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理解中,证据法学的知识传统意在总结、诠释证据法学的元理论。证据法学的话语体系则旨在提炼和创新,直面中国特色的证据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这两方面的问题同时又是密不可分的,因为话语体系的背后一定会凝结着某种理论和思想,证据法的知识传统总会直接或者间接地渗入证据法话语体系的建构当中,而且影响整个证据制度规范体系的建构。所以,这个话题实际上涵盖了证据法学理论体系的整体建构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庞大
摘要 人民法院应如何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热议的话题,这主要源于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实践困境与涉案企业合规全流程适用的现实需求。目前,人民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在审前和审判两个阶段皆存在问题。人民法院的审前参与实无必要,还可能加剧已经凸显的诉审线性结构问题。面向未来审判程序的立法改革,基于合规考察报告作为过程性证据材料的定位,人民法院可以从合规的自愿性、有效性和公共利益等方面
我们在研习中国刑事证据法问题的时候,常常会感受到不同话语体系的碰撞和交错。这使得我们在研究很多具体问题时,不容易保持一个清晰的逻辑。经过这些年的研究,国内学界对于英美法系证据法和大陆法系各国证据法之间的差异,都已耳熟能详。但是,通过聚焦于具体问题可以发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这种差异,即使是那些在我们看来非常大的证据法差异,其差异程度也远远小于它们和中国刑事证据法之间的差异。因为在实现了法
摘要刑事合规制度缘起于20世纪后期的美国,并受到许多西方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效仿。刑事合规具有体系性、功能性和刑事激励性3个基本属性。刑事合规制度具有补充雇主责任论和同一视论的规范价值,并具有缓和法人刑事责任扩大化和推动法人犯罪预防的实践价值。引入刑事合规制度,完善单位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适度地限制单位刑事责任的范围;为推行合规计划的单位提供刑事激励,有助于促进单位犯罪的预防。在现行刑法的框架下,
摘要 《数据安全法》确立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理念,对我国数据犯罪治理具有前置法的基本指引作用,同时其也是数据犯罪治理的必经过程和重要方法。数据分类分级的刑法保护首先应当区分分类与分级的概念,而在此基础上,分类决定分级保护说将分级保护概念置于形式化地位,并不可取。刑法应当塑造分类和分级保护的独立关系理论,明确数据分类保护的内容属性和分级保护的危害属性的划分标准。类别保护的既有混淆模式容易导致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在证据法的知识传统与话语体系这个主题之下,我将讨论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个是关于证据法的理论基础问题。传统上,证据法的理论支柱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识论,认识论是以认识案件事实真相为指向的;二是价值论,考量的是正当性问题。很早之前就有研究者提出,证据法的两大基础或者说两大价值,分别是真实性和正当性。我认同这种判断。在过去的很长时期,尤其是20世纪以及之前,我们刑事证据法的研究过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