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为倒逼药品使用单位及其人员强化药品管理责任和用药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药品使用单位人员非法提供假药、劣药犯罪。非法提供假药、劣药犯罪的个罪罪名应当确定为非法提供假药罪和非法提供劣药罪。两罪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 即药品管理秩序和人体健康;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包括药品使用单位及其药品管理、使用人员;客观方面的表现因罪而异,非法提供假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当代国际社会金融刑事合规呈现如下发展及特点:一是金融违法行为的犯罪化及严厉化不断发展;二是金融合规计划深度切入刑事责任追究。 从法律制度的系统设计与未来发展看,我国应当努力探索并规定金融合规意蕴的立法司法,如立法上规定金融合规计划或者合规指令影响刑事责任的实体性法律制度,司法上探索将合规通知或合规指令切入金融监管以及金融企业刑事案件的富有起诉策略意蕴的创新性司法。 当前,如何加强和完善企业
庭外言词证据处理之主要模式美国学者朗·富勒曾精辟地指出,审判不同于其他秩序形成机制的地方就在于,直接受审判决定影响的人能够通过一种特殊的形式参与审判,他们能够为了赢得有利于己的判决而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的说服和辩论。而在证人庭外证言的处理方式上,考察域外立法例可以发现,当前主要存在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与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两种处理模式。其中,直接言词原则作为职权主义模式下的重要诉讼原则之一,
合规即通过法规之遵守,主动预防违规风险(即遭受民事制裁、行政处罚及信誉受损的风险)。合规计划作为组织尤其是企业建立的违规风险内控机制,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的银行业,而后扩展到金融业和其他行业。刑事合规,作为传统企业合规的升级形态,是与刑事责任风险相关联的合规,也即是将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合规及其合规的努力程度,与企业刑事责任的有无及轻重相联系的刑事风险内控机制。刑事合规,在晚近20年来日益呈现全球法律
3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大会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报告提出: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报告同时提出:积极、稳妥试点,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做好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续工作。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
写在前面:刑法方法论作为一个我国刑法学界熟知的概念,其含义较为宽泛,既包含刑法适用方法,也包含刑法研究方法。本文从刑法客观主义是基本立场出发,周延了刑法方法论当中的立场定位、多元化解释方法、体系性思考、类型性方法、价值判断等五个方面的关键问题。原文载于周光权教授新近出版的《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限量签章版)一书中的第一章,原标题为刑法方法论的中国意义。推文标题由小编草拟,分享于此,以飨屏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