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司法实践中大量疑难案件,除了难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还难在事实认识的模糊。模糊的原因,既有个人侦查能力和整体侦查技术的局限性,也带有一定客观因素。从还原方法论角度看,待证事实由于时过境迁,在进行案件化处理时不可能将所有片段及细节截取为证据,有些细节和片段在随时空消逝后也无法还原。司法人员认定犯罪事实时还要依靠逻辑和经验法则对证据反映的残缺事实进行适度补充
摘要:一个公正的刑事司法判决,不仅需要选择恰当的罪名,而且还需要实现罪刑的均衡,无论是基于何种立场的公正均需要通过刑法适用来实现虽然长期以来,理论学界就刑法适用存在形式论与实质论的对立,而立法用语本身所具有的模糊性以及词义的开放性决定了法官不应机械地适用刑法条文,因此要警惕刑法适用形式主义的立场。刑事司法是充分反映公众的意愿,司法人员与公众形成共识是司法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即便立足于客观立场适
内容提要:从全球视野来看,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是有效企业合规计划的前提与保障。在检察院合规不起诉的探索中,独立监管人引入合规监管制度是一个亮点。独立监管人不仅在发源地美国以及后续效仿的很多国家中大行其道,我国司法改革试点对此也甚为青睐,大有独立监管人决定合规监管制度走向的态势。但独立监管人并非超级英雄,即便是在制度与经验都比较成熟的美国仍然难逃实践困境与学术批评。本文首先解读美国独立监管人的主
摘 要: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作为我国近年来刑法立法的重要实践,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主要有预备行为犯罪化、持有行为犯罪化、煽动行为犯罪化、抽象危险犯这四种实践方式,具有抵御日益积聚的刑事风险、实现刑罚双面预防目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刑法功能。然而,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又存在着引发刑法工具主义滥觞、冲击谦抑主义刑法精神的弊端。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预防性犯罪化立法
一、为什么刑法需要解释?刑法规定本身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现实生活却始终处在变动之中,这就需要司法者基于立法规定,对照案件实际情况,对如何适用法律作出解释。比如,组织男性向不特定男子提供有偿性服务的,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非法制造土炮的,是否属于非法制造枪支?此外,法律条文用语的含义具有多样性、概括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像罪行极其严重数额巨大等具有伸缩性的法条用语无疑需要解释,像淫秽
对于已受过一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其已明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相关法律,再次违法则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所以刑事立法等多将其视为情节严重,直接作为犯罪处理。 在肯定部分行政违法行为及已受行政处罚情形进入刑法领域的同时,更要以审慎性为原则,统筹考虑行政立法现实和刑事法律现实,确立必要的处理原则。 立法有必要对普通公众因难以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程度的犯罪设置缓冲区,将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