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避免法秩序统一性与部门法违法判断相对性的冲突,部分学者主张民刑、行刑之间存在整体性的前置—后置关系,前置法违法性判断在逻辑上独立、优先,并且约束刑事违法性判断。对刑法后置论的捍卫存在说明性辩护(实然)和道德性辩护(应然)两种路径。说明性辩护认为,刑法后置论是对我国实在法秩序的最佳说明;道德性辩护认为,刑法后置论是现代国家法秩序的应然理想状态。对刑法后置论的说明性辩护是失败的,因为犯罪并
法院应当参与刑事涉企合规改革,但对于法院参与涉企刑事合规改革的理论依据、参与涉企合规从宽改革的目的与条件、参与的启动模式、面临的制约因素以及是否应当重构合规制度等问题,均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刑事涉企合规改革,不只是检察机关的事,法院也要参与发挥作用可以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依法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充分利用当地已经构建的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引导民
司法难就难在它是一种冲突的艺术,而冲突最容易产生零和博弈的效果。也就是非此即彼,要么是被害人满意,要么是嫌疑人满意,想要都满意很难。更多的时候,我们是让两方面都不满意。其实是三个方面,还有关切案件的观众也不一定满意。都不满意显然不能说是公正的。但是同样,公正也不是简单的满意不满意的事。公正应该有一套相对客观的标准,而不是全凭主观来打分。显然对于被追诉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因为其自身利益面临的损失,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4月4日施行。现对《解释》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解释》的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盗窃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历年来,在
摘要在网络犯罪的深度社会化和产业链特征的双重加持下,网络犯罪成为严峻的社会挑战。在此背景下,网络犯罪案件的刑行衔接作为一种治理机制,契合对网络犯罪进行溯源治理、过程治理与协同治理的需求,反电信网络诈骗、个人信息保护、新业态的风险管控等网络治理课题也需要贯通性的责任处置策略。网络犯罪刑行衔接的两种模式包括刑事判决生效后的刑—行关联罚以及未能实现有效刑事判决后再反向衔接的行—刑补罚,前者有助于实现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新型证券操纵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对刑法规范的体系化阐释带来挑战。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并非证券操纵侵害法益的本体,秩序法益也难以发挥犯罪构成界限定位的作用,且证券发行注册制等资本市场改革对秩序法益产生消解效应,需要重新定位证券操纵犯罪的法益侵害。证券操纵行为的危害主要在于破坏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了市场的流动性,损害了证券市场效率。将证券市场效率作为刑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