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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案例丨梁超: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辩护律师坚持无罪意见,终获不起诉——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4-18

梁超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业务部主任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领域,挑战与变数交织,在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实现“逆转”,难度极大且意义非凡。我办理的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就是这样一个经典成功范例。

 

不批准逮捕——初战告捷

 

当我接受委托介入此案时,案件已进入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经过两次会见与嫌疑人孙某某深入交流,我认为本案的核心要点是:孙某某买卖的微信号均为“白号”。这些“白号”是解绑了实名手机号的微信账号和密码,功能受限,头像随机生成、无转账功能且朋友圈使用受限,关键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指向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

 

基于对“白号”性质的精准判断,我迅速与检察机关展开沟通,并提交了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意见书中,我详细说明了孙某某贩卖的微信号码均为解绑了身份证号、手机号的“白号”,仅依据相关微信账号和密码不能对应相应的公民个人信息。且孙某某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是初犯、偶犯,案发后有悔罪表现且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同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避免社会危险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我的意见,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孙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辩护受阻,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推进到审查起诉阶段,我第一时间查阅卷宗,进一步确认在案证据支持孙某某买卖的微信号均为“白号”,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罪所涉的公民个人信息。随后,我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并提交《孙某某一案不起诉律师意见书》。

 

但事情并非一帆风顺,检察院起初认定孙某某构成犯罪,决定起诉,还通知孙某某进行认罪认罚具结,给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的量刑建议。孙某某因担心被判实刑,无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坚持无罪辩护,反复沟通不应起诉辩护意见

 

即便面临如此困境,我依旧坚信本案认定孙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某某不应被起诉。在《孙某某一案补充律师意见书》中,详细列举了多方面关键辩护意见。

 

从犯罪对象来看,孙某某购买并转卖的微信号均为“白号”,这一点有充分的证据支撑。侦查卷宗材料显示,孙某某在向上游人员购买微信号时,明确要求对方提供未绑定手机号和任何身份信息的账号密码,若卖家的微信号绑定了实名制信息,孙某某会要求解绑后才购买。同时,其向下游出售的微信号也只是一组虚拟账号密码,未绑定任何实名制信息,无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孙某某本人供述,其在相关群里发布的消息,如“长期出私人1 - 6个月白包秒包新设备”“收年白V”等,都表明所涉微信号为“白号” 。侦查机关调取的孙某某与微信号买家和卖家的大量微信聊天记录也能相互印证。比如,与“阿森人在线”的聊天记录显示“能解开的都给你尽量解”;与“A.玲听”的聊天记录中有“手机啥都清理吗”“手机号解绑吗”的询问;与“养乐多”的聊天记录提到“清理完了”“没绑定手机号”等,这些都表明孙某某买卖的微信号是解绑了实名制信息之后的“白号”。

 

从证据关联性角度分析,侦查机关虽调取了孙某某与部分上下线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显示了部分买卖的微信账号和密码,但这些账号密码是否能关联到特定自然人信息,并无足够证据印证。侦查机关仅依据孙某某在《讯问笔录》中供述的部分信息,通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调取了8个微信账号对应的公民个人信息,就认定其出售的500余个微信号均为实名微信号,这显然证据不足。不能仅仅因为部分微信号关联到个人信息,就推断全部500余个微信号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综合上述关键辩护要点,我反复与检察机关深入交流,强调本案孙某某买卖的微信账号及密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特征,即“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因此,本案缺乏认定孙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逆风翻盘——成功不起诉

 

经过不懈努力与多次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我的观点。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不诉[2025]34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辩护感悟

 

认罪认罚案件辩护亦有无罪辩护空间这起案件意义非凡,它充分展现了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关键作用。即便当事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只要辩护律师坚守事实与法律,就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结果。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公正严谨的办案态度,愿意倾听合理意见,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未来,在刑事辩护道路上,我将继续秉持专业、负责的精神,为每一位当事人全力争取公平正义,让法律的光芒照亮每一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