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长期以来,在刑法解释过程中,各解释方法均是平行而论且择一采用的,但是以何解释方法之结论为司法之准据让人费解,此问题也难免导致刑事司法的任意。究其原因,刑法学界迄今并未构建起教义学意义上的刑法解释方法体系,该方法论体系之建构无疑会有助于限制刑法解释结论的任意性。以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目的论解释为主干,并以目的论解释为核心开展前述体系的构建是一种初步的尝试。首先,目的论解释方法是为实现刑法之
摘要近年来,对抢婴自养的案件如何定性不吝为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的难题之一。在该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的前提下,除了按照传统的观点将其定性为拐骗儿童罪之外,非法拘禁罪也是可能的选项。但是,不论采何种结论,均难以回避刑法解释学上的瑕疵,因而有必要在刑法教义学之外寻求刑事政策学的帮助。事实上,将该行为定性为拐骗儿童罪并非是刑法解释学的当然结论,而是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学调和之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结果。从长远
□职务侵占罪修正后,判断新旧法所规定刑罚的轻重不能仅从法条字面表达上着手,而是先应确定具体犯罪按照新旧法规定各应当适用哪个法定刑幅度,再对新旧法规定的法定刑中的主刑进行比较,选择适用法定刑中主刑较轻的法律。在确定具体犯罪应当适用哪个法定刑幅度时,需要以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为前提。 职务侵占犯罪入刑以来,相关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有过多次修改。对于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前发生的尚未处理或者正在
摘要刑事案件证人出庭因具有阻断侦审联结、抑制卷宗依赖等功能,被视为落实庭审实质化的重要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围绕该制度呈现出的严进宽出规定,造成证人出庭率长期低位运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凸显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要求,强调理念转型、制度完善,进一步彰显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理念,通过赋予被告人程序性对质权,规范法官判断证人出庭必要性的裁量要素;明确证人不具备出庭可能性的正当理由,通过在线远程作
摘要刑事违法性独立判断的核心要求,是以实质的法益概念指导犯罪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的解释。传统行政犯的理论进路与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国情存在水土不服,无法解决我国行刑交叉类型事实中存在的刑事违法性判断问题,应当在重新划定行刑交叉事实类型的基础上探讨。立足我国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以及刑事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等特征,应当区分二元处罚、违反行政前置法和瑕疵行政行为三种不同的行刑交叉类型事实,以个罪保护法益为
研究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是正确认定该罪的基础和前提。笔者对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新的认识和观点,将接受实践的检验,也期望学界同仁指正。 公职人员的滥用职权是官僚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预防和惩治滥用职权罪是国家反腐倡廉系统工程建设的重要抓手。滥用职权罪的客体要件是国家公务人员管理公共事务的法律秩序,重大损失是该法律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该法律秩序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