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暴力程度不明显的熟人强奸及醉酒类强奸已经成为强奸犯罪的主要类型。有研究表明,美国的大学生强奸案中,被害人醉酒的情形高达72%。经调研,我国某市检察机关2016年至2021年作出的存疑不起诉的强奸案中,22 4%案件的被害人在受到性侵害时处于醉酒状态。除了强奸案件中一对一言词证据带来的证明问题之外,醉酒类强奸案件还面临着特殊的司法认定困难:被害人醉酒是否达到了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缺乏细化的审查标
摘要由于法益认知偏差,数据犯罪司法适用出现膨胀化现象。应重新检讨现有的数据犯罪法益观:解释论上的内容依附型法益观缺乏实定法依据;数据秩序型法益观及其所衍生的数据三性法益内涵,或违背数据流动的物本逻辑基础,或误解了数据三性的真实内涵而自相矛盾。相比之下,数据使用权法益指向数据流动最关键环节,具有事实基础,而与计算机犯罪的亲缘性也使其具有规范依据,且相较秩序法益的定性另有限制入罪范围和区分数据犯罪
摘要在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问题上,刑法理论上呈现出对公开盗窃说批判有余而对抢夺罪建构不足的现状。鉴于公开盗窃说失之偏颇,其支持者在该说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造,进而形成了公开盗窃修正说与公开盗窃缓和说两种观点。但不论是公开盗窃说本身,抑或对其改造后的两种观点,皆需要进行深刻的检讨。此外,抢夺罪通说也不无疑问,仍需反思。本文认为,应立足于我国财产犯罪的罪名体系、结合社会发展现状与司法实
摘要只要参与人事前和本犯的沟通或约定,与本犯造成的法益侵害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就属于事前通谋,成立上游罪的共犯。在事前无通谋的情形下,原则上按参与时点是本犯既遂前还是既遂后,分别认定为上游罪的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少数情形下,只要本犯通过不法行为取得了赃物,即使本犯尚未既遂,参与人的行为也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罪的本犯、共犯以及行为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实施
摘要刑法再法典化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量刑情节进行体系优化,这既是扭转重定罪、轻量刑的需要,也是促进量刑规范化的要求。要对《刑法》第61条进行规范重塑,在明确量刑根据应以行为人责任为基础、厘清罪责与预防关系的基础上,细化列举各种影响量刑的事由。要完善和补充各项具体的量刑情节,如将认罪认罚从宽与企业刑事合规纳入《刑法》,使之在刑事实体法上有法可依;将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的个罪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已大量存在的
编者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定案证据往往呈现出人证物证稀缺、证据种类单一的特点,致使司法机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面临诸多难题。面对这一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开展了积极探索,一个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观点就是,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在该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至关重要。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当中,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主的证据构造决定了司法官员可以通过建立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体系来办理此类案件。基于此,认