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任务。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必须重新合理界定和配置司法机关内部权力体系。当前,我国的检察机关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等权力。但是,在检察实践中,这些权力未能形成监督合力成为制约检察职能行使、影响法律监督效能发挥的重要因素之一。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本文从检察
有一些案件一审判决无罪后,抗诉后二审收集了大量证据后,二审判决有罪。有人认为一审没有问题,其实不应该改判。因为一审是基于当时并不充分的证据下判的完全没有问题,因此其实就不应该改判,这种改判其实违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当时怎么着就怎么着,到时候再补充,就不应该算了。这个逻辑表明看起来好像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仔细分析好像就不是那么回事了。以审判为中心当然要以证据为基础,有证据则定,
解释刑法是适用刑法的核心内容,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十分重要。刑法解释方法有多种,使法律之间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作为一种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在刑法适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甚至决定了一些案件处理的公正性。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运用刑法体系解释方法的相关问题作粗略探讨。 一、刑法体系解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法体系解释,是指在解释某个刑法条文时,需要考虑该条文所处的体系位置和刑
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随着我国犯罪结构的明显变化,特别是在轻罪时代到来之际,究竟何种犯罪属于轻微犯罪,则成为目前建立该制度亟待解决的首要前提。一、确定轻微犯罪的范围需要区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 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在我国现行刑
过失共同正犯,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的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共同违反了注意义务,实行了共同的过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认定数行为人构成过失共同正犯,意味着可以在共同过失的场合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将数行为人作为一个犯罪整体统一认定过失犯罪。我国目前虽然不存在有关过失共同正犯的直接立法,但司法实践中应用该理论认定过失犯罪的案例并不少见。受限于相关理论研究的不足
摘要刑事案件裁判说理难题为法律学说的司法适用提供了契机。合理运用法律学说既有助于强化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也有利于法律学说的创新发展。但目前法律学说在刑事裁判中存在不被法官重视、援引的必要性和关联性不足、援引的规范性标准不清等困境,还潜藏着论证不周延、引发同案不同判、造成裁判说理对象错位等风险。为此,有必要探明刑事裁判中运用法律学说的困局之因与正当性所在,进而系统构建其具体运用机制:一是法律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