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直接影响到认罪认罚从宽实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关系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运行是否流畅,是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从法理上分析,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反悔行为具有正当性,其享有反悔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应当理性对待被告人的反悔权。以C市Y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为主要样本,课题组深入考察了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在审判过程中反悔的情况,分析其面临的困境、剖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寻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从宽处罚、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未必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证据三性是证据属性问题,与证据两力是截然不同的两套概念,在司法办案中应先审查证据能力,然后再审查证明力。 书证是以文书之内容作为证据资料的证据类型,故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可归属于书证。检验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等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即属证据。 2021年3月1日施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第17条增加第3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下面,笔者就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如何理解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此次修正案虽然降低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但立法者对已满12周岁不
合规即通过法规之遵守,主动预防违规风险(即遭受民事制裁、行政处罚及信誉受损的风险)。合规计划作为组织尤其是企业建立的违规风险内控机制,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的银行业,而后扩展到金融业和其他行业。刑事合规,作为传统企业合规的升级形态,是与刑事责任风险相关联的合规,也即是将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合规及其合规的努力程度,与企业刑事责任的有无及轻重相联系的刑事风险内控机制。刑事合规,在晚近20年来日益呈现全球法律
近年来,网络犯罪数量激增、结构日趋复杂,也使得以传统犯罪治理方式追究、打击犯罪活动面临挑战。困境背后,是传统的犯罪治理方式与科技时代资源高度流动性之间的不适应。从根本上解决包括电信诈骗在内的网络犯罪治理困境,必须回答好犯罪治理领域如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以更加科学的治理方略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于保障财产安全的更高需要。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
刑法之所以设置追诉时效制度并将犯罪嫌疑人排除在刑事法网之外,通说认为主要出于以下几种目的:一是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已经基本实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时效期内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其已经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改造并基本褪去了犯罪危险性,此时刑罚所欲实现的对行为人的再社会化等目的已经得到现实的实现,故无需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维系社会关系的稳定。随着追诉期限的经过,犯罪所造成的影响逐渐消退,破坏的社会秩序也渐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