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这一规定,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可以外化体现在承诺、实施、实现这三个
一、关于余金平是否构成自首的争议2019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余金平酒后驾驶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河堤路1公里处时,车辆前部右侧撞到被害人宋某致其死亡,撞人后余金平驾车逃逸。经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某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余金平发生事故时系酒后驾车,且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
研读余金平案二审判决书,感觉确实写得很棒!实体上的论证接近完美,从证据分析到事实认定,从法条解释到法律适用,发微抉隐、论证充分,指明了量刑建议、一审判决、二审抗诉、上诉的诸多不当之处,基本令人信服。只可惜,二审法官对实体正义的追求用力过猛,不惜违背上诉不加刑之法理,充当控方,犯险加刑,可谓一丑遮百美。如能遵循诉讼原理,将检察院为被告人利益提起的抗诉理解为仍受上诉不加刑约束,进而作维持原判之裁定,
笔者近来关注了许多良师益友对此案检方抗诉与法院加刑之间产生的上诉不加刑问题的评判。在学术观点争鸣之际,笔者深受各位良师益友的启发,仔细地研究了各位师友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文章,并审视了本案检方抗诉的理由,秉着真理愈辩愈明的态度,浅谈一些己见。余金平交通肇事案始末2019年6月5日21时许,余金平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河堤路1公里处时,车辆前部右侧撞到被害人宋某致其死亡,撞人后余金平
就刑事辩护而言,对法律条文含义的阐释和解读十分重要。规范解释的解读,往往对案件的司法定性和量刑产生实质性影响。赵运锋老师在《刑法解释原理及其应用》的授课中谈到一类案例:新型支付方式背景下,盗窃的行为方式有了新的变化,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知晓他人支付宝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将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金额转入自己账户,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定盗窃、诈骗还是信用卡诈骗?此处就涉及盗窃罪中对于盗窃的理解、诈骗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