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举国共识。作为彰显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一直备受重视。数据显示,2024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 6万人,同比上升21 5%;全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4273件,同比增长44 02%,充分展现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高压态势。伴随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持续增长,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控辩交锋日益激烈,观点分歧
摘要建立在机械还原论基础上的我国传统企业犯罪理论以部分 整体模式来理解企业成员与企业、企业成员犯罪与企业犯罪之间的关系。然而,这种思维模式会导致,对企业成员的刑事归责处于企业整体刑事归责框架下,进而出现司法判决中企业成员归责说理不足、责任认定不公平以及异于一般自然人归责的真正难题被隐藏等问题。为了应对上述困境,有必要从方法论上对传统企业犯罪理论背后的机械还原论进行反思,并引入系统论的思维方式。根
摘要法益恢复行为适用边界的廓清在立法上面临着总则立法空白和分则规定散乱的局面。在理论上通过对既有学说的梳理可知,轻微罪行、特定犯罪和特定法益的限定理论不仅忽视了众多例外情形,而且类型化程度较为欠缺。在重塑法益恢复行为的适用边界时,应以比例原则为限定,以类型化思维为指导,对分则罪名重新进行规范解构。在具体解构时,纯国家法益不可事后恢复,个人法益中人身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恢复边界可以分别解构为物质性和
最高检调研组日前在海南调研时,应勇检察长对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再次强调,要认真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的部署,规范办理反向衔接案件,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一体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规范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方法
摘要单位犯罪的归责基础是刑法领域内的一个难点问题。单位犯罪的归责模式主要体现为以单位成员犯罪为基础的连带责任与以单位自身为基础的组织体责任两种。在我国,应当肯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基础为组织体自身责任,单位是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单位组织体的责任包括对犯罪的自我决定以及对他人(员工)犯罪的自我确证,前者体现为单位决策机构(组织体)的直接决定(通常称为集体决定),后者则表现为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单位成
摘要要避免陷入科幻法学的困境,刑法学对自动驾驶的探讨就不能忽视相关技术基础。与单车智能化模式相比,车路云一体化模式能更好应对生命冲突涉及的复杂交通场景,进行全局优化。因而解决生命冲突问题的技术要求在于,自动驾驶车辆必须融入车路云一体化技术框架,具备对多重复杂交通场景和重大社会伦理问题的处理能力。刑法的任务则在于确保自动驾驶车辆满足这一技术要求: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刑法可以将生产不符合该技术要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