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经济刑法规范伊始,就考虑到了对经济违法行为在处理上的部门法关系问题。对经济犯罪,即便主张刑法的积极干预,也不能忽视其发生领域的特殊性,应承认经济刑法中罪刑规范的从属性,从而综合发挥部门法的功能,使得刑法与经济法在适用效果上有效融合,应对经济犯罪,恢复经济秩序。在过去较长时间里,我国的刑法适用忽略了经济犯罪的特殊性,有些做法和措施不符合经济刑法的秩序性要求。因此,有必
论文提要:法官的心证应当靠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履行各自的说服责任来形成,这也是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应有之义。其一,心证应当形成于控辩双方的博弈,其二,心证应当形成于法庭之上。但反观实践中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却大相径庭。本文首先从宏观角度考察了审判实践中法官各类型心证形成的主要过程,概括指出了法官心证形成脱离了庭审。继而进一步从微观检视了法官心证的形成主要靠法官自己阅卷,脱离了控辩双方的说服,缺少了法
摘 要《规定》严格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原意,紧密结合审判实际,注重相关制度的配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与员工和前员工有关的法律适用、行为保全、刑民交叉、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关键词商业秘密 构成要件 保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原刑法第330条作了相应修改,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修改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从而从立法上正式扩大了入罪的条件范围(即不再限定于传染病防治法中确定的鼠疫、霍乱这两类甲类传染病,而乙类传染病数量较多,且可以动态调整,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将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具有原则性与灵活性)
上一篇文章《质疑前置法定性 刑事法定量的观点》(载《法治日报》2021年4月14日9版)中,我认为,处理刑民交叉、行刑衔接案件需要关注前置法,但这不等于前置法对于犯罪认定有根本性、实质性制约。罪刑法定,当然意味着犯罪、刑罚均只能由刑法来决定,而不是由前置的民商法、行政法所决定。如果认为前置法负责定性,刑事法只作定量判断,就势必会降低刑法上违法性判断的价值,不当扩大处罚范围。这一点,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作的工作报告指出,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 企业合规既是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合规既是企业经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