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进行的调查活动,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以在获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的行为,这也是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由于律师调取取证的能力、权利、手段有限。加上律师调查取证的材料往往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形成对立,从而可能引起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不满。因此,很多律师在办理民商、行政等诉
刑事辩护的路,为什么越走越窄,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常常处于尴尬处境,至于为什么?说法不一。笔者作为律师制度恢复不久就从业的律师谈点个人看法。笔者认为,产生今天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但总体上,可以将其从主客观的角度,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目前我国的律师队伍出现了三多现象,即:高学历者多、年轻人多、由院校直接步入律师队伍者多。三多现象是可喜的,因为它为改变律师队伍
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是从刑事辩护开始的,律师制度在中国恢复已经三十年了,在法律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律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辩护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越来越发挥出不可低估的作用。从立法方面来讲,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实施,到1996年的全面修订,从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的颁布到1996年《律师法》的公布、实施、2007年《律师法》又进行了全面的修订,虽然走过了曲折的发展道路,但发展速
摘要:法律已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自首是单位意志的体现;2、自动投案;3、如实供述。单位自首也应当有一般自首、准自首、特别自首三种自首类型。单位自首的效力应当及于参与犯罪的自然人,可以对单位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关键词;单位自首自首单位犯罪一、单位自首制度的概述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对单位犯罪是否构成自首,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条件,单位自首的法律效
【简介】1979年7月1日的刑事诉讼法与1996年3月17日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首次会见的规定从开庭前七天提前到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时,这是十七年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方面最大的一次质的飞跃,体现了国家对刑事律师的肯定,标志着中国辩护律师时代的来临。下文试从刑事诉讼的第一个阶段----侦查阶段的基本概念谈起,着重说明刑事辩护律师在此阶段的权利、地位以及作用,揭示立法存在的
【简介】1979年7月1日的刑事诉讼法与1996年3月17日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比彻底改头换面了,有职权主义的庭审究问式向法官主持下的控辩式转变,确立犯罪嫌疑人称谓,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制度,明确了被告人辩护权利等。如果把刑诉法这一次修正视为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的话,那么在十三年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曝露出大大小小很多问题,有的问题可能在法律制订时就业已存在,有的因原则性过强而失去了可操作性,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