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3-14
编者按
2025年2月28日下午,第109期尚权刑辩沙龙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期沙龙研讨的主题为“交叉询问的功能与规则”。沙龙邀请到国浩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张旭涛律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资深美国高级执业律师、美国乔治亚州立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Juris Doctor)胡冰子担任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吴宏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彭逸轩,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担任与谈人。
以下是国浩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张旭涛在沙龙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张旭涛
国浩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毛主任、胡院长,各位律师同行,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也非常荣幸能有机会到尚权律师事务所,来分享我对交叉询问的一些思考。大家都会关心这个交叉询问到底对我们中国律师好不好用, 到底是怎么回事。
我们首先从全世界所有人共同的人性缺点来看一看,其实人类是一种不太完美的产品,我们有很多毛病,其中一个毛病就是撒谎。西方有匹诺曹,家长都会告诉孩子们不许撒谎,不然你的鼻子就会越长越长,我们中国家长则经常告诉孩子狼来了的故事。尽管我们从小受的教育是不许撒谎,但是我问一下各位,从小到大一直到现在都没撒过谎的,举个手,应该是没有的,人类会因为各种原因撒谎。所以不说实话是人类的天性,但不说实话是由各种原因造成的。可能我们之间有利害关系,可能我们为了顾及别人的感受,甚至是文化使然。举个例子,外国人到中国刚学会打乒乓球,觉得自己很厉害,到处找人要练习比赛。问中国人会不会打乒乓球,中国人一般都说不会。外国人说我请的教练教得可好了,陪我玩一下。刚好你不是说不会吗?我教教你。结果和中国人打比分5比0、10比0、20比0。然后外国人再找一个中国人问他会不会打篮球?中国人说不会,结果一打外国人又是失败。后来外国人发现他的会和中国人说的会不是一种会。因为我们是以谦虚为贵,所以为了顾及别人的感受,我们往往不会说实话。
张耀良大律师在他的专门介绍交叉询问的书中讲过,他说我在香港的法庭上进行交叉询问,最喜欢问的是外国人,因为老外你问他什么他就答什么。他最不喜欢问的是中国人,因为中国人一定拐弯说话,你问的什么,问东说西,问南说北,要费很多劲才能得到这个问题的答案。而且据我观察家里的小朋友,我发现我们中国人拐着弯儿是天生的。有一天我儿子从外面给他妈妈打电话说,妈妈我放学了,请问你需要买什么?当时我听到这句话很高兴,我说你看孩子多懂事。他妈妈说我不了解儿子,这句话并不是要帮他妈妈买东西,而是他自己跑到了学校门口的小店要给自己买东西。所以你看小孩儿没人教,他天生就会拐着弯说话。我们这种不说实话的特质,如果用在日常生活当中,它是一种文化或者一种个性。但是如果在刑事法庭上,你还拐着弯说话,甚至说假话,就是决定生死的大问题了。所以为了审查言词证据在法庭上的虚假性,就有了交叉询问这个重要的工具,这就是交叉询问的功能。
美国著名的证据法学家威格摩尔认为交叉询问是人类迄今为止所发明的发现事实的最伟大的法律引擎。我在很多培训场合中都做过测试,既然公认交叉询问是这么重要的一个工具,我们律师同行接受过交叉询问培训的到底有多少?我们今天也可以测试一下,接受过交叉询问培训的请举下手。大家都看到了,确实很少,不是谎言吧?因为在座的很多是刑事大咖,我们就会发现交叉询问它这么重要,但是我们却对它了解很少。我今天拿出点时间和大家一块儿分享一下。
我们中国人看交叉询问或者了解交叉询问更多是从美剧开始。美剧一般会出现什么场景呢?辩护律师对着证人一顿盘问,证人崩溃了,当场说出了事情的真相,然后真相大白,还被告人清白,律师像一个英雄一样,这是美剧的场景。但是我负责任地告诉大家,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几乎没有,特别是警察出庭,警察涉嫌刑讯逼供。我看到2013年有一个案例,美国的警察和检察官联合起来对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这个让我很震惊,因为我们都知道美国有米兰达规则,被告人有沉默权,怎么还能动手呢?但是这种事就是发生了,而且德肖维茨写的《最好的辩护》这本书讲过,美国的警察出庭做证不叫testifying, 而是叫testilying,什么意思?出庭作证就是出庭撒谎,所以就会有这样的事实发生:当事人说我被刑讯逼供,律师写申请,申请法院让警察出庭解释自己刑讯逼供的情况。审判长说,张律师,警察已经到庭了,你可以发问。我们的律师就问警察了,请问你刑讯逼供了吗?警察立即回答说我当然没有刑讯逼供,我们都是依法办事,怎么可能刑讯逼供呢?
那么怎么破解这个问题呢?我看了张耀良大律师写的交叉询问的书,我们中国内地的律师问了这个问题,但是张律师的书本并没有给出确定的答案。因为香港律师面对警察刑讯逼供的情况太少了,所以很缺乏这种经验。如果我们平常没有经过很好的技能学习,没有深刻了解,就会面临很多问题。交叉询问很难,因为它是彼此存在敌意的对话,我们需要跟对方证人、对方当事人交流,甚至有可能是我们提供的证人当庭反水,这种敌意性的对话很难获得对方积极地配合。另外,我们还要从敌意的对话中获得有效的信息,我们中国人拐弯说话是天生的,所以对别人讲的每一句话都会揣摩其背后的意义,这不是我们中国人有不诚信的问题,而是我们中国人很聪明。具体表现为,你问一句话,我们不会直接回答你的问题的答案,而是要揣测你背后的用意,这样才能回答每一个问题。我们在刑事法院也要注意,这是我们的文化和性格特点。前两天我们在法庭上开庭,我站着要发问,法官第一句话是张律师,请问你的问题多吗?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我们肯定是要考虑法官,你问这句话,你背后隐藏的意思是怕我啰唆,是怕我浪费法庭时间,还是有其他原因?我的第一反应是担心我浪费时间,那我说不多,法官一看我在揣测他问这句话的用意那他干脆直接告诉我,因为我这个位置离话筒比较远,如果问题多可以跟别人换个位置,所以这个例子就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点。但是敌意型证人的证言更可信,所以如果从敌意证人处获得了对我们更有利的信息,这无疑会加强我们这边的主张,得到更有效的支持。
然而在我们中国律师心目当中,交叉询问是屠龙之技。什么叫屠龙之技?我的能力强大到只能杀龙,但是没有龙给我杀,所以我们掌握了一个没有用的技能。而且交叉询问是一个舶来品,它在中国会水土不服,待会我会比较一下中美两国在法律规则上的差异,我们看看交叉询问是怎么产生的,美国是怎么规定的,中国是怎么规定的,为什么我们会这样,他们会那样,我们再来看交叉询问怎么植入了中国的法律,我们进行了一个混搭的行为。这个混搭具体什么样呢?我们的法官是德国式,纠问式审判。我们中国的很多刑事法官是德国培训的,这是公开报道的数据证实的,德国为中国刑事法院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法官。而我们的检察官是前苏联式,检察官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对刑事诉讼的过程实施法律监督。但是我们的律师又是美式的,我们这些律师是看着美剧长大的,希望能够在法庭上溜达溜达。我们有不喜欢辩护人啰唆的法官,各位在法庭上发言,应该都有被打断过的经历。经常是法官审到了一定时候,辩论阶段要凝练到每人五分钟。但中美的整个庭审模式有一个本质的区别,相比而言,我们更注重效率,另外我们缺乏技能训练的律师,我们的律师现在拿更多的时间来学习法律,我们参加培训班主要是在讲最新的法律法规,很少讲你的职业技能。这都是我们面临的现实的问题,我们不能回避,交叉询问在中国确实有现实的需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我们的出庭率大幅度提升,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大量地借鉴英美法的相关规定,这些都是在刑诉法2012年修改以后加入的。这些人出庭使得刑讯逼供的行为被揭露成为可能,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和推翻成为可能。让有专门知识的人帮助我们来审查鉴定意见,从而帮助法庭查明事实。而这些全都需要交叉询问,从2012年到现在,时间已经过去13年。而我们中国的律师跟上时代和法律的进展还是比较缓慢的,相比之下,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方面,0学术界、立法部门都比我们走在前头,我们的法律已经发生了变化,法律已经赋予了我们新的辩护工具,如果我们不掌握交叉询问技能,我们在法庭上的辩护就容易陷入被动的局面。
我们来看看中美法庭发问规则的比较,先看看我们中国。我们被发问的对象有三类。一是被告人,顺序大家都耳熟能详,先由公诉人来讯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发问,法官可以讯问。我们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必须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他不得不供述,这也是对被告人具体讯问的一整个流程。第二,对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是控辩双方均可以发问。那么就有人会问,我们国家有没有交叉询问的规定呢?我们确实没有直接在法条上写可以进行交叉询问,但是我们法条的表述实际上构成了交叉询问的规定。这是因为,公诉人问完被告人、证人后是辩护人问,问完再轮到公诉人发问,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交叉询问。交叉询问的理解有两种,第一种是反询问。公诉人问完辩护人问,公诉人直接讯问,辩护人反询问。另一种说法是公诉人对自己的证人询问,辩护人对自己的证人询问,这是一种平行询问。公诉人问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辩护人问公诉人的证人,这是一种交叉询问,所以我们中国的法律规定是有交叉询问的制度。
除此之外,我们的法律对证人和鉴定人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接受询问的规定相对来说要简单一些。实际上证人和专家、鉴定人在英美法体系统称为专家,有专门知识的人也被叫为专家,它是不区分的。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鉴定意见这样的一个证据种类,所以我们区分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后者又被称为专家辅助人。大家看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对这类人的询问参照对证人和被告人的发问的规定,这就是我们关于法庭发问所涉及交叉询问的法律规则。我们的规则原则性较强,与案件事实有关,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证人,就是不能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我们都知道交叉询问必须使用leading question,leading question就被翻译成引导式发问或者诱导式发问。如果一律不允许使用诱导式发问的话,那么交叉询问将无法进行。
那有人会问,最高法院的规定是不是阻止了我们进行交叉询问?其实不然。最高法院的诱导和我们平常讲的leading question不是一个概念。我们进行引导式发问也好,我们进行诱导式发问也好,实际上我们并没有扭曲案件事实,并没有在引导当事人做出违背事实的陈述。然而最高法院这个诱导它讲的是你要扭曲事实,要引导当事人做出违背事实的陈述。我们所说的诱导式发问,leading question,不是让当事人做出违背事实的陈述,而是要通过律师的发问技巧掌控当事人,让他受控于我,做出符合事实的陈述。这就是区别,大家尽管大胆使用,在法庭进行交叉询问的过程中,你可能会被法庭打断,但是你要不断地训练。我最初试图在法庭上进行交叉询问时很狼狈,我是看美剧在研究交叉询问的。有一次我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帮助家属来指控一个故意杀人的案件,那个案件,公诉人很弱,我急得不行,他问来问去,当事人当庭翻供,说自己被刑讯逼供,于是我就发问,问了半天也没问出结果,后来法官不耐烦,说张律师不要再发问了,结束的时候当着家属这样告诉我,你今天问的全是废话,大家可以想象当时我是什么心情。
所以从那个时候开始我不断地在寻找各种各样的书籍,加强交叉询问的学习并寻找各种机会加以应用,同时不断地告诉自己,脸皮要厚。如果发问不当,对方可以提出异议,审判长可以根据情况支持或者驳回。即使对方不反对,审判长也可以提出异议,大家应该都很熟悉这个场景。所以我们在法庭上使用交叉询问的时候,被打断会是经常发生的。但是我们要习惯这种方式,你要想掌握交叉询问技能,你就不能怕被别人训斥,也不要怕自己发问不得体不得当,因为你总有一个从不会到会到熟练掌握的这样的一个过程。我们对未成年人的发问,也有一个特殊的规定,就是不得威胁、训斥、诱供或者讽刺。只有未成年人才受到这种特殊保护,而对成年人则没有这种规定。在法庭上经常出现被告人当庭翻供,检察官就会对被告人说,请你珍惜最后一次机会,你之前已经做了认罪认罚,你还有自首情节,现在你对主要事实根本就不承认,如果这样的话,你就没有自首情节了,要取消你认罪认罚的有利情节,你要抓住最后的机会。听见没有,这就是赤裸直接的威胁,这也是我们的法律很有意思的特点。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美国,美国有一个联邦证据规则,我把跟交叉询问有关的最重要的部分摘录出来,跟大家分享一下。美国对询问证人和展示证据也有明确的规定,并且法院要严格控制,要保证这些程序能够有效确定真相,避免浪费时间。我们中国人重视提高庭审效率,美国直接用了avoid wasting time的表述。因为联邦证据规则它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喜欢使用plain language,什么意思呢?用最平实的语言表达法律的规定,不要使用那些老百姓看不懂的专业术语。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明确地规定了交叉询问的范围,从这点可以看到美国的交叉询问和英国的交叉询问有着本质的区别。美国的交叉询问的范围受到了限制,一定是在直接询问的范围之内,除非法院允许你进行额外询问,否则的话你不能超越直接询问的范围。而英国是只要和案例有关就可以随意发问。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差异呢?因为美国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笔录是不能作为证据直接采信的,做过笔录的人原则上必须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提供直接的言辞证据。否则的话,之前的笔录全部都不能采用,这就被称为传闻证据不被采信。而在中国,只要这些笔录没有作为非法证据予排除,就可以采信。所以我们是限制中的限制,这就是一个很大的差异。
再来看联邦证据规则对诱导性问题的规定,直接询问不应当使用诱导性问题,除非是为了展开证人证言。检察官对自己的证人直接询问不能使用诱导性的问题,对对方的证人可以使用诱导性的问题,所以交叉询问的时候是必须使用诱导性发问的。一方传唤敌意证人,即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认同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诱导性问题,交叉询问构成了一个法庭发问的制度。这个制度表现为直接询问、交叉询问,再次直接询问和再次交叉询问。检察官问自己的证人,问对方的证人,辩护人问自己的证人,问对方的证人。然后再反过来通过这种方式,通过直接言词的方式,把案件的真实情况呈现出来。但我们要注意,这个敌意证人不一定是对方证人,因为你自己的证人有可能反水,己方证人到法庭上做出了对自己这一方不利的证明。
交叉询问和诱导式发问在美国存在的法律基础是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的对质权。当事人是刑事案件的被告,有权同反对他的证人对质,“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这就是交叉询问、诱导式发问的宪法基础。
美国把发问对象大致分为两类,第一个是证人,美国的证人包括被告人,美国的被告没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因为他有特免权。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沉默权是指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当中被迫自证其罪。所谓不能自证其罪其实是什么呢?Not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即被告人不能作为自己的证人来反对他自己。如果他同意放弃这种权利抑或是愿意回答法官或对方律师的问题,这个时候他的回答就将成为呈堂证供,作为证据使用,他成为自己的证人,来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
我们在法国访问的时候,和法国的律师以及警察交流,他们有律师在场权制度,那警察和律师发生冲突的时候怎么办呢?他们说这个时候律师不会退让,一定要据理力争。由此我就产生了这个想法,如果现在赋予我们中国律师在场权,同时我们当事人又有必须如实供述的义务。警察在施加压力说你必须如实供述,律师在旁边反对,这会产生什么后果?我们警察肯定是先停止对被告人的讯问,先处理这个律师。所以如果我们制度不配套的话就会导致很危险的境地,我们的律师要比现在还要危险得多。后来去了美国,我又向美国的律师询问这个问题,恍然大悟,他说我只要告诉当事人,你有沉默权,从现在开始闭嘴,更有甚者说现在的问题我来搞定。这种情况下律师在场和警察还能冲突吗?被告人有第五修正案的沉默权,他可以什么也不讲,在法庭上也可以什么都不讲。
所以美国的法庭主要在审谁呢?在审办案的警察是否依法办案。宪法赋予了被告人不为自己作证的权利。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501条特别权规定得非常原则,最初的建议稿规定了九种特免权,即被告不用作证,律师和自己委托人的秘密交流,精神病,医生和自己的病人,配偶,神职人员忏悔教父不能把忏悔的语言说出去等。一公布就引起了美国轩然大波,强烈争议,各种反对,游行示威。最后公开的法条只保留了其中一项权利,即律师和自己委托人的秘密交流,当然律师的这项特免权也有很多限制,不是你所有的交流都免除作证的义务。
我们接着往下看,第一种发问对象是对证人,第二种是外行证人和专家证人。什么叫外行证人?什么叫专家证人?实际上是提出意见的人,我写出了一个意见,同时我要到法庭上来说明我的意见。这种意见分两种,第一种是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的范围内提出的专业意见,这就是专家证人。另一种意见是一种看法,而这种人是外行证人。比如说在审理一个强奸案的时候,陪审员见到这个女孩儿已经17岁了。但是这个女孩是15岁的时候遭受了强奸,陪审团就不能想象出来这个女孩在15岁的时候是什么样,但是被告方的证人提供了很多证据可以证实这个女孩在15岁的时候看上去就像20岁了,这就是外行证人的看法。我们所说的专家辅助人是因为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者是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他基于充分的事实数据,可靠的原理方法适用案件,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鉴定意见或者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因为他是专家,总体都用了expert这样的一个范畴。
现在来总结一下中美交叉询问的差异。第一个,由于对质权和传闻证据规则的存在,美国证人出庭是以直接言词证据为原则,采信庭外陈述(statement)为例外。而中国经常出现证人不出庭,他写了个书面的陈述交到法庭。单纯的侦查笔录,如果允许采信,就剥夺对方交叉询问的权利,所以开庭审判他们使用交叉询问的机会比较多,大家要注意。美国80%甚至高达90%的案例都是通过辩诉交易来解决,实际上不能进入到庭审来施展交叉询问。所以尽管有这样的工具,使用的相对来说也是少,但是比我们的机会要多。中国法庭,以书面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为主,证人和专家证人出庭是例外。只有我们对证人证言或者鉴定意见确实有疑惑,才会申请他们出庭。在开庭的时候,我们使用交叉询问的机会就比较少,这是一个客观现象。还有,因为有沉默权制度的存在,所以美国法庭很少向被告人发问,除非他自己放弃,更多的是在向办案警察发问。而我们的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所以我们法庭是以对被告人发问为主。只有排非的时候才申请警察出庭,这就是中美的区别。
那么问题来了,哪一个更好?其实答案很简单,这两种机制的不同,实际上和收费方式有着很大的关系。美国律师和英国律师一般是什么收费方式?计时收费。中国是打包式收费。打包收费我们希望庭审是越长越好。而计时收费肯定是希望庭审时间越短越好。所以直接言词证据让statement排除在外的这种规则,是基于计时收费的这样的一个规定而产生的规则。经济基础永远会决定上层建筑,这种将庭审前的所有笔录重新呈现的法律制度是昂贵的,是非常耗费时间的。因为我们是打包收费,他们是计时收费。所以当我们来比较两者之间差异的时候,一定不会简单得出结论谁更好或者谁更不好,而是要深层次地来看它背后的经济学的基础。
法律对法庭发问的规定和律师发问技能是什么关系呢?法律的规定就相当于足球比赛里边不许越位,不许踢人,不许踩人犯规,罚点球的规则。队员如果被亮了黄牌肯定不满意,相当于我们对裁判不满意。交叉询问技能又是什么呢?是传切的战术。规则,越简单越好,越明了越好。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很简单,留给律师发挥的空间就很大,规则之外我们怎么问,让我们自己通过交叉询问的技能来进行,只要我们不诱导当事人做出违背事实的陈述就OK。
接下来,我们讲一讲交叉询问如何做。根据英美法的经典教科书,我们总结来说,就是“三七二十一”。
首先,要注意三项基本的规则。
第一,我们在法庭发问,要采用封闭式加诱导式的发问;第二,每个问题只问一个事实,要层层递进;第三个规则难一些,我们要将交叉询问分解为每个特定的目标,设定一系列有逻辑的递进进程,这涉及发问的逻辑,我们要吃透案件并问出有效的问题。
例如,警察进行了刑讯逼供,我们通过看守所获得了证实当事人身上有伤的证据,警察也出具了情况说明,解释了当事人身上的伤是如何造成的,当事人也对刑讯逼供的详细过程进行了充分的阐释。这个时候,交叉询问如何设计?警察永远不会承认自己刑讯逼供,但是你的问题要按照这三项基本规则进行,问到他哑口无言,让审判长明确地知道被告人现有的供述因为刑讯逼供而不足为信。
其次,挑战发问对象前后陈述不一致的七步法。1、发现不一致;2、交叉询问的物理准备(把不一致写入准备材料中);3、构建准备挑战的证言的当前版本;4、把证人和这个当前版本绑在一起;5、阐释矛盾的版本;6、揭示陈述的前后不一致;7、倾听直接询问。
当我们发现这个案件前后不一致、存在问题时,如何挑战?首先要阅卷,只有这样才能把这个案件真正的脉搏打通。辩护人一定要亲自阅卷,老中医亲自把脉,只有这样才能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当事人说“我被刑讯逼供”,此时要拿出会见笔录,完整详细地记录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例如“打哪了”“拿什么打的他”“打了多少下”“造成什么后果”,这些全记下来。有了这个基本素材,我们才能做发问提纲,然后进行交叉询问。所谓的“不一致”,就是把案件中的矛盾之处记录下来,然后开始构建挑战证人的发问版本。
如何展开挑战呢?把证人版本和会见笔录的版本相互对照。交叉询问时,辩护人在法庭上一定要和你要挑战的对方证人建立一个比较好的关系,和颜悦色地问他最容易回答的基本问题。例如,“这个报告是你写的,对吧”“这个报告你是根据国家的标准写的,对吗”“对”“在写的过程中严格依照了所有的职业规范,没有一点违反规范,对吗”“对”。律师利用这种封闭式加诱导式的方法,证人就跟着你的思路走了,而且你说的都是不容反对的。因为如果他用逆反心理来对待你,某个问题回答“不对”,他就等于把他的report彻底给否定了。律师可以说“审判长不用问,他自己已经承认不是按照国家标准写的”,就这样,你揭示出了整个陈述的前后不一致,然后再倾听直接询问,这就是挑战不一致的七步法。我们设计问题,还有在法庭交流都围绕这七步来进行。
中美都有“诱导式发问”的概念,封闭式加诱导式发问的问题,包含了提问者本身期望的答案。我问“你做这个报告,是到现场核验过了的,对吧”,对方答“对”。不管对方给出什么样的答案,都是在发问者的作用下进行,会让答案显得不太可靠,这样的话,法庭会禁止,会打断,这个我们需要注意。
举个例子,我们曾经办过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律师说“当事人没逃逸”,交警认为是“逃逸”。有什么证据证明逃逸呢?我们在法院据理力争,那个时候还没有警察出庭,开完庭检察官把交警请过来说明情况。我最后说“问了半天,你认为当事人逃逸没有任何证据而是推定,对吧”。各位,这时候检察官会怎样——反对,但反对也没用,反正也说完了。
另外一个案件是,公诉人问被告人“出发买毒品的时候没有去,如果通知你一定会去,对吧”,此时辩护人肯定要反对,因为问题里面包含了答案,而且是一个假设的问题,这就是封闭式加诱导式问题。
我们刚才讲“三”又讲“七”,现在讲“二十一”。“二十一”是用来做什么的?控制证人“逃跑”。
如果这个证人在法庭上不受你控制,还是那句话,我们的法律制度是要配套的,我们不能从国外移植一部分,后来发现这儿又漏风,那儿又漏风,都不对。在法庭上不好好回答问题,在美国是藐视法庭,还会构成犯罪。但在中国法庭上就会遇到警察不配合或者证人不配合的问题。我曾经遇到一个警察,告诉我“你对毒品鉴定完全不懂”,我说“你就老老实实回答问题”。这种冲突最好要避免,但是初学者会犯这种错误,那就是给发问对象强烈的压迫。
一个贩卖毒品的二审案件,律师经过阅卷发现,最终售出的毒品为假毒品,但是鉴定意见说是真的,这是怎么回事,此时就有必要让四个毒品鉴定的人出庭来说明鉴定的过程。我们除了申请鉴定人出庭,还申请了移送毒品的警察出庭,首先出庭的两个送检毒品的警察出庭说明他们送检的毒品装在同一辆桑塔纳轿车的一个书包里,但是毒品的来源是不同的。然后是鉴定毒品的警察出庭接受询问,当时我们是初学者,所以对鉴定警察进行了压迫,对方很抗拒,怎么问也不正面回答问题,甚至指着我说:“你根本不懂毒品鉴定。”我看问不出东西,就暂时停止了发问。于是审判长就问检察员有没有问题,检察员问鉴定人,你到底是如何做毒品鉴定的,这个警察明显松了一口气,然后拿出提早准备的一张纸,说“当然,我们是按照联合国的标准,对同一来源的毒品进行抽检”。在法庭上我们敏锐地捕捉到“抽检”这个信息,所以检察员问完我就补充发问“你刚才在回答检察员发问的时候说,根据联合国的标准,对同一来源的毒品是抽检,而不需要逐包检验,对吗?”“对。”“对本案你也是按照这个联合国的标准进行的检验,是吗?”“是的。”“本案一共21包毒品,你抽检了几包?”“我抽检了一包”。我说“你知不知道这些是不同来源的毒品”,他大惊失色,“不会吧,他们告诉我是同一台车来的”。原来送检的警察只告诉他来自同一辆车,没说是不同来源的毒品。当时整个法庭就安静了,审判长告诉书记员,把这个话记录在案,这个案子后来有了好结果。
很多年以后的一天,我去某地法院办案,刚进法官的办公室,里边坐着的一个律师突然站起来,“张律师你好”,特别热情。这人我也不认识,对方说“你肯定不记得我,但我记得你,你还记得某某案件吗?我当时就是某省高法的书记员,负责记录的。你当时法庭的问话我都惊呆了,这只有美剧当中才有的一幕发生了,所以永远忘不了你”。所以,我们认真努力工作,会有很多人记住你。
我们继续看,如何引导发问对象,三项基本规则是基础,行为是被结果塑造的。
你先抛两个简单的问题试试水。“您从事这份工作20年了?”“对”“那你的工作经验非常丰富,有很多优秀的成绩,也获得了一些表彰成果是吗”“没错”。对方很开心,因为你这些问题全是加分项,这样的话,接下来发问你们俩交流就要容易得多,因为他已经慢慢适应了这种问话方式。问话一定要如沐春风,让他觉得和你唠嗑是一种享受。“Yes”“Yes”“Yes”,通过这种“Yes”把能够确认的事实全部累加起来,到最后那一步问题已经不容回头,因为如果往回走就会推翻前面所有问答的逻辑。
这个时候如果他已经站在悬崖边儿上,是否要把他踢下去,直接指出他这个问题的错误所在?不要。因为对方,特别是专家证人,如果发现情况不妙,鉴定报告被推翻,可能关系到他的职业前景,甚至断送自己的职业生涯,他一定会放手一搏,和你大篇幅地辩论,而我们在专业技术上不占优势,和他辩论,法官可能会产生其他的想法,所以在这个时候我们见好就收,“谢谢,请你退庭”。等对方离开法庭,不在场时,我们跟法官指出他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漏洞。但是如果不慎,毁掉是瞬间的事。想要观点被法庭接受,不被反对,就不能夸大其词。有的时候律师问,“你就回答‘是’还是‘不是’”,法官也讨厌这种问题,“张律师,你不要给人家那么大压力,作为一个老律师,你怎么能这么对待年轻律师呢”。
律师法庭上万不得已不能主动寻求法官帮助,因为这时法官会觉得你已经失去后手,旁听的家属也可能觉得律师镇不住场面。所以这时要注意,如果发问对象不配合,律师问“这个问题,你怎么回答”,对方不回答,再问一遍,还是不回答,这时审判长会主动介入——“证人,请回答这个问题”。只要你的问题和案件相关,而且很重要,问到点上,法官一定会插手,因为他也关心这个问题。
说白了,法庭发问是唠嗑,此时女律师比男律师要更有优势,因为女性天然有语言优势。在法庭上如何聊?依靠身体控制和积极倾听。澳大利亚的刑法教科书告诉澳大利亚的律师,在法庭上可以站着表达自己的意见,但不允许走动,不要受美国好莱坞电影的影响。香港律师也是可以站起来讲,但不许走动。美国的法庭可以走动,边走边问。我们提问时,对方拐弯抹角不回答,那就变换一个问法。证人和被告人经常会装作听不懂,特别是多被告互相矛盾的时候,这个时候要不断调整发问的方式。最后连三岁孩子能听懂的时候发问对象还不回答,法官就会说“这个问题还听不懂吗”。
此外,我们在法庭的发问,还有快进也有慢放的功能。什么叫快进功能?如果发问对象回答说“我当天早上八点起床,吃了口饭,洗了把脸,我就坐地铁坐到东直门……”,这很啰唆,如果发问对象回答了一堆内容,法官的注意力就分散了,此时就需要快进——“你八点起床以后,去了什么地方”“见到了谁”,这样就叫“leading question”,让对方跟着你走,而不是误导他做出违背事实的陈述。还有慢放,例如问被告人“当时是谁拿刀捅了被害人?”“我们老大当时看不顺眼,上前捅了一刀”,这句话是一个瞬间,此时需要慢放——“等一下,你们老大叫什么名字”“他从哪儿拿的刀”“这个刀什么样”“刀刃有多长”“当时被害人是正面面对还是后背面对”“刀是扎在左边还是右边”“他当时扎的时候是看清楚才扎的,还是什么都不管,直接一刀”,就这么一个动作,通过慢放,像画面一样一帧一帧把这个案子的关键问题说清楚。
很多人会说,这个案子这么复杂,法官从来没接触,他能听懂吗?这是很多人认为的,我们的律师有的时候也会有这样的疑问。我打个比方你们就知道了。我们去看电影之前,对这个电影里的主人公的生平事迹,还有整个电影的来龙去脉,经常是一无所知,法官开庭一无所知的情况也存在。那么,什么样的电影会让我们的观众看完后热血沸腾,留下终生难以忘怀的印象,然后回去自己去找电影主人公的传记、生平的资料去看,去研究?一定是这个电影拍得非常好,演得特别精彩,让观众留下难以忘怀、挥之不去的印象。所以我们庭审就要实现这个效果。庭审十分重要,它是表演,这个表演的目的就是要给法官留下终身难以忘怀的深刻印象。这个庭开完,他可能上级有指示,被害人在闹,家属有压力,其中存在方方面面各种各样的错综复杂的问题。但是他晚上回去睡觉一闭眼,就是你在法庭上那精彩的表现,他写判决的时候,还要好好琢磨。这时法官就会想,某个点我得好好看看,律师这个地方讲得有道理,这个专业里面的知识我不行,我得去请教专家。我们的庭审就是要达到这个效果。如果法官庭审结束后,对这个案子产生兴趣,对这个领域开始认真钻研,那我们就可能会产生好的结果。即使没有好结果,你也会因为精彩的庭审表现,给法官们留下终生难忘的印象,赢得他们对你发自内心的尊重。
如果发问对象答非所问,可以变换方式发问让书记员记录。例如,“麻烦你看一下这个是不是佣金”“你并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我的问题是……”“听不懂是吗?好,我把这个问题再重复一下,我再换一种说法……”。如果你很有风采,对方一脸窘态,法官一看就明白这里存在问题。此外,如果一个问题问三遍,不管你怎么问,对方都回答“我是依法办案”“难道你们没有刑讯逼供吗”“我是依法办案”“当天晚上你们是不是超时了”“我是依法办案”,一遍一遍问完后,法官会说“这个问题还有意义吗?你老实说,你当天晚上在不在,进没进行刑讯逼供”。发问还可以利用排除法,“这辆车什么颜色”“我不知道,不清楚”“蓝的”“白的”“灰的”“红的”“黑的对吧”。
我们需要利用“三七二十一”的规则,以询问目的出发组织问题(定位),以询问目的和证人可信性双角度组织问题(定性),以证人临场出现的问题组织问题,揭示案件的矛盾之处,这些技能不用你永远掌握不了。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发问可能被法官训斥,但不要紧。我们都是刑事律师,要“皮糙肉厚”,只要我们自己不尴尬,尴尬的是别人。我首先要强调,毕竟交叉询问是舶来品,所以我们要适应中国的国情,把国外的一些方法拿来适应中国庭审的实际,这样才能解决真正的问题,促进法治的进步。所以,我们要知道中国的法庭是什么样子的,法官的特点是什么。我们要提前跟法官沟通,让他知道我让某个人出庭不是来扰乱庭审秩序,也不是来添麻烦的,而是这个案件非他出庭不可,才能把案件事实说清,防止出现冤假错案,这样法官就愿意配合。
还有,律师不要过度发问,什么意思?当你问到了一个好答案,意犹未尽又想确认,例如“他那天晚上没去,对吧?”“对,他没去”“那就说是你们自己带人去的吗”,这句话就叫过度发问。因为前面有好答案了,你又来一遍,证人说:“让我想一下,好像是去了。”前功尽弃。所以,不要过度发问,也不要和证人争吵,不要argue。在法庭上的交叉询问,就是引导他回答你要的答案,不要指责,不要说其他问题,要不然就成辩论,特别是专家证人,你和他辩不过专业问题。让他离开法庭,律师再说发问中发现的问题。所以交叉询问的目的是和他确认事实,而不是让他或是向他指出真正的事实是什么,这个切记。
交叉询问能不能撒谎?我说的不是证人撒谎,而是发问者撒谎,让发问对象把隐藏的答案说出来。《最好的辩护》一书里有一个案例就使用了欺骗式询问。一个贩毒案件,实际上是联邦调查局的特工卧底让被告人去做的某一件事。和这个特工的每一次交流,被告人都录了音,但是在最关键被抓的这一次没有录音。德肖维茨就拿着前面这个录音开始放,同时发问。他用这种方式让联邦调查局的特工误以为自己这一次也被录音了,于是他就承认这次是他让被告人干的。录音资料全部交给法官后,法官回去认真听了一遍,第二天把德肖维茨打电话叫了过来,他们的对话非常中国式。“德肖维茨教授,你可是哈佛大学的教授,你怎么能这么做来误导司法”,德肖维茨说“我是让他说出真话,我并没有让他做违背事实的陈述。而且这种事儿我们美国伟大的总统林肯就做过”,法官问“他怎么做过”,德肖维茨说“月亮的故事听过吧?林肯当律师的时候就一起凶杀案向关键的目击证人发问:“你说案发当天晚上月亮又大又圆,月亮正好照在被告人的脸上,所以你清楚地看到他脸,对吧?”“对”,林肯当场拿出一本黄历,“你看看,根据这本黄历,那天晚上是下弦月,在那个时间,天空根本没有月亮。”,证人一看大惊失色,承认了自己撒谎。实际上这本黄历是林肯伪造的”。最后法官算是接受了德肖维茨的这个说法。但是这样的做法在中国用起来一定要小心。
孙杨国际体育仲裁案的交叉询问有很大的问题。
案情大家都清楚,我就不重复了。这个案件交叉询问的问题表现在哪里呢?孙杨方面说的是WADA派出的参加血检和尿检的人员每一个人都需要有授权文件,国际泳联同意该说法,但是世界兴奋剂组织说不需要,只需要概括授权就可以了,外包公司IDTM也同意这个意见,并且说自己的采样人员都经过培训。
我们可以看到,争点其实很清晰,那就是WADA的规则如何解释。孙杨要挑战这个规则,WADA要维护这个规则。除了规则之争外,还有一个争点,那就是孙杨方面不让血样离开现场,以及砸碎特制的容器把血样留下来,是否构成了抗拒检查。
这个案子应该从两个角度出发。一是规则到底应该如何解释,二是要有过硬的证人能在法庭上证明孙杨是经过了主检官的同意留下的血样,且孙杨是咨询了相关的专家并在专家的意见下这么做的,而不是自己故意抗拒检查。关于规则这一块,需要有专家证明,关于现场的情形,需要有当时在场的人证明,而这些需要很好的交叉询问应对。
WADA的律师是专门打兴奋剂官司的美国律师理查德·杨,有很多胜诉的战绩,特别擅长交叉询问。孙杨的瑞士律师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普遍不擅长交叉询问。
我2015年参与中华全国律协接待德国刑事辩护律师代表团,他们一个老律师告诉我,自己执业35年从来没进行过交叉询问,而且德国的书籍也很少有关律师发问的书籍,更多的是法官发问,所以其实双方律师上已经存在了很大的差别。
我们讲,专家证人很重要,应该精通WADA规则。但是出庭作证的人是孙杨的母亲,且提供的更多的是情绪方面的证言,对方的证人是WADA标准处副处长,即制定规则专门解释规则的人。孙杨方面本该有一个研究国际反兴奋剂组织制定规则最权威的顶级专家,可以和对方形成有效的对抗,然而现有的孙杨母亲的证言对说明孙杨没有主动违反规则没有任何作用。
时间关系,就不多展开了。如果我们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天天停留在辩审冲突这样的状态,天天进行着律师和法官之间的撕扯,那我们的技能就永远没有办法提升,这是中国律师要深入反思的。很多人认为,孙杨案件只是一个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离我们太远,其实不是,它在某种程度上深刻地反映出我们对包括交叉询问在内的庭审技能重视程度的严重不足。
接下来谈谈辛普森案件。关于辛普森案件,德肖维茨写了一本《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该案检察官克拉克针锋相对写了一本书叫《毫无疑问》,辛普森自己也写了一本书《如果我真的做了》,大家感兴趣可以看看,这里面有很多关于交叉询问的案例,很有趣。
我曾经见过李昌钰博士,他给我们展示了辛普森案被害人辛普森前妻尸体的一张照片,她的背后当时有一个非常明显的血手印,但是这个血手印后来消失了,因为警察嫌尸体太脏,对尸体进行了清洗,把这个血手印洗掉了。而且检察官一开始就认为连杀两人是辛普森一个人干的。但很短的时间,辛普森手上只有一个很小的伤口,而现场曾经发生过激烈的搏斗,这个凶杀,一个人能完成吗?最少应该是两个人。因此,警察和检察官的先入为主引发了方向性错误的问题。辩方则有效地证明了第一个进入现场,第一个发现血迹的福尔曼警官是一个种族主义分子。所以这个案子的交叉询问非常激烈。辩方已经掌握了福尔曼是种族主义者的录音证据,在法庭上问福尔曼“你是不是种族主义者”,福尔曼说“我不是”,“你说过黑鬼这个词儿吗?”“我没有。”“从来没有?”“从来没有。”辩方继续“我现在再给你一次机会,你向法庭明确地说,你确实真的不是一个种族主义者吗?如果有相反证据,你愿意承担责任吗”“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这个交叉询问一步一步直接把福尔曼逼到悬崖里了,然后辩方拿出录音证据一放,福尔曼因为在法庭上做了伪证,变成了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这个案件的戏剧性的结果是,被告人辛普森全身而退,办案警察福尔曼锒铛入狱。
那么福尔曼在这个案件中是不是种族主义者为什么这么重要呢?因为辩方通过专家证人的检验,证实了辛普森遗留在案发现场的血样有抗凝剂。正常人体内不应该有抗凝剂,抗凝剂是提取血样以后放入试管防止血液凝固才加入的物质,但是本案的这些血样里面有抗凝剂,这就非常可疑了。恰好检查试管的护士说,原来血样比较多,现在变少了。第一个进场发现血样的是福尔曼警官,辛普森是黑人,而福尔曼警官是个严重歧视黑人的种族主义者,因此不能排除福尔曼拿着从辛普森身上抽取的血样,故意涂抹在现场,从而企图栽赃陷害辛普森的合理怀疑。
最后向大家推荐一些交叉询问的书籍,《Cross-Examination:Science and Techniques》一书是对法医在法庭上作证和专家证人交叉询问的技巧,还有张耀良大律师的《交叉询问的方法与技巧》一书也很推荐。《Cross-Examination:Skills for Law Students》是法学院培训交叉询问技能的书,《Trial Techniques and Trials》也很好。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