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监察体制改革肇启,学术界持续聚焦该改革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一系列学术论著相继发表或出版。大批法学研究者围绕改革的宪法设计,监察权的配置、属性及行使,监察对象的范围界定及权利保障,改革对司法体制的影响,以及监察制度的比较与借鉴等议题展开探讨,为系统改革工程的有效推进提供了相对全面的理论证成和知识储备。随着监察权的全面运行以及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次第施行,
本文摘录自胡云腾大法官2012年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组织编著《司法研究与指导》丛书撰写的序言,首发于该丛书第二辑。现内容有删节,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众所周知,司法是个多义词,有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之分。司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具有历史的、流动的和地域的属性。司法是历史的,因为过去和今天的司法在理念、制度、程序、机构和主体等方面都有本质区别。司法是流动的,因为司法活动自产生以来,一直都
□尽管新型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社会生活的本质并未因此发生改变。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理解和适用,应当回归到两罪的罪质上来。二者的界分应当以行为人同被害人之间的意志交互形式为标准:在盗窃的情形下,被害人的意志不在场,犯罪由行为人单方面完成;在诈骗的情形下,双方形成了意志交互,被害人在行为人的诱导下自愿向行为人转移财物,从外观看是一种合意行为。 社会发展进入互联网时代,随着市
摘要在智慧时代,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滥用导致个人信息遭到史无前例的安全威胁,而个人信息的泄露又进而影响到人民的生活安宁和信息安全。作为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传统型社会,日本通过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种模式实现对信息泄露的社会治理。其中,日本《刑法》第134条泄露秘密罪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特定主体的范围内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直接规制;而日本《刑法》第133条开拆信封罪、第163条之四准备非法制作支付用磁卡的电
形式与实质,也称形式与内容,系对立统一的哲学范畴。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犯罪的认定也不例外。实践中,犯罪的认定过程系案件事实与刑法规定符合性的解释和判断过程,犯罪认定中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具体表现为刑法的形式解释(认定)与实质解释(认定)的统一。形式解释指的是根据刑法条文及其概念、用语的字面含义解释刑法和认定犯罪。实质解释则强调在刑法条文规定的基础上,重视从规范保护目的和法益保护立场
摘要参审形式化始终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之顽疾,影响制度的运行效果。学界的主流观点是从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入手探索现有程序下的制度细化,但这并不能实质性地解决参审形式化问题。当前,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认知过程中,缺乏对于证据的原子式审查和实质性分析,这并非科学化的司法证明模式。在司法证明科学化的路径下,应当尝试使用具备可视化、结构化、逻辑化特征的结构性证据图示。图示法既能囊括所有证据元件,又能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