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积累司法实践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契合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反映新时代刑事诉讼规律和要求的一项崭新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化后,实践中应当正确认识和把握好其与有关制度的基本关系,以全面展现该项制度的价值蕴涵,发挥该项制度的积极作用。认罪认罚与自首的关系毫无疑问,从规范形式可以看出,认罪认罚和自首是两项分别由实体法和程序法确立的、独立的刑事法制度,
在律师的刑事辩护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经常涉及罪与非罪的争议问题。在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制下,一些地方的侦查机关经常有意无意地将民事纠纷案件当作刑事案件加以立案侦查,甚至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现等强制性处分措施,将那些存在民事争议的涉案财物作出处置,从而与案件的实体裁判结局发生程度不同的利害关系。在此背景下,这类刑民交叉案件经常会出现适用程序和事实认定方面的疑难问题。对于这些程序和证据层面
近日,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以从张扣扣案看刑事辩护的方法和功效为主题,举办了2019年第一期东卫大讲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东卫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顾永忠教授应邀参加此次大讲堂,并围绕辩护词的概念及其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兼谈张扣扣案的辩护思路,对辩护词的概念、特点、评价标准、作用以及如何制作和发表等内容,为参课人员作了全面解读和深入辅导。此次活动由东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东卫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柴冠宏主持
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视角审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独特的意义和价值。监察机关调查活动中的刑事调查部分,与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密切联系,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视角分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从以审判为中心在证据规则方面的要求考察监察机关调查活动中司法审判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调查活动的法律规制存在问题;以审判为中心对诉讼职能的影响为工具,可以发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面临司法审查原则的贯彻、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
摘要:法律工具主义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可绝对工具主义化;同理,刑法工具主义亦具有正当性,但刑法过分工具主义化必将导致国家刑罚权的恶性膨胀和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严重萎缩。刑法过分工具主义化在立法上表现为过度犯罪化,在刑事司法上则表现为司法裁量权与解释权的过度扩张。防止刑法过分工具主义化的基本策略是,立法上坚守刑法乃最后手段立场,司法上彻底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严格限制刑法解释。关键词:法律工具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宗旨是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这对于国家节约司法资源,对于办案机关减轻办案负担和提高办案效率,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回归社会,都有重大的意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地位,审查起诉认罪认罚案件并提出量刑建议具有明显的“地缘优势”。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坚守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