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微罪立法持续增量,微罪体系日渐扩大,不宜再嵌居于轻罪体系内。微罪应从依附走向自立自主,以促成犯罪治理的多元、立体。科学划分微罪和轻罪是关键。在形式上,法定刑的区分标准有其合理性;但有必要扩大轻罪范围,为微罪体系预留足够空间;经此,微罪体系也在实然上摆脱依附性。在实质上,积极构建轻罪体系的正当化根据是有益的参照指标;但微罪体系遵循特定的生成逻辑与功能设定,以获得合法性,并夯实在应然上的独立地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我于1979年10月进入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学习,是文化大革命后复校招收的第一届本科生。于我而言,虽年岁稍长,但总算拽着老三届的尾巴迈入了大学的殿堂。1983 年夏本科毕业,恰逢学校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办学规模也随之扩大,成一校三院建制。原北京政法学院成为本科生院,原中央政法干校成为进修生院,新建研究生院,并扩大了招生规模。学校的更名和规模扩张,反映了国家对法
□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推进证据审查模式的现代化,应构建客观性、亲历性和系统性的三种证据审查模式。 □推进坐堂看卷的书面性证据审查模式向注重亲历感受的亲历性证据审查模式转型,实现由在卷证据审查向在案证据审查的方向转变。 □推进局部性的证据审查模式向系统性的证据审查模式转型,实现由重视入罪证据向入罪、出罪证据审查并重的方向转变。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传统证据审查模式中存在一定的
编者按近日,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北京分院揭牌仪式暨京都刑事辩护专业化高端论坛在北京举行。本次活动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主办,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承办,超过300名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出席此次论坛。本文是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杰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金 杰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我今天是来学习的,能有幸参加这样一个有中国法学界泰斗亲临的高端论坛,一起同台探讨
摘要预备行为实行化代表着刑罚权的扩张,且这种超前预防的立法模式在今后可能继续,以安全秩序为名而过分侵扰国民自由就成为可能。预备行为实行化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应当遵循怎样的立法界限和合理标准,而不在于对传统刑法观和积极刑法观做出孰是孰非的抉择。现有的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例,暴露出罪名分布不合理、缺少主观目的限定以及刑法介入时点把握不准等弊端。科学立法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应首先在立法上明确预备行为实行化的
腐败活动和腐败行为,不仅是一种以权力的非公共运动为特征的社会现象,而且也是一种直接介入社会经济运动和经济发展的现象。长期以来,中国的腐败治理体系更侧重于规制公权力。然而,以私营部门为代表的非公领域腐败同样会对公共部门乃至腐败治理体系产生负面影响。新近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中也明确提出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并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然而,上述举措还只是治标不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