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偷换商家二维码取财的案件中,商家既是财产损失者,也是刑法上的被害人;顾客既没有产生规范意义上的认识错误,也没有基于处分意思处分财产,既非被骗者,也非被害人。该类案件取财行为的性质不属于双方沟通交往型的诈骗犯罪,无论是将案件理解为两者之间的诈骗还是三角诈骗,都面临着难以肯定基于处分意思的实行行为等障碍。二维码案件的实质内容是违反被害人本意的盗窃行为,其行为对象是商家的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肯
摘要行政犯的行为对象,首先要借助前置行政法规范释明,其次须受制于保护法益的制约。作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行为对象的客户资金,不是表现形式的公众资金,而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吸收、管理的资金,即实质是银行或金融机构资金。飞单行为吸收的资金,不是银行金融机构资金而是社会公众资金,不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定罪。关键词:飞单 行为对象客户资金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一、问题的
摘要海峡两岸的刑法在关于犯罪既遂的规定方面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而在关于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以及犯罪中止的规定方面则存在极大的差异 。祖国大陆刑法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规定有不少值得肯定之处,而台湾地区刑法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规定也存在诸多可供借鉴之处 。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祖国大陆刑法应当在总则中增补关于犯罪既遂的专条规定,并且应当对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 中止的含义和处罚范围 、犯罪预备的
一、问题的提出 从1990年两规产生,到2016年开启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再到2018年监察留置正式取代两规,其不仅解决了两规合法与合宪性问题,而且整合了反腐败权力体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武装了监察留置,助推党的反腐败工作再上新台阶。监察留置作为新生事物,如何与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相衔接是反腐败国家权力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命题;同时,监察留置作为国家权力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更没有必要固步自封
摘要本文具体讨论了近年来有关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些疑难问题,认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特征在于故意犯罪行为的停顿,考察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应该坚持静态的标准; 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种犯罪形态,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在危险状态出现后确实可能存在实害犯的中止形态,但是,这种中止形态不能理解为是犯罪既遂以后的中止,而应该理解为是排除犯罪未遂以后的中止。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行
前言2023年1月23日,粉发女孩不幸离世。去年7月,在爷爷的病床前的她分享了考上研究生的喜讯,并配图发到社交平台。原本温馨的一幕,却在发布后引来一场网络暴力:陪酒女学历造假吃人血馒头红毛怪……此事引人深思:网络暴力到底是个啥?——其主要对象有哪些?呈现什么特点?可能涉嫌何罪?等等。就此实证予以回答。一 、研究样本与对象设定(一)样本来源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来源为中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