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法院在数起重大涉外案件中签发了禁诉令,这成为我国涉外法治推进中构建回应型司法的重要举措。然而,我国禁诉令的适用超越了该机制应有的谦抑性,已引致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及司法对抗。基于此,我国应在因循谦抑性理念之上厘定禁诉令的合理功能,引入严苛的禁诉令实体要件体系并在逻辑上确立禁诉令适用的平衡机制。具体来说,我国禁诉令的适用应存在明确的法律基础,在禁诉令要件体系的构建中综合考虑
摘要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在性质上系不同于辩护权的独立诉讼权利,属于被告人听审权的内容,既要求被告人能进行充分的陈述,也要求裁判者能认真听取其陈述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回应。最后陈述的核心功能是对法官提出裁判请求,进而影响裁判结论的形成。被告人陈述从证据法意义上观察,表现为被告人悔罪陈述、无罪或罪轻辩解和域外品格证据三种,具有一定的证据法意义。我国被告人最后陈述实践中形式化色彩浓厚,法官对其价值重
摘要帮助犯因果关系不要求与最终的法益侵害结果具有条件关系,只须对正犯行为与最终结果具有促进作用。因果关系的切断是成立共犯脱离的判断标准,脱离之后即可成立犯罪中止或者未遂。不作为的帮助原则上成立帮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双方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时亦有成立不作为帮助犯的空间。不作为帮助犯因果关系的认定,可采取反向思路从如果作为会使结果发生变得困难的角度展开。中立帮助行为成立帮助犯属于例外中的例外,应该按照先
不特定多数人要素的认定是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立与否的基础性问题,有必要从事实和规范两个方面探索不特定多数人的实质认定标准。运用场景化标准认定电诈犯罪中不特定多数人樊祜玺 根据202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条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定义可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依据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检
摘要作为入罪的基本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在司法解释中被不断重构,这反映了该概念在不同的刑事政策下具有多元理解的特征。自然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法益表现为整体环境的保护。严重污染环境的司法认定不应停留在所涉污染行为对局部环境的影响上,而需要从行为对整体环境损害的角度来把握。由于对环境的整体性损害往往不是由个案形成,而是通过累积效应逐渐显现的。因此,污染环境罪的认定应该走出结果犯、行为犯和实害犯、
编者按2024年6月16日下午,第十七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北塔25层盈科厅成功举办,专题研讨《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参加本次论坛的嘉宾有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