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讯问场域中的语言修辞与权力支配[①](一)素材:你认识我们吗?很多司法人员都提到,回避其实是一个带来了不少麻烦的专业术语。如何将其向嫌疑人或被害人解释清楚,颇令人头疼,尤其当后者文化程度不高时。你是否申请回避?被提出后,后者往往一头雾水,甚尔会反问:啥叫回避?。而在笔者调研时参与的一次讯问中,这却被讯问人员巧妙地解决了。他在讯问开始的权利告知阶段,对此的发问是:你认识我们吗?。而后者很快、很
摘要作为通向同案同判的两条主要进路,司法解释从形式上、刑事指导性案例从实质上,共同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刑事指导性案例与批复类司法解释属于自下而上的生成方式,解释和规定类司法解释属于自上而下的生成方式;司法解释的效力是静态的,来自法律的授予,适用方式采取演绎推理的方法,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是动态的,强度主要取决于其裁判理由的说服力和与待裁判案件的关联度,适用方式采取类比推理的方法;从实然层面来看
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在当前正在推行的审判中心主义过程中,普通刑事案件的检察中心主义和职务犯罪案件的监察中心主义事实上已经出现,难见审判中心主义的踪迹。为此需要关注检察中心主义的表现、生成原因、弊害和矫正等问题,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一、检察中心主义之表现检察中心主义并非局限于某一诉讼阶段,
昨天我录了一个音频,谈《应废除前科株连效应》。但是有读者不同意,他认为:加强刑罚威慑就是应有之义,不然怎么约束大众。一个父亲亲口对他说,要不是怕影响孩子,早就信用卡套现跑路了,就是怕影响孩子不敢这么干。所以,如果我这种说法那些滚刀肉天不怕地不怕翻天了。那这个意思就是说,前科株连效应还是株连对了呗,正好抓住犯罪人的软肋了呗?即使这就是犯罪人的软肋,我们就可以这样抓么,这样株连就正当了么?我并不这
摘要犯罪嫌疑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之一,既是法律规定的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身份基础,也是公安司法机关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唯一适格对象,因此准确及时地识别犯罪嫌疑人对我国刑事诉讼实践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多数研究者主张的解决方案,确立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的法定程序这一立法构想并不能很好地契合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系,而外观—实质标准是基于对我国现行规定的法律解释发展出的一种替代性解决方案,将公安司
摘要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以来,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愈发明显。人权司法保障不仅要求被告人有权得到律师帮助,更要求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但目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仍存在法律援助未覆盖、辩护权行使受阻、辩护意见采纳率低的现状,使得有效辨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难以实现。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实现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全覆盖、保障辩护律师畅通行使辩护权、建立对法律援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