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通过对296份故意杀人罪名的死刑复核裁定书的分析表明,在具体的死刑适用上,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犯罪客观方面的因素比犯罪动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犯罪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更大。通过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比较,犯罪导致的死亡人数对死刑结果有显著影响,而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通常被综合考虑。部分案件中,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赔偿对死刑结果有影响。在政策层面,案件性质与
□法律体系是理性范畴的产物,而社会效果还涉及传统文化、风俗民情等社会因素。这些因素固然是司法认定中必须考量的要素,但也要与理性范畴体系做好衔接,运用理性范畴中的概念、术语将这些社会因素体现出来,使之融入理性范畴体系。 □司法解释中的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药品的行为确有可能具有一定的法益侵害性,但民间传统配方本身属于传统风俗,因而在犯罪论体系中可以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予以评价
作为长期研究电子证据法的学者,我最近从两则消息中产生了专业联想:一是我国《行政处罚法》迎来第三次修正,要改的条款较多,涉及包括电子证据在内的规则建设,称为大修;二是首届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执法办案电子数据取证大比武在厦门拉开帷幕,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00余人组队参加比赛,市场监管条线致力于培养电子取证尖兵的大幕被拉开。两件事分别归属于立法或执法领域,但指向了共同的事物——行政执法中的电子取证(
法律是社会需求的产物。近代以来,民主法治社会一般遵循这样的基本逻辑:人生而自由平等—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犯罪侵害了法益,刑罚旨在惩罚犯罪,保护法益,弘扬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但其以限制和剥夺公民权利为内容,导致对人格尊严的贬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刑罚并非单纯的善举,而是人类构建的一种悖论性制度。作为一种不得已的恶,刑法的存在必须有正当性根据,刑法的适用过程,就是阐述
摘要检察机关推动的企业合规制度改革,经历近三年的探索和试点,已经初步形成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框架。但是,要确保这一改革取得积极的成效,还需要对那些困扰改革的制度难题作出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至少有必要探讨在重大单位涉罪案件中建立分案处理机制,针对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建立差异化的合规整改要求,确立合规监管人开展有效合规监管的最低标准,对合规宽大处理责任人施加必要的限制,并建立行之有效的合规衔
引 言诚信是从事科研创作的基本要求,实际参与写作并按照智力贡献署名是撰写发表论文的基本准则。一些高校学生为了能完成课程、顺利毕业、评奖评优以及继续深造,教师及科研人员为了评职称、申请项目、结题等原因寻找代写代投代发服务。与此相应的是第三方中介机构及写手的激增,该类信息以往多在需求方之间暗地流通,或以牛皮藓小广告的形式在科研教学单位宣传栏张贴。如今,作为一种典型的学术不端行为,买卖、代写论文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