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风险社会的到来和深化,要求刑法有所作为以抗制风险。为了捍卫宪法所确立的基本价值,刑法的介入方式有待妥善厘定。风险刑法立法涉及复杂的价值问题,借助比例原则进行价值衡量以区别审查关涉不同利益的刑法立法是一种有益尝试。有必要明确风险刑法立法中安全与自由价值在不同情况下何者主导的问题,这既要避免保守论者恪守古典自由主义刑法理论中自由价值绝对优先的弊端,也要避免消极折中论者所主张的自由优先兼顾安全的
陈 宁河南韬涵律师事务所主任本文根据陈宁主任在2024年11月17日举办的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在中央文件层面首次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明确为强制措施,并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提升到同等重要的地位。202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刑事诉讼法(修改)
刑事法判解编者按:本文为中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侯光亮来稿。文章围绕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这一问题展开了分析。文章首先梳理了当前刑事司法在处理侵害个人数据相关犯罪行为时存在法益界定不清、治理理念局限、路径选择狭窄的问题。面对这一系列问题,文章指出,个人数据在特定行为场景下呈现出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的不同面相;进而,数据犯罪不应再局限于传统的知情同意原则,而应当基于一
摘要受概念思维之解释思路的影响,既有观点将法益概念的解释指导功能与目的解释方法相关联。这种方法论定位既忽视了法益概念作为可受因果性损害之客观对象的存在论面向,又狭隘地理解了罪刑规范目的之内容。应当在类型思维的解释思路下重新审视法益概念具有解释指导功能这一现象。类型思维的解释思路是以类型之事物本质为中间参照物的归类式判断方法。作为犯罪行为所侵害之客体,法益恰好是法益侵害说的支持者从客观违法性论的角度
摘要我国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侧重点在于数据控制行为的规制以及数据分类分级的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导致数据控制行为合法性增强、数据利用行为风险攀升以及数据共享需求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可能会引发现行数据分类分级标准的功能性失灵并造成刑法在法益保护上的漏洞。应当确立数据利用行为规制观与全类别+分类分级数据治理观。现行数据犯罪刑法规制模式属于权利保护模式,应当采用权利保护+集体法益保护的复合模
信贷业务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立法部门以及银行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用以规制监控信贷业务。然而,当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入罪标准存在争议,加之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导致本罪的适用面临司法困境。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高发原因近年来,中央牵头对金融市场乱象进行专项整治,大量银行业违规行为被处罚,信贷业务作为银行的主业,开出的罚单不计其数,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