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面临来自真实性方面的巨大挑战。法律界长期存在易失真论与极可靠论的争执。案例统计分析和座谈调研发现,传统观念分歧的背后隐藏着重大的偏见与偏差,亟待正本清源。基于法律与技术的交叉研究表明,认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应当从原件、具象、整体和空间的理性立场出发,遵循系统性原理、电子痕迹理论与虚拟场理论。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更良好的真实性保障。这构成电子证据的理性真实观。树立
关键词:租车质押借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民事欺诈;犯罪数额1 租车行为分析1 1 非法占有目的判断1 2 此罪与彼罪认定被告人在正常使用车辆一段时间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将车辆质押借款的行为,通说认为该种情况下被告人相对于租赁公司应认定为侵占罪,因为此时行为人通过租赁合同合法地占有租赁的车辆,并对该车代为保管,而之后将该车用作借款的质押物则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另一种观
导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是: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
1 价格认证机构不是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设立,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与司法鉴定机构具有本质区别。价格认证机构的主管部门是本地的发展改革与经济委员会,经费来源是财政供给。2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价格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这与司法鉴定机构存在本质不同,因为司法鉴定机构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可以向委托人收取费用。3 价格认
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导与各级人民法院的参与下,我国的司法类案秩序建立在科层式的审级制度和实质的司法理性因素相互勾连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元四级效力等级体系。该类案体系的运行遵循效力优先,适用优先原则,指导性案例与其他类案分别作为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在个案中被援引适用。当体系内部的司法类案之间发生冲突时,应该从层级冲突、地域冲突与时效冲突三个层次完善类案适用分歧解决规则。问题的提出司法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
一、问题与进路在互联网+效应的作用下,裁判的不一致性或矛盾性显现,成为广泛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司法改革致力于统一法律适用,出台诸多制度举措,其中,类案运用的制度化是一项重要的探索。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明确提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借助办案平台和相关系统,全面检索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并制作类案检索报告。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