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不予采纳包括不予采纳指控的罪名和不予采纳量刑建议。5类例外情形杂糅了部分诉讼条件审查、罪名审查、适用认罪认罚的正确性审查、量刑建议的正确性的审查,既模糊了诉讼条件的优位性、罪名审查的当然性,又掩盖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殊性。第201条第2款所规定的调整量刑建议制度意在通过赋予量刑建议直接采纳直接不采纳外检察官二次调整这一独立的法律效果来疏解法检冲突,然而,被告人、辩护人
摘要选择性罪名可以分为真正的选择性罪名与虚假的选择性罪名。真正的选择性罪名具有可合可分不并罚的特点,故在逻辑关系上,当选择性要素之间具有同一关系、包含关系或是交叉关系时,该罪名都是虚假的选择性罪名。而在选择性要素是全异关系的场合,是不是真正的选择性罪名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只有那些符合法益侵害相当性而无需数罪并罚的,才是真正的选择性罪名;不符合这一标准的,均为虚假的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的真假区分
摘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构成中的核心要素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刑法》将该义务的来源限定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具体的内容上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主要体现在物理安全管理义务、系统安全管理义务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分为接入服务提供者、缓存服务提供者、存储服务提供者、定位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者。它们承担的上述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有共性,但因所提供服务
摘要中国刑事诉讼已然发展形成一套基于客观证据、客观事实、客观化方法和客观化标准的客观(化)形式证据、证明理念与方法体系,可称其为唯客观化进路。该进路的典型司法实务样态呈现为依赖客观化证据定案,无印证不定案,法定证据判案,追求形式铁案等。唯客观化进路混淆证据、事实与客观存在等范畴,违背诉讼认识规律,忽略事实推论过程,背离实质庭审,其无助于中国刑事司法证明理论与方法的革新。司法证明应当建立在认识论
摘要在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中,罪量应为构成要件要素。作为相应构成要件要素的主观反映,故意的认识内容也应当涵盖罪量赖以存在的基础事实。虽然都能带来法定刑的提升,但要注意加重犯与加重的行为类型之间的差异。与不存在未遂形态的加重犯不同,对于同一犯罪中的加重的行为类型,在量刑层面存在着就加重行为类型的未遂适用未遂犯规定的可能性。在此前提下,对责任刑的确定,可以从实行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客观危险、行为人的主观认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修改在保护民营企业中的功能定位,需要通过研究民营企业刑法保护与刑法修正之间的互动关系加以确定。民营企业刑法保护的生成与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态的变化有关,而具体方式则根据民营企业的发展需求通过刑法修正不断更迭。这使得我国民营企业刑法保护从无到有,与民营企业有关的刑法修正从管控走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