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无论是涉案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还是检察机关对企业的合规整改作出考察和评估,都要以有效预防同类犯罪再次发生为目标,引入相称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企业的合规整改工作应与所要达到的合规目标相契合,并与企业的规模、涉罪性质、行业特点、业务范围、合规风险等相适应,避免使企业承受过度的和不必要的合规负担。这既可以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也有助于确保合规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司法正义
内容提要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入罪已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其适用有赖于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应当建立全国性的违法犯罪记录数据库,规范违法犯罪记录的管理、查询和封存制度,在充分发挥违法犯罪记录应有功效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抑制其可能给行为人带来的消极影响;司法机关应给予行政机关足够的尊重,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违法性判断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存在
摘要对2136份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显示,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衔接适用在减少审前羁押、促进刑罚宽缓、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化等方面收效明显。但也发现实践中存在衔接促进力度不够、被害人预期赔偿数额与和解赔偿达成数额间偏离系数大、速裁程序适率低、认罪认罚与自首等同向量刑情节是否重复计算不明等问题。问题根源在于制度理念差异导致司法主体权责配置权重不同、和解协议的不确定性和软约束性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难以作出无罪判决。法院在进行裁判时,一方面,受到来自地方政府、其他办案部门、被害人以及刑事政策等外部制约;另一方面,还受到证据不足标准模糊、审判管理制度、一二审之间存在的问题和博弈、以及情理推断的不当使用和速裁程序庭审虚化等内部制约。这些因素现实地增加了法院对证据不足案件作无罪判决的消极风险,限制了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关键词:证据不足 无罪判决 独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袭警罪成为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的罪名之一。然而,在判断是否适用或者决定如何适用袭警罪时,有时可能会面临一定的争议。这种争议往往源自于对袭警罪构成要件或要素的理解分歧。本文立足于袭警罪的刑法条款规定及刑法理论,对有关袭警罪的几个重要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袭警罪的司法适用有所启示。一、对袭警罪暴力要素的多维度把握成立袭警罪,以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为必要。
摘要刑法中有许多地方使用了"非法"一词,它们分属六种类型,其中最常见的是作为一种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冲突,"非法型"的空白罪状仍要遵守刑法第96条规定,对于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只有符合刑法第96条的规定,"非法型"空白罪状才具有合法性。"非法型"空白罪状存在援引充分、援引不充分和无援引三种情况。对于后两种情况,在所援引的法律法规没有修正之前,相关的行为不宜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