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电子证据审查是信息时代案件办理的基本任务,应当由无效审查走向有效审查。就电子证据的单独审查而言,它可以分解出聚焦式、还原式、实验式、勘验式与辅助式的电子证据审查技巧;就电子证据的比较审查而言,它可以细化为对照式、递进式、错位式的电子证据审查技巧;就关于电子证据的综合审查而言,它囊括体系式、关联式、组合式的电子证据审查技巧。上述审查技巧源于司法案例、并得到电子证据基础理论的浸润,有利于指
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网络虚假交易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牟利目的,因而实践中也多以诈骗罪、盗窃罪、非法经营罪等贪利型犯罪处罚,但现有罪名的不足日益显现,立法亟待改进完善。 设置网络虚假业务犯罪的一般罪名,不会导致互联网企业财产权保护的弱化,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实施的虚假交易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成立条件时,应当以想象竞合的原则处理,保证罪刑均衡和刑法评价的完整性。 以互联网技术的快速
未就附民达成和解不适用速裁的正确理解——关于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五)项的理解与适用李勇(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东南大学博士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目次:一、我国未完成罪成立范围与罪量要求的冲突二、犯罪预备在我国的实际成立范围三、犯罪未遂在我国的实际成立范围四、故意犯罪的中止行为在我国受刑事处罚的实际范围五、结 论内容提要: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相比,我国刑法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所有故意犯罪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和中止行为都构成犯罪;二是大多数犯罪的成立都有罪量要求。这两个特点在扩大和缩小犯罪圈的方向上正好相反。我国刑法
内容摘要:类案裁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克服类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参考西方区别技术理论的类案识别方法论,即类案识别三步法是类案识别的初步机制,类案裁判标准化建设以类比论证为基础,以类案识别思维导图为具体实现路径。预防—识别—发现—决策—反馈—纠正全流程机制系实现类案裁判规范化的依托机制。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则是类案裁判规范化、标准化的技术保障。探索构建全国法院类案大数据
上海一件普通刑事案例(2019沪0115刑初2174号)引发了笔者关于立功时间认定的思考。其基本案情为:2018年,被告人道某在其住处内种植大麻,于2018年11月、12月期间,先后14次将大麻贩卖给其他人,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道某因涉嫌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抓获,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该嫌疑人已被移送起诉,次日被告人道某因涉嫌贩卖毒品同样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抓获,并缴获道某持有的大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