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最终依照作为犯条款处罚的犯罪形式,其本质上是作为犯。因此,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上,应当淡化其不作为犯的形式特征,而回归其作为犯的本质特征,重视其因果关系,从加剧或者促进法益的恶化状态的事实角度,而不是从具有作为义务的规范角度来探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和处罚范围。由于作为和不作为之间存在结构上的差别,即作为的场合,行为人主动设定或者引起了面向侵害法益的因果流程,而不
□目前,我国有关数据犯罪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仍偏重于对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实践中易导致狭义的数据犯罪与其他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难以界分或陷入误区。因此,准确界定某种数据行为所侵犯的重点法益,找到与之相应的前置性法律规范,作为评价该行为是否定罪、应定何罪的参照系,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我国先后颁布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分别发挥着保护网络
前几天,我谈到暴力犯罪在轻罪领域应该考虑从严。但是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到底在什么地方,它与侵财犯罪到底有什么区别?我们都知道暴力犯罪很可怕,但它真正可怕的地方在于羞辱性。那就是我就打你怎么了?而偷往往是暗中进行的,虽然也很烦人,但是没有那种不由分说的强制力。如果是拿你东西怎么了?那就有可能是抢劫了,那就是也包含了暴力色彩,此时往往就不是轻罪了,而是重罪了,起点就是三年以上。之所以是重罪,可能是是考
摘要检察院拥有批捕权,源于法治先贤们对批捕制度的误解、与苏联司法体制相一致的巧合;检察批捕模式,经受了法学理论界长期、普遍的质疑,批捕权转隶法院的共识正在形成。侦查权转隶监察委加速了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改革,批捕权转隶法院正当其时,是落实审判中心化、批捕权司法化、消解逮捕异化、接轨国际惯例的需要。批捕权转隶法院,不会面临宪法障碍,不会弱化检察监督,也不会加重法院负担。批捕权转隶法院需要多重制度建
摘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其本质是集体法益,是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宏观管理秩序,包括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掌控权和决策权,以及公民对其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和专属权。确定该罪名的法益,方可确定该罪的调整范围与手段限度。以集体利益为视角,讨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应当从获取行为的违法性程度、获取信息的途径方式、获取行为的手段限度三个方面对入罪进行探讨,分别以具备滋生信息犯罪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摘要慎重判断构成要件该当性、尊重常识,对于区分刑事犯罪和民事违法至关重要。实务中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分析,首先要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考察民商法对当前案件的基本立场,确定民商法上的权利归属、民商法对于行为性质的态度。其次要按照法益保护原则检验被害人有无损失。对于损失不存在的情形,不能定罪;对于损失难以确定的,定罪必须慎重;准确把握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时点;如果被告人实施的欺骗行为很容易判断,且属于就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