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的黑灰产业链逐渐形成,面对新形势,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就必须充分利用大数据,从海量数据中智能分析发现监督线索。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促进建立跨区域相关工作协作机制,积极融入数字化改革,以大数据情报为依托,推进建立对暗网的协同管控机制,开发智能研判系统,从而打破区域间数据壁垒,加强对暗网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测、预警,将分散的各个环节的犯罪活
对组织卖淫罪组织行为的理解,是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大问题。尽管司法解释对组织行为进行了界定,但是具体适用到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个案中难免存在模糊和争议的地方,迫切需要多角度解析。 从立法宗旨看,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是实行行为。1979年刑法既没有组织卖淫罪,也没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两罪都是来源于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1条规定,后被吸纳为刑法
尚权推荐丨李世阳:论共同犯罪的共同性——以章浩等绑架案为素材尚权刑辩今天关键词:共同性;共同正犯;间接正犯;承继的共同正犯内容摘要:共同犯罪被视为刑法学上的黑暗之章,从共同犯罪之共同性的认定出发,在理论上产生了各种分歧,包括正犯性的认定、共犯对于正犯之从属性的有无及其程度、共同正犯的责任归属、共犯的处罚根据等,各种理论针锋相对、争论不休。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犯现象而言则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即是
摘要:在毒品政策日趋严厉的背景下,刑法设置运输毒品罪具有适度扩张犯罪圈的积极作用,但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司法适用问题在理论与实务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在毒品流通环节,运输是附着于走私、贩卖、制造的附属行为。由于运输行为外观上的附随性,对该行为的文义解释和添附促进毒品流通目的的限缩解释皆无法作为认定运输毒品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及区隔其他毒品犯罪的基础。解释者不应忽略刑事司法的现实局限性对犯罪成立所产生
行为人为实现权利而采用恐吓手段,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这涉及如分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与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的问题。对此,可分为两类型加以考察:1 利用恐吓手段,取回为他人不法占有的自己的所有物。比如,甲的名画为乙以鉴定为名骗走,在乙拒不归还的情况下,甲声称如果乙三天之内不归还名画便将加害于乙的家人。乙恐惧之下交出名画,归还于甲。此种情形下,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归结为对财产犯罪的法益如何解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不断融入民众生活,网络服务已成为满足出行、娱乐、学习等需求的主要手段,网络服务提供商日常经营行为与民众生活便利程度息息相关。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技术帮助,刑法修正案(九)新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以打击此类行为。鉴于此,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上述不当行为出现,有效避免刑事风险。当下,以刑事合规建设来抑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