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存疑不起诉案件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源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刑诉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和第4款之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刑诉规则》第36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传销模式,是一个典型的违法犯罪结构,参与人只要向下线拉人头,其行为都带有违法性质,刑法之所以只惩罚组织者、领导者,主要是为了限缩惩罚范围,同时考虑到组织者和领导者是主要获利者。为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即重点明确了传销模式(主
目次一、企业合规不起诉是企业自身责任论的必然结果二、有效合规的刑法效果及其判断三、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难题及其改进四、结论(本文为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企业合规与企业犯罪预防(批准号:2019THZWYX02)的阶段性成果。)企业合规,是近年来刑法理论界的热点话题,更是检察机关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领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
要将刑事立法的精神充分贯彻到司法实践中,须在具体个案中理解适用好洗钱罪条款,切实改变目前洗钱罪案例偏少的现状,有效发挥刑事立法对洗钱犯罪的威慑效果。 洗钱罪是掩饰、隐瞒性质的涉赃犯罪,除自洗钱犯罪因主体的重合性外,洗钱罪独立于上游七类犯罪,因而其主观上只要概括明知系上游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即可。 在刑事证明的要求上,洗钱罪无论是对主观的证明还是对客观行为的证明,除了突出对构成洗钱罪的法定
全国人大于日前公布《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第24条第2款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与现有规定相比,该规定主要有两处变化:1 将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明确列为法律援助对象;2 提升了担任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法律援助律师的门槛。这些变化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被告人上诉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对于被告人以认罪认罚不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自愿性等要求,或者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或者程序严重违法,或者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量刑过重等为由而提出上诉的,一般不会出现争议,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为这是被告人合法合理的诉求,应当允许,检察机关也不会因为被告人上诉而提出抗诉。目前争议较大的主要是被告人无理由(包括无明确理由或者理由明显站不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