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义务人构罪问题的提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的裁判可因再审事由被撤销、改判,有学者提出假义务人。假义务人因拒执定罪,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其是否依然构成拒执罪,各方对此亦鲜有深入研究。本文以两则案例引入,从犯罪构成理论和司法实践视角对此浅析,以期对司法审判活动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案例一,原告李某等五人与被告
为强化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保护创新,针对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修改完善知识产权犯罪作为重要内容,用了八个条文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地修订。在罪方面,通过增设商业间谍罪、引入情节严重要素适度降低部分犯罪入罪门槛、增加保护对象、行为方式为部分犯罪构成扩容等方面入手进一步织密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法网;在刑方面,通过删除基本刑幅
编者按:程序正义乃刑事诉讼法最大之魅力,须侦控辩审共同维护之!笔者近期办结的一起涉黑案件,一审公诉人继续出庭担任二审检察员,引发热议。一、一审公诉人出席二审将与相关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相违背(一)从第二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的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关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但是对于取保直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管辖,改变管辖后受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是否需要重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法律并无
醉驾入刑十年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已经超过盗窃罪案件,在基层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跃居第一位。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从重情节,应从重处罚。在办案中,逃避行为多种多样,笔者尝试通过文义解释以及体系解释的方式,厘清何种逃避行为应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
醉驾入刑十年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已经超过盗窃罪案件,在基层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跃居第一位。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从重情节,应从重处罚。在办案中,逃避行为多种多样,笔者尝试通过文义解释以及体系解释的方式,厘清何种逃避行为应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