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往往将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作为司法的至高境界。但是这个境界如何实现,三者如何统一,是一个十分困难又十分重要的问题。我想这个统一应该是有一些具体的操作方式的,而不是说说而已。我之前分析过,天理接近于习惯法,或者是法律的伦理基础,衡量起来主要就是公众朴素的正义感。而国法其实不限于国家法律,包括与之配套的各类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更加广义的还可以包括刑事政策。而人情,其实案件中所反映的犯罪原因
摘要刑法虽具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二重性,但行为规范具有优先性。刑法与司法解释共同建构刑法规范,刑法不可避免具有抽象性与模糊性,落实刑法的明确性是司法解释的天然使命。对兜底条款的开放式解释、以模糊概念解释模糊条文、主观要素的不当扩容、行刑交叉刑民交错区分基准的缺失,是当前司法解释消解刑法明确性的四大表现。基于行为规范的第一属性,捍卫明确性与民众预测可能性具有价值优先性。从同类解释规则约束下的封闭
《刑诉解释》第83条、84条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据以定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这是最佳证据规则的本义。电子证据虽然与物证、书证一样是实物证据,但刑诉的证据规则却漏掉了其原件及复件采信规则。实践中,大量的电子数据即使其原始存储介质已被查封扣押,但公安机关移送并在诉讼程序中流转的却并非是这一证据本身,而是电子证据的拍摄件、打印件,甚至我们办理的一起案件,还将这种拍摄件、打印件赋予了
摘要主观的超过要素将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看成是超过故意犯罪的故意的主观要件要素,且没有客观事实与之对应,但却可以起着限缩处罚范围的作用。而实际上,目的犯的目的是目的犯的故意的一种法定和具体,不存在超过即在故意之外的问题,而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的把握对于犯罪的认定既不必要,也不可能。主观的超过要素偏离了犯罪构成或犯罪成立体系并使得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被
摘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提出的管辖科学目标带来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改革中如何推进刑事管辖集中化的课题。刑事管辖集中化改革的正当性依据在于,类案指定型裁量管辖规则是其法律依据,基于案件刑事侵权属性的审判能力匹配需求是其实质依据。从理论上讲,只有当刑事案件真正需要以知识产权侵权审理为中心时,才具有纳入审判改革范围的必要性,故应当就适格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进行合理设定并就数罪情形下
摘要共犯人的分类对确定不同参与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大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内地刑法关于共犯人分类的规定进行了比较考察,发现上述国家与地区刑法对共犯人分类的规定虽有细微区别,但主要内容基本相同;相同点主要表现在:刑法总则均规定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从犯),均从实质上区分(共同)正犯与从犯,对教唆犯、帮助犯均采取从属性说(德国对重罪的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