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洗钱的单独入罪,可以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修订的最大亮点。 对于洗钱罪在主观方面的认定,可以分为自洗钱与他洗钱两种类型来理解适用:在自洗钱的情形下,不存在对明知的证明问题;但是,在他洗钱的情况下,依然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成立。 新近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洗钱罪进行罪名设立以来的第三次修订,涉
案卷是案件的载体和表现形式,阅卷是检察官审查案件的主要方式和基本作业,磨练阅卷方法、提高阅卷能力,形成科学的思维方式和熟练的工作方法,对于正确、高效、妥善办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检察官阅卷中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谈一点体会和思考。一、对阅卷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司法活动在本质上是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活动,但不同机关司法活动又各具特点。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则主要是检察
站在侵害人值得保护性下降这一正当防卫本质论的立场之上,自招者是否保有完整的防卫权,取决于自招者和侵害人各自法益的值得保护性是否会因自招行为的存在而发生变化。事实上,即便挑拨行为违法,它也既未使侵害人的值得保护性得以保全,又没有大幅降低防卫人的值得保护性。 对除挑拨防卫以外的违法自招侵害者的防卫权设置种种限制,将会使正当防卫权变得名不副实。 在刑法理论上,自招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为的招致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