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客户信息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经营信息,实践中刑事案件成案罕见。究其原因,与对客户信息的证据收集的不完整、不全面有关,亟待厘清。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很多证据有赖于权利方帮助侦查机关提取,而客户信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经营信息的证据规格在实践中并不明确。笔者认为,可分为以下四步进行收集审查: 第一步:收集审查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特征的证据。我国刑法原第219条第3款明确规
主题:庭审质证是否有例外讨论条文一:《高法解释》第71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拟讨论问题:如何看待该条删除庭审质证例外?庭审质证是否存在例外?【对照条文】原《高法解释》第63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关联性条文】1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
一、裁判要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指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限定涉及个人隐私、被侵犯后将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风险的信息,司法审查其范围、种类、数量应当严格遵循以下标准:依法公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等敏感信息的认定应按照信息本身的属性并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用途等综合判断认定;对为合法经营而交换的一般公民个人信息是同一信息的,只对行为人向他人提
内容摘要:刑事立法活跃化不仅带来了刑法条文增量与刑法知识体系更新,也伴随着积极刑法观的跃升与消极刑法观的沉寂。受积极刑法观的驱动并顺应前置法的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物安全犯罪立法进行了调整,以及时有效应对生物安全风险。刑法通过修改旧罪,增加规制内容与保护对象,在既有生物安全犯罪框架下实现了处罚的扩大化。刑法通过增设新罪,增加侵害方式与行为类型,将严重危害人类遗传资源安全、非法利用
摘 要:事故调查报告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调查组在综合全部调查材料后得出的分析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存在与其他证据可能出现矛盾、证据类型不明确、过度依赖事故调查报告将会影响诉讼效率等问题。为更好推动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检察机关有必要介入事故调查过程,并对事故调查报告加强司法审查,同时应根据采纳情况划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事故调查是在生产安全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案件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没有争议。但对于被告人上诉、第二审维持后,由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案件,是否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认识不一。确有厘清必要。笔者认为由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案件包括经过了上诉审的案件不受上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