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前会议(一)庭前会议的产生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就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庭前会议在法律上的规定,由此产生庭前会议这一程序,也是庭前会议产生的由来。对于庭前会议解决的内容,即为什么设置庭前会议?庭前会议要干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内容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得以明确,其基本要义便是实现庭审实质化: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现今司法实践中,追求程序公正已成为刑事诉讼的绝对价值,而对抗制庭审模式中的交叉询问规则在实现程序公正中更具有活力、合理性和生命力。因此,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完善和健全交叉询问规则必能更好地融合英美法系的对抗式审判模式并且顺应刑事诉讼的世
【内容摘要】 从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至今的二十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改革中日趋完善,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已形成较为科学的体系,重要的诉讼制度基本确立;未来刑事诉讼制度的重构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首要价值,强化程序法治理念,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和程序性制裁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诉讼程序 回顾与展望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颁布,经过1996年第一次修
之所以把申诉说成上访,是因为最高院的立案部门把申诉程序设计成了没有尽头的上访程序。全国各地的申诉大军连绵不绝,红寺村某大院内天天排长队;代理律师与广大访民被同等对待,必须手持身份证与判决书登记入内,闯关过哨方可入内,律师证则与登记无关;递交材料困难,约见法官无望,法官审查材料没有期限,没有书面答复,申诉与上访一样次数没有限制;各地来京接访官员聚集此地,紧贴着访民,官员与访民的讨价还价声伴随着申
2014年2月,我接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张某颠覆国家政权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阅卷后,我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张某。他认为,律师肯定不会为他做无罪辩护,因此不同意指定律师辩护。最后,他在会见笔录上写下我不聘请律师,也不同意指定律师,我自行辩护一行字。我将此情况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作了汇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答复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报告。两周
临刑前的举报2012年12月20日,星期四,农历冬月初四。下午,美丽的北方H市,H市第四看守所家属会见室。这天上午,H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中的第一被告人李小华(化名)执行了死刑。下午,H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与负责死刑执行现场监督的H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准备安排我的当事人朱浩天(化名)与其家属进行临刑前的最后会见后对其执行死刑。我要举报!我要举报承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