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代中国刑法教义学经历了去政治化工具的教义学、作为解释学工具的教义学及作为学科精致化工具的教义学的发展节点。面临实定法的粗疏与缺陷,理论继受过程中的移植落差,中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呈现出诸多特殊的面向。一方面是中国刑法实定法规定的非理性,另一方面是刑法教义学本身的高度理性,二者之间形成了持久的紧张关系,在这种紧张关系之中开展教义学研究需要厘清实定法不可质疑性前提与教义学科学性的关系、立法论与
电信网络诈骗就其本质而言,与合同诈骗一样,属于诈骗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但两者所保护的法益存在自身特点。电信网络诈骗不同于合同诈骗,因为立法并未将其单列一项独立罪名,而是将其定性为诈骗罪予以处罚,特殊之处在于,具体惩处时须将其与普通诈骗犯罪予以区分。 为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两高一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互联网流量涉及众多新型权利或者利益,如数据、信息等,因此法律应对流量造假行为形成系统的打击方案,展开专项打击活动。 □流量造假行为的刑事评价,应当首先明确该行为是手段行为还是目的行为,如果是前者,则应当基于实行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予以认定;如果是后者,则应当基于符合秩序的数据法益说进行流量真假的判断。 当前,互联网流量已经成为经济领域极为重要的资源,是评价企业影响力、品牌价值等的重要因素,也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明确要求。这一要求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一段时间以来,贿赂犯罪治理不力的重要原因就是在查处贿赂犯罪时重受贿,轻行贿。受这一观念的影响,我国刑法立法最初采取的也是打击行贿服务于查处受贿的策略。近年来,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补充了一些与受贿犯罪相对应的行贿犯罪罪名,并在刑罚上提高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尽管如此,从行贿与受贿并重
刑法适用的诸多问题都存在着争议,司法不可能因为存在争议而裹足不前。况且理论争议和司法疑难层出不穷,司法也更不可能等待争议解决之后再去裁判。因此,不同的法官或者法院因为采取不同的观点而作出不同的裁判结论在所难免。实际上,保留理论争议也为司法和学术创造了发展更新的空间。当然,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对这些争议问题保持足够的敏感和敏锐,时刻关注学术的不同观点并尽可能早地对此加以研究讨论,以便确
编者按: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直接赠与财物的贿赂犯罪逐步减少,一些腐败分子更多地选择通过使用他人银行卡等手段收受财物,以减少被调查的风险。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深刻分析了反腐败斗争新的阶段性特征,并指出,当前有效应对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还任重道远。新的腐败手段带来了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对过去的受贿犯罪理论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正确认识银行卡中存款的性质、如何正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