您不能够早上送孩子去上学,对吗?”“对。”“晚上孩子放学回家,你也没有办法在家里迎接他们,对吗?”“对。”“晚上孩子睡前你也没有办法给他们讲睡前故事,对吗?”“对。”“那您的辩诉交易协议能帮您重获自由,早日回到孩子身边,对吗?”“对。”像这样就是一个柔性的询问,没有攻击,但是我们想要建立的事实建立了。

 

最后一个就是Body language(身体语言)。由于美国诉讼实务里的法庭设置,这点比咱们这边显得更重要一点。美国的法庭设置是证人在证人席,法官的左右两边分别是控方和是检方,被告通常会和辩护律师坐在同一个桌子上。像这种时候,检察官在询问FBI探员时会站在陪审团的方向,而FBI探员在回答问题时,会特意和陪审团的人有适当的眼神接触来增加他们的可信度。那反过来对于我们辩护方来说,当我们在交叉询问的时候,我们就应该站在另一侧,以此引开他们的目光,不让他们能直接看到陪审团。等等这样,都是有很多很多技巧在里面的。

 

最后请允许我用宋代僧人释智圆的一句诗来结束我们今天的交流——“君子尚权变,权变贵合道。”我找这句诗的第一个原因是这其中嵌入了“尚权”两个字,而且这句诗的意思是说君子崇尚灵活机变,且灵活机变贵在符合规则,这也很符合咱们今天讲的交叉询问的题中之意——我们交叉询问正是在各种规则的框架下,尽量发挥自己的机变与聪明才智,从而为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这份工作带来更多不一样的色彩,更好地为我们的客户服务。今天分享的就是这些,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