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司法中的重大分歧要协调。但我的问题是事实问题能协调么?是不是这个人干的怎么协调,证据充分与否怎么协调,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就能够协调了?我不明白怎么样协调能够让不充分的证据变得充分起来,让合理的怀疑就排除掉了。所以我以为证据事实的协调其实是没有意义的。但偏偏协调案件的时候也经常的要遇到证据和事实问题。因为敏感复杂案件的复杂之处,往往也在于事实证据的婆娑迷离,基本很少有脱离事实证据之上的纯而又
前 言依照刑法理论界的通常观点,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而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显而易见,抢劫罪与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均是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结合而成的复合行为,其中目的行为是直接实现犯罪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则是为目的行为
摘要唐山烧烤店多名男子寻衅滋事殴打女性的恶性暴力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对围观群众见危不救行为的性质进行争辩。见危不救包含两种类型,即利他的见义不敢为与无自损的举手不愿劳。刑法对见危不救入刑的讨论在于无自损的举手不愿劳是否应予惩罚。应肯定举手不劳型见危不救的刑事责任。举手不劳型见危不救存在值得刑法评价的法益侵害行为,其入刑并不违背道德义务法律化、刑法的谦抑性,具有可操作性。见危不救罪的设置应比照故意
摘要作为过失犯不法构造的核心要素,刑法上的注意义务既可能以行政法规范为形式来源,也可能援用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但是,无论是行政法规范的义务还是民法上的注意义务都不可能直接成为刑法上的注意义务。刑法上注意义务的功能在于将行为人遵守规范的能力维持在必要的水平之上。据此,应对来自行政法规范的义务进行目的关联性审查,以确保该义务旨在防御法益危险并涵盖特定的损害类型。而且,基于行政法规范在维持行为人能力方
我们可望消除成见,但我们又无往不在成见之中。成见不仅是,我们对他人先入为主的偏见,也同样是他人对我们先入为主的偏见。对比,我们感受到部分本地人态度的轻慢,就感受到他们对外地人存有成见,进而认为只要本地人都是排外的,这其实也是我们的一种成见。我们在一个地方待久,有了当地的户口了,也自诩为半个本地人了,也会张口闭口外地人怎么样,外地人怎么样,那是不是我们也成为自己讨厌的人,也就是我们最终习得了我们
摘要不知法不免责在法定犯时代遭受刑法理论和社会舆论的双重抨击,但我国司法实践却对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责任理论讳莫如深。从裁判理由来看,法院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认为大规模采纳违法性认识理论将不利于犯罪预防。但该预设存在认识误区,刑法理论须予以澄清。传统批判理由以国家权威主义为论证中介,认为知法义务不具有正当性从而不利于犯罪预防,但因无法言明国家限制公民自由的界限而归于失败。国家义务视角则以犯罪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