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现状与问题 自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授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权以来,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始终发挥着统一法律适用、弥补立法缺陷、促进法律完善的作用。司法解释的现实意义虽不容否定,但制度的大规模实践依然招致了诸多质疑与批判。比如,没有法律依据的公诉撤回可否由司法解释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国家有关规定能否纳入部门规章的规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以金融犯罪为主题的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了检例第175号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该案是一起涉私募基金的新型犯罪案件,对正确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具有指导意义。然而,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法性的理解与判断规则仍存在争议。故而,有必要对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法性要件进一步地阐释。一、检例第175号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之见解张业强等人非法
指居,全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此种刑事强制措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诉法)第75条所创设,是监视居住措施的特殊形式。近年来,该措施有滥用之趋势,本文以实务观察的视角,以期窥其一斑。不求针砭时弊,也做不到处处严谨,只想记录时代一粟;若能引发共鸣,则荣幸至极。指居措施的历史沿革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不得擅自离开指定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已迈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虽已取得丰硕成果,但面对新要求、新挑战,仍应在变局中开新局,于困局中谋破局,纵深推进,久久为功。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
李奋飞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执行所长、中国人民大学犯罪与监狱学研究所所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执行检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职。曾挂任最
提要:随着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圈不断扩大,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定犯、轻刑犯的比例大幅攀升,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我国应运而生。然而这一政策的贯彻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和司法上的出罪路径是否畅通。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来看,目前我国的出罪路径存在着实体法上规定的出罪事由与程序法上规定的出罪方式不匹配、实体法上规定的出罪事由类型化不足、程序法上规定的出罪方式单一等问题。欲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行刑法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