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废除死刑或者停止适用死刑的背景下,我国在死刑问题上必须明确坚持三个基本立场:第一,坚持保留死刑,这是我国对待死刑的底线;第二,坚持限制死刑,这是我国对待死刑的主线;第三,坚持防止错杀,这是我国对待死刑的红线。在当下和今后一段时期,必须坚持保留死刑的底线不退缩,坚持限制死刑的主线不摇摆,坚持防止错杀的红线不懈怠。这三个基本立场构成了中国特色死刑制度的三大支柱。死刑是剥夺犯
前言我国对毒品犯罪一直采取严打的刑事政策;近日,最高法公布10起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用以指导司法实践。本文将以近三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6687份一审判决书为样本,实证分析其犯罪特征、犯意 数量引诱问题。一、数据来源1、检索工具平台: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2、检索关键词:案件类型: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一审 (含下级)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编者按受刑罚管理主义理念影响,我国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微罪呈扩张态势,行刑模糊、刚柔不济、同质审理、微罪不微等问题接踵而至。本文着眼社会恢复,从古今中外比较研究中探究微罪共通属性,为微罪治理重构提供方法论支撑。进而构建起以入刑预备与出入刑开放为特征的微罪立法体系,以行刑衔接标准厘清与侦、诉、审程序补给为要素的微罪定罪思路,以定罪免刑条款准确适用、限制附加性影响为重点的微罪量刑方法,以
摘要检察侦查权与检察机关在历史上相伴相生,我国的检察机关享有侦查权早于其获得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二者并不存在先天关联性。在宪制体系中,检察侦查权是侦查权配置的总体逻辑和检察机关基于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交融建构下的产物。受到宪法实施过程中法律监督机关之功能定位的影响,检察侦查权逐渐由追诉型侦查权演变为监督型侦查权,这种转型对维护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保障检察权的统一行使和有效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摘要腐败犯罪刑法立法完善直接关系到腐败犯罪刑事规制的力度和效果。新时期我国腐败犯罪刑法立法完善有强劲的动力机制,应遵循科学的完善思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合理借鉴域外经验,以立法现代化为旨归,在腐败犯罪构成要件完善、腐败犯罪刑罚配置改进两方面重点发力。要拓宽《刑法》中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将商业贿赂犯罪整体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之中,完善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设置;对贪污罪、
摘要我国腐败犯罪立法历经数十年的发展演变,及至当前总体呈现规制范围比较周全和广泛和刑事制裁相对完备且严厉。但是,腐败犯罪立法在规制范围上还存在广而不密的不足,因而有必要取消和调整部分腐败犯罪成立的限制条件,推动浪费国家资财行为设立成罪,扩大腐败犯罪刑事推定的适用。同时,部分同类腐败个罪之间的处罚失衡现象,表明腐败犯罪的刑罚配置欠缺系统考虑,应通过分设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缩小同类腐败犯罪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