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作为刑事庭审和证据制度的核心,证据调查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结合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对现行刑事证据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了反思,并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提出重构和完善与我国对抗式审判方式相适应的证据调查制度,不仅应当改进证据调查方式,规范证据调查程序,更应该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建议加强律师辩护制度、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健全证人出庭制度,并整合证据调查模式、完
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即宪法是刑法的法律根据。关于宪法与刑法的关系,我们一般按照刑法的这一规定来理解,认为宪法是刑法制定的依据。笔者认为确认刑法的依据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揭示一部直接剥夺公民自由甚至生命的刑法在法治环境下的合法性问题,以及这样一部法律应不应该受到某种限制,这种限制如何体现及其意义。本文拟对罪刑法定
【相关法规】《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一.人人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二、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惩治灭绝各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刑罚,
内容提要: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会见权是法律规定的盲点。司法实践中,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会见权难以实现,明确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会见权可以保证被告人的申诉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词:死刑复核 会见权死刑复核程序的弊端甚至存留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死刑案件存在着刑罚极端严厉和不可回复的特性,故而加大对被告人人权的诉讼保障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
北京市交管局于2008年5月8日下发的文件《关于严格处罚交通事故涉及违法行为的通知》(交法字[2008]325号)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限制高度指示标志撞坏护桥限高杆后,仍继续强行通行,与桥梁发生相撞造成桥梁严重损毁,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将案件移送分(县)局,追究其刑事责任,明确表明了北京市今后将对发生撞桥事故的肇事司机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此之前,都仅仅是向肇事司机进行民事
文丨常铮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全国首例律师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河南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萍因给委托人看案卷,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虽然最终于萍被二审法院宣告无罪,但是刑事卷宗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律师能否给委托人看卷等问题,引发了业界的关注和思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